【红色中国网】再次要求尽快解除违法封网呼吁书

再次要求尽快解除违法封网呼吁书

国务院李克强总理:

    2012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网管办,遵照上级的指示,在没有具体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口头责令《毛泽东旗帜网》、《乌有之乡》、《红色中国网》、《东方红社科网》和《马克思主义评论网》等网站关停整顿,接着在全国封闭了八十多家网站。如此大面积地非法封网,而且一封就是一年之久,至今尚未解禁,违法悖理之甚,实属罕见。为此,我们继多人多次要求解禁之后,再次发出呼吁,强烈要求当局尽快解除封网令。其理由如下:

    一、封网行为,是对我国《宪法》的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利益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或违反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012年4月以来,全国被封的八十多个网站都是经过注册批准的合法网站;他们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包括提出批评意见的文章,都是宪法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封闭他们的网,是直接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严重违宪和违法事件。前总理温家宝曾批评说,“不能以法西斯的方式管理媒体”。大面积地封杀左派网站,与“以法西斯的方式管理媒体”有何区别?

    有关行政机关在封闭这些网的时候,曾口头提出这样三条所谓“理由”:一、 发表了大量违法信息;二、攻击国家领导人;三、 妄评十八大。被封网站法人代表问:究竟发表了哪些违法信息?答曰:“不解释”,“你们自查嘛!”所谓“不解释”,就是拿不出封网的证据,而所谓让网站“自查”,就是执法者对于案件没有通过调查研究就先作决定,这显然是违法的。至于“攻击国家领导人”和“妄评十八大”,根本不是法律用语,在我国没有任何的法律界定和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对该行为给予任何处罚的规定,根本谈不上违法。那么,执法当局为什么如此兴师动众地大面积地封网呢?说白了,就是想拿出这几条“理由”来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就是要剥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宪法第二条),要剥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等等。总之,用这种站不住的“理由”,来剥夺宪法所赋予人民的管理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宪和违法行为。

    我们所维护的言论自由,从来不是抽象的、没有阶级性的言论自由,而是宪法所赋予人民的那种言论自由。现在的极右派也抓住宪法中的这一条,大肆宣扬“誓死捍卫媒体言论自由”。他们要的是什么样的“言论自由”呢?在他们的言论中,公然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要求搬用和实行西方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宪政”;他们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主张继续推行私有化,实现资本主义的完全复辟,把劳动人民永远置于资产阶级的剥削、压榨之下。这些都是公然违反宪法的,是人民所不答应的,决不能任其泛滥。

    纵观被当局所封闭的八十多个网站,绝大多数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主旨的进步网站。这些忠于社会主义、忠于人民、忠于伟大的祖国的网站,对背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违反宪法的言论进行了批判,对反毛污毛去毛和违宪的言论进行了揭露,对反对我国当前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谬论进行了抵制,对社会上流行的修正主义对外投降主义思潮进行了批判,对国家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了揭发和声讨,等等。这些都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符合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的。在批评中,可能有的言词比较激烈和尖刻,但所坚持的原则是对的,国家对此必须依法保护和支持,绝不允许禁止和打压。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中共中央纪检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一次座谈会上还曾讲过:“网上的舆论,包括骂我们的都要听,何况大家提的各种意见?”我们欢迎领导人的这种表态,同时要求言行相符,言出行随,使宪法的庄严规定得以落实。

    二、封网程序,完全置我国《行政处罚法》于不顾

    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责令停业”。但是,这次封网事件,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宪法,而且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在程序上的各项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有关行政机关并没有“查明事实”,而是在“事实不清”的条件下进行封网的。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然而,有关行政机关告知被封网站的,既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又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关行政机关既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谈不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然而,有关行政机关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自然就不能提供网站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有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既然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谈不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网站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然就谈不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之事。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有关行政机关封闭网站的决定,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各项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封网行为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实体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其程序性规定,依法应予坚决纠正。

    (三)解禁许诺,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兑现

    如前所述,封网行为是完全违法的。但在封网当初,有关行政机关曾明明白白地许诺,封网的期限只是半个月或一个月。封网是为了整顿,只要整顿合格了,就可以开网。

    按照封网机关所要求的,封网期限一到,绝大多数被封网站都交了“整改报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也作了审查。“整改报告”经过次数不等的修改,大多数获得通过。此时,这些具体实施封网的行政机关说: “我们说了不算,还须要报上面审批。”问其须要等多长的时间,他们说:“很快,很快! ”开始时,被封网站法人代表一星期问一次审批情况;后来一个月问一次审批情况。得到的回答,不是说“没接到通知”,就是说他们“也等得着急呀。”就这样,一拖再拖,迟迟不兑现其许诺。在十八大开完之前有人猜想,现在不解禁,可能开完十八大之后就会解禁的。事实上,十八大结束已六个多月了,网络的解禁仍无音信。

    在封网期间,为了争取早日解禁,至少已有四次由多人署名上书和呼吁了。其中包括:2012年5月30日,马宾、李成瑞、李波等336人署名的《关于抗议违法关停多个网站及请中央说明的几个重大问题的报告》;10月19日李成瑞、刘金华等上千人署名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诉信,指出:违法封网“完全堵塞和切断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以网络为先进科学技术工具用以交流和沟通的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会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是极为野蛮和反动的!”;10月28日,又有巩献田、奚兆永、李定凯等36位学者、干部署名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吴邦国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并胡锦涛总书记《紧急呼吁》的公开信,再次呼吁“开放被违法关闭的网站”;2013年元月15日再由刘金华、巩献田等200多人署名的反对政府违法关闭网站的公开信。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如此多的抗议、呼吁,政府仍然置若罔闻。这如何能服人!如何能取信于民!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封网不仅违反了习总书记上述的讲话精神,甚至向宪法的权威性发出了挑战。
为了切实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切实发挥人民对各级政府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领导人“依法治国”的郑重承诺,我们强烈要求你们尽快纠正封网的违法行为,解除封网的指令,使广大人民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渠道,及时表达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意见,以利于推动我国按照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道路向前迈进!


呼吁书联署人(署名次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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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  5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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