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46.htm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