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方竹笋诉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庭审

来源: jack1688 2012-06-29 15:59:11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7931 bytes)
回答: 下文呢?dkbuster2012-06-29 13:05:44

     629日上午九点半,方竹笋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一个关注方竹笋的普通网友,我早晨7点半从重庆主城区出发,9点 钟到达涪陵区黎明路上的三院。此时,法院外站满的警察,一路上也没有停车的地方,看来旁听的人不少,有点担心领不到旁听证(下午回来的路上,一个本地律师 说他是昨天就到涪陵了,怕拿不到旁听证)。结果尚好,进到法院大厅,有工作人员问询需求,然后过金属检查门、交身份证、交出一切随身物品,包括任何通讯设 备、录音录像设备。我进去稍稍遇到一点麻烦,因为俺耳疾,半耳,戴了一个助听器,警察询问了半天,我反复解释这是助听器,他们不相信,到里面叫出一个可能 是有职位的便衣,让他仔细检查了一遍,然后才放行。俺领到的旁听证为918号,这是最后一个位置。后面虽然有第十排,但看上去坐的人全是法院和公安方面的人,有制服有便衣,起先检查我助听器的那个官员也在其中!

       听 众坐席安排,左边(从后面看去)是“媒体旁听席”,一眼看去没有境外媒体,当然是没有看见西洋人摸样的人,后来知道香港《大公报》、日本《产经新闻》都到 场旁听了。本埠媒体的有几个认识,但大家都没有打招呼,右边坐席是“公民旁听席”,媒体席和公民旁听席都有牌子标示,中间坐席是什么人,不得而知。在坐席 后面有一个穿警察制服的小女孩掌控着一台索尼高清摄像机,一个小伙子拿着一架尼康相机,相机型号俺木有看清楚,从外形看,估计是D60。顺便看了一下他的镜头,两个都是非原厂的狗头(嘿嘿,俺对器材很迷恋)。这是里面唯一的影像记录设备。

       法庭审判台左边(还是从我的位置看去)是原告和代理坐席,方洪、袁裕来和斯伟江正襟危坐,右边是被告席,三个位置有2个空着。

        书记员口令全体起立,三个法官走上审判台,审判长宣布开庭。

        现在俺靠回忆,简单记录一下庭审过程:

        第一步确认双方人员,也就是验明正身,原告方出庭人员很快就验明完毕,在验明被告方的时候,法官连续念了2个 名字,这两个名字俺记不得了,估计是劳教委的头头名字,当然不在场,那么坐在被告席上的人是谁呢?俺以为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但他不是,直到最后,我接触 和询问的好几个参加旁听的人都表示不知道他的身份,不知道这个验明正身的过程是怎样通过的。我以为我坐在最后,又耳聋,怕是没有听清楚,休庭时去问方竹 笋,他说他也没有听清楚。这个验明真身就有点滑稽了。

        第二步由双方陈诉诉讼请求,原告方竹笋简单陈述了自己被劳教的过程,称这个劳教决定是违法了,要求予以纠正;被告方递交诉讼答辩状,要求法院公正裁决;

       第三步是由被告方出事证据,由原告方一一查证并对证据提出问题,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为劳教处罚通知书、方祖笋微博截屏、去年方祖笋被羁押时的询问笔录;律师核对证据后,对其证据提出以下疑问:1.劳教处罚通知书显示正式劳教为428日,而之前方祖笋于424日被羁押,这个有3天时间的差错,这3天算什么;24日作出的拘留十天的决定,在28日改为劳教一年,这个修改是否经过上级公安部门,也就是重庆市公安局按照规定程序核实、表决通过;2.被告方判处劳教的依据是方祖笋散布谣言而且严重扰乱社会,但劳教管理条例规定中,没有因散布谣言而可以劳教的条款,这当如何解释?3.就微博截屏来看,其间哪一条算是谣言?斯伟江律师统计了被告方提供的截屏中方竹笋微博的关注人数和转发量,方洪腾讯微博当时的“收听”人数为26,几条微博的转发量一共才5次,并指出方洪的微博在整个腾讯微博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根本就是毫无影响毫无人气的微博,这如何能称为严重扰乱社会?4.在方竹笋发布微博不到十个小时就被抓捕,对这样一个毫无人气的微博博主能这样迅速采取措施,你们是否一直在对网友进行暗中监控?

         当原告方还想就谣言为何不能入罪、《治安处罚条例》为何取消谣言入罪进行深入讨论时,审判长打断了律师的话。

        审判长其实好几次打断了律师的质疑,说这些质疑可以到下一步辩论的时候实行。其间有个插曲很有意思,当律师问被告是否在实行对方竹笋进行监控时,审判长询问被告,被告说我拒绝回答,斯伟江律师大声喊,审判长,他拒绝回答你的询问,这是是藐视法庭!

     接下来是被告方对原告针对的证据质疑作出解释。他对第一条关于时间差的问题进行了回避,对是否经过上级机关讨论表决的质疑也采取的回避,至于说依据那一条微博而作出劳教决定,他反问道对方不会看不出来吧?这就有点像搞笑了;而说到监控,前面已经说了,他不予回答!

     第 四步是请被告出示作出劳教决定的法律依据。被告出示了几份文件,因我不是法律人士,记不清具体文件,回家后查阅其决定书,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议》 (以下简称《决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律师看过这些文件后,提出了几个疑义,就是将上一阶段证据质疑的时候 还没有展开的疑问再次提出,斯伟江最后说,《决议》和《补充规定》以及整个劳教制度都是违背宪法的,应该予以取消,他说,法院、法官的有维护宪法这部根本 大法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审判长应该懂得这个职责的重量。他顺便引用法庭内墙上的一幅书法作品的内容:过而改之,善莫大焉!我也顺便看了另外一幅,写的是: 不怕人不敬,就怕己不正!感觉斯伟江律师对手边材料的运用能力真是一流!袁裕来律师对《决议》和《补充规定》里相互抵触和矛盾的地方予以指出,并提请合议 庭注意;

    经过法官的简短总结后,双方进入辩论程序。

    辩 论一开始,袁裕来律师即提出,重庆市劳教管理委员会的程序完全不合法,而劳教方洪的决定更是对法律的藐视,是法外之法;斯伟江律师认为,在被告方既不能指 出方洪哪一条言论是谣言,又不能指出其言论在多大范围扰乱了社会以及扰乱的结果,更不能在《决议》中找到谣言可以入罪的依据的情况下,白白剥夺一个普通公 民的自由长达一年,这应该怎么解释?这应该怎样面对中国这个法制国家?他追问,我们现在看见方洪的微博,“勃起来屙了一坨屎……”这一条是谣言么?“你和 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将国情……”这一条是谣言么?然后他还念了一条纯粹是方竹笋的玩笑诗作,说这个也是谣言么?一个只有26个听众的微博,几条微博一共才转发了5次 的言论,这怎么可以说成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斯伟江说,中国的劳教制度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这个本来很糟糕 的制度,也还规定了必须有完备的程序,这次重庆劳教方竹笋,连这个糟糕的程序都没有走,更是不可原谅的!他明确提出应该结束劳教制度!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说听完原告的辩词,被告有何辩论意见时,被告代理人居然莞尔一笑说:没有!把我认为将会十分精彩的辩论过程就这样轻轻结束了,本来不准喧闹的法庭内,大家都发出轻微的笑声。

    审判长要双方提出最后的陈述,方竹笋说希望撤销对他的劳教处罚,并希望尽快结束反人类的劳教制度!被告方的最后陈诉是希望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总结了原告方的辩词,然后宣布休庭15分钟。大家出来透气,也有人围着方竹笋和两位律师进行交流,其中有重庆律师学会的那个女律师,据说她就是首次提出重庆黑打的那位,她好像和斯伟江、袁裕来说了很多话,具体内容不知。

    超过20分钟后继续开庭,结果审判长说,该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合议庭要请示法院院长,需要继续休庭15分钟。再次超过20分 钟后,继续开庭。这次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的基本意见(好像说的是基本意见,并不是判词),意见的大致意思是两层,一层是劳教委员会是合法的实行劳教制度的主 体(俺的心都凉了半截);第二层意思是本次劳教案,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对方洪实施劳教时,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新华社通稿文字是这样的:“原告 方洪用网名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宣布完毕,全场爆发了掌声,我没有鼓掌,因为心已经凉了半截,还因为方竹笋在最后陈诉中说的“要结束这个反人类的劳教制度”没有在判词中得到任何回应。

     我很奇怪,为什么方竹笋没有在诉讼中提出国家赔偿的内容。下来后他说我不想毕其功于一役。俺认为这算是一个很智慧的想法。

    浦志强律师、美联社以及其他关心此案的人都打来电话询问,方竹笋忙得跟接线员一样。我在领到被“暂管”的手机后转身拍了一张法庭照片,结果被一个法警要求停止拍摄并监督我删除已经拍摄的照片!其实那张拍得很狗屎,都是糊的!

    方竹笋走出法院,一大堆人围上去,有拍照的有摄像的,俺不知道是媒体还是“闲散人员”。此时俺已经是路人甲了,躲在车里录像!

(以上是靠回忆的记录,肯定有记忆错误和遗漏的地方,还请大家理解和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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