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来源: 888-1 2012-04-29 18:12:43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7902 bytes)

李庄

 

1.北京律师李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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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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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   
李庄

李庄 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曾为10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2011年3月重庆警方侦结李庄遗漏罪行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期将尽的李庄或将再次面临重庆检方的起诉。

中文名: 李庄
国籍: 中国
出生地: 河北石家庄
出生日期: 1961年6月23日
职业: 律师
毕业院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目录

主要罪行
遗漏罪行
提起申诉
展开

编辑本段主要罪行

核实报告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证实,2009年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办发布的通稿称,龚刚模本 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供,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 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 通报称,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目前,重庆市检察机关已批准对李庄执行逮捕。

案件回放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1]

终审现场

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上午表示,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依据我国《律师法》,注册律师一旦因故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被判处了缓刑,那么其律师资格将被依法注销。”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该名工作人员说,“李庄案件在一审宣判有罪后,他提起了上诉,所以我们在其一审被判有罪后并没有立即启动注销的程序。”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今天李庄终审被判有罪,律师协会将依据这一判决及《律师法》的规定,启动注销程序,最快李庄的律师资格将在春节放假上班后被注销。

专家评论

从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到今天终审宣判,案件全程历时仅仅57天,诸多法律界人士质疑该案件“进展神速、国内罕见”。   有专家质疑,李庄的案件是2009年12月17日到的检察院,18日就被起诉到了法院,只在检察院待了一天,这一天的时间很难完成对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所以说在李庄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本没时间去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   针对法学专家提出的质疑,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关于李庄的案件,重庆的法院是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时间来审理的。   钱锋表示:刑诉法虽然没有规定最短时间,但客观上还是有最短时间,我们基本上都控制在审限里,而且充分保证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并没有把阅卷时间、会见等权利压缩掉。   【判决结果】李庄终审获刑一年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 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 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 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 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 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昨天上午表示,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依据我国《律师法》,注册律师一旦因故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被判处了缓刑,那么其律师资格将被依法注销。”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该工作人员说,“李庄案件在一审宣判有罪后,他提起了上诉,所以我们在其一审被判有罪后并没有立即启动注销的程序。”   该工作人员介绍,昨天李庄终审被判有罪,律师协会将依据这一判决及《律师法》的规定,启动注销程序,最快李庄的律师资格将在春节放假上班后被注销。   李庄认罪,曾聘请其辩护的龚刚模案,前景如何费人思量。法律界早就有传言称,如果李庄被定罪,那么龚刚模就一定可以逃过一死,理由就是他检举李庄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而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在李庄案二审时就明确指出,龚刚模并不会因为检举了一个律师,就会免除他应有的法律制裁。   龚刚模“涉黑”案第二被告人樊奇航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李庄认罪,对龚刚模案的判决出了一个难题。因为李庄认罪,那么说明龚刚模之前的犯罪供述事实完全真实,检察机关指控龚刚模的犯罪行为全部被法院采纳,他所犯下的罪行足以被同时判处多次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一经查实,就属于有立功表现,但是李庄所犯的罪行尚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龚刚模的立功能否抵得上其过还不好说。”   审判长详解二审为何改判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蒋林接受了专访,就审判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该要件?   审判长答: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是指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 括立案、侦查、起诉、一、二审审判、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 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主观 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案一、二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就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进 行了激烈的争锋。合议庭在认真研读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并参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认为: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威 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问:基于何种理由对李庄改判?   审判长答:上诉人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 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在法庭上李庄虽然对案情的具体细节有辩解,但他也一直强调他的态度是认罪的,不能因他对细节的辩解而影响到法庭对他认罪态度的判 断。合议庭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方否认李庄案有诉辩交易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张丽,她对李庄案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曾有网民猜测,李庄之所以认罪,是因为他想获取减刑,或者是司法机关给了他什么承诺,或者是一种辩诉交易,是这样吗?   张丽:李庄认罪是基于什么动机,只有他自己清楚。检察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指控李 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给李庄什么承诺,更不存在辩诉交易问题。检察机关办理李庄二审案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以检察机关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 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启动二审程序后,你们在开庭前是否讯问过李庄,他当时认罪吗?   张丽:我们依法提讯过李庄三次,他均认罪,我们还制作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审期间,李庄向司法机关写下悔罪书。2010年1月25日,我们第一次提讯李庄,他表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这次他 没有供认犯罪细节。1月27日,我们第二次提讯李庄,李庄继续表示了认罪,并详细叙述了他如何教龚刚模翻供的情节。1月28日,我们第三次提讯李庄,他再 次详细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细节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在制作录像前,我们在征求李庄的意见时,李庄说:“没有意见,我还非常赞成,今天我所说的都是我真实 意思的反映”。

编辑本段遗漏罪行

详细分析

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周波2011年3月29日晚称,北京律师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期将尽的李庄或将再次面临重庆检方的起诉。   2009年12月,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这位曾经为重庆涉黑嫌犯辩护的律师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李庄伪证案这样一个重庆“打黑大审判”的衍生案,一时间引来诸多关注。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庄伪证案。法庭上,身为被告人的李 庄频频向法官和检察官提出诸如重庆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应集体回避、应强制龚刚模等证人出庭等要求。在持续10余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龚刚模究竟 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   此后,重庆江北法院在2010年1月8日对李庄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李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在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庄案。7天后,重庆市一中院对律师李庄伪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半的量刑部分,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重庆官方今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该案。   周波表示,有关方面此后将及时向关注该案的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 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 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 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

李庄庭审图片(4张)

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宣判后,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采访时表示上诉。

再次重审

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证人资格问题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公诉方一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问题,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 规定。   而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 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 系,但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对于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事,检方反驳时表示,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人不出 庭的,经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两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中提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双方分歧意见大,合议庭无法确认的,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 但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还未作出裁决,此时辩护人即要求证人出庭,是没有依据的。

审理遗漏罪行

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法院开庭审理。当日,备受关注的原涉黑案律师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李庄被指控涉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方:李庄代理上海案件引诱教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   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 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 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庄否认指控 律师质疑证言真实性 昨天的庭审焦点之一是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是否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对此,李庄表示,在他看来,引诱是个中性词,是指引导、循循善诱,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确有向徐丽军解释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但怎么理解、怎么做是她本人的意志,没有教她改变说法。   检察机关当庭举示了徐丽军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以证明李庄的引诱、教唆行为。李庄及其辩护人则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向法庭举示了多项证据,并经过充分质证。[2] 审理实时 9时35分,法官告知李庄诉讼权利。   9时40分,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审判长当庭驳回。   9时56分,李庄两名辩护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被驳回。   10时20分,李庄进行陈述,多次提到证人徐丽军吸毒、生活糜烂等。公诉人提醒,根据法庭纪律,发言不能侮辱证人,李庄称“我道歉”。   10月40分,公诉人向李庄提问:开庭前是否进过证人等候室。李庄反问:这个问题跟本案有关吗?公诉人要求李庄直接回答,李庄称记不清了。   11时10分,徐丽军100万元究竟是投资还是个人借款,成为辩论焦点。   11时16分,庭审第一次休庭10分钟。   11时26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   辩护人提出存在证据缺页情况。公诉人表示,已将所有证据全部复印给辩护人,并不存在证据缺失。   11时30分,辩护人发问,问题主要围绕李庄在担任孟英案律师期间,曾出庭几次、会见过几次孟英、调查多少份证据、申请几名证人等细节,李庄称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11时40分,公诉人建议省略当庭查阅证据。11时50分,针对控方证据,李庄亲自质证。12时05分,辩护律师斯伟江质证结束后,辩护律师杨学林重点提出检方存在隐匿证据行为,公诉人当庭反驳。   12时15分,李庄提出再次质证,得到法院认可。5分钟后,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   13点33分,案件继续审理。检方举示第三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   对于指控,李庄说“全是胡说八道”,李庄要求法庭追究徐丽军伪证罪。李庄说,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徐说李庄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   对于检方第三组证据,李庄大多并不认可。   15时45分,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审。   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证人资格问题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公诉方反 驳称,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证人资格问题,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 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   16时01分,经过休庭后,李庄漏罪案再开庭。   辩方律师提出,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有一部分并没看到,手中证据存在缺失。公诉人答辩称,庭审中使用的全部证据,律师全部掌握,并不存在证据缺失。   16时35分,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证明李庄利诱徐丽军作伪证。   李庄与辩方律师先后进行质证。辩方律师提出质疑,并对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取证的时间提出意见,认为此部分证据无效。   公诉人表示,对于本组证据辩方对搜集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证据本身集取没有问题。   17时37分,检方将第五组和六组证据一并举示,证实李庄为帮助孟英逃脱罪责,通知徐丽军等出庭作证,改变证言。   18时20分,控辩争论焦点依然是投入100万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审判长宣布休庭1小时。   19时25分,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经审判长询问,公诉方表示所有证据已举证完毕,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21点02分,公诉方举证完毕,辩护律师开始举证。21时05分,法庭宣布休庭,今天上午9点时半再次开庭审理。[3]

撤回起诉

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4] 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10时21分,法庭对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继续开庭。法庭宣布,合 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不起诉决定

在撤回起诉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复核了证据,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庄不起诉。[5] 出狱 2011年6月11日,李庄出狱并返回北京家中。

零时,终于服满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并于6月11日清晨的早班飞机,飞回北京。根据《律师法》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于2010年2月20日吊销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他的律师生涯至此终结。   与此前李庄案一审、二审、终判和李庄漏罪案追诉、撤诉等事件戏剧性的轰动效应相比,李庄今天出狱显得低调并且平常。[6]

编辑本段提起申诉

12月12日,李庄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事项有二,一是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二是对该案立案再 审,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由其子李亚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代理。此前李庄之子李亚童已通过司法考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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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李庄 -888-1- 给 888-1 发送悄悄话 (4046 bytes) () 04/29/2012 postreply 18:16:02

回复:回复:李庄 -888-1- 给 888-1 发送悄悄话 (7470 bytes) () 04/29/2012 postreply 18:19:52

其实中国那些知名企业家确实像黑社会那样运作,比如大邱庄的禹作敏 -沐灶- 给 沐灶 发送悄悄话 (105 bytes) () 04/29/2012 postreply 18: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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