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繁的原由,大家都懂。其中不乏对利益的极端追逐而导致防范虚空,也不乏业务知识的极度贫乏而致使监管不力,同时不排除对矿工生命的极度漠视而导致安全意识薄弱。不管哪一种,矿长都难辞其咎。这个责任背后的处罚,就远远不该是免职停职这么简单,轻点说,判他几十年毫不为过;重点讲,让他与死者同生死共患难也顺理成章。
然而,新出台的这个《规定》,却把人们的这个普遍共识击溃。原本以为,死伤那么多人至少矿长也该判个死缓的,现在不仅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倒仅仅只是“吊证”和“禁职”这么简单,那么,即使矿长本来愿意认真学点真本事的,现在还会认真吗?哪怕死亡上十人,大不了他今生不干矿长,但他完全可以东山再起般地去当店长、船长乃至局长,这样的“震慑”和“惩处”,未免对渎职者太“人性”了。
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新《规定》的发布,我们看到了一个很恐怖的现象,那就是竟然把“矿难死亡”和“终身免职”划上了等号。人们原本寄予厚望的法律法规的强制和威慑功能,在这里变得弱不禁风,人们原本敬畏和珍爱的生命,在这里变得如同草芥。在这样一个法规的规范下,又哪里还有真正的人性,又哪里不导致灾难的恶性繁衍?
深究其因,一切原来是对矿工生命的藐视造成的。在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眼里,十个矿工的生命充其量就等同于一个矿长的名头。“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的古训,他们该是时刻铭记在心。也许正因如此,才有了源源不断的矿难,而他们却依然好并快乐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