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族矛盾,仅靠强硬镇压或无原则的迁就与安抚都不是解决的办法。此一棘手难题的破解,唯有真正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方有可能。建议国家在《宪法》的大框架下尽快制订《民族区域自治法》,详细规范落实民族自治与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的条例、细则。这对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窃以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最起码应体现以下这样一些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国家的统一与完整都不容破坏。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完整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神圣责任与义务。
*** 国家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公民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宗教与习俗。
*** 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行高度民族自治,具体做法可参考(但不必照搬)美国联邦政府下各州自我管治的例子。
*** 国家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优惠照顾。
*** 国家为促进民族自治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给予一揽子优惠照顾(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科技扶持等)。
*** 在民族自治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民族自治区域内所有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唯一例外的是汉族公民不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优惠。
*** 尊重民族自治区域内多民族共存的历史与现状。对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公民移居特定民族自治区域予以合理的限制。
*** 在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土地、江河湖泊、矿产等自然资源,与国家其它地区的这类自然资源一样,属于国家和全体公民共同所有。
*** 划清维护民族自治与制造民族分裂的界限。明确对挑动民族矛盾、制造国家分裂行为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