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具体条文:

来源: 2009-06-24 15:19:33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晓波是否有实施“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得而知,不做妄评。

我的观点是法律就是法律,不好,你想办法去改变它,没改前你就遵守吧,这在美国也一样。

原文中的几个观点是不对的,例如:

“一,煽动者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行为的信息,”荒唐,我如果向别人煽动烧了公共汽车,因为我对社会不满而且被煽动者也有不满,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吗???

“二,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对象,否则,煽动者的独白怎么能构成煽动?”也不对。现在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了,例如在网上发个贴子就可以,那用面对什么具体的对象。闹独立的那些JD、ZD、TD等等的行为不胜枚举。

别的就不一一评了。

我的观点是,有观点比没观点好,但是要多学习,说些占的住脚的观点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