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做穷人,二不要养女儿(ZT)

来源: richard_hz 2009-06-08 06:05:11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466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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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看六台的美国片《铁案风暴》,是说一个黑人女孩被两个白人轮奸并试图谋杀后,女孩的父亲闯进法院把两个凶手杀死,最后在打官司中被判无罪的故事。虽然是个故事,却给本人一些启示。    

众目睽睽下杀死两人最后被判无罪,似乎在法制国家的美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但却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当年辛普森杀妻的过程也几乎是铁案,也被判无罪。美国是英美法系,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听证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法官只组织听证和量刑。辛普森和铁案风云中明明杀人却判无罪,都是陪审团起了决定作用。陪审团的组成和律师能花言巧语说动陪审团是关键。    

按理说,法律就是法律,由法官依法作出决定就行了,干嘛要不是从事法律的12个平民去做有罪无罪的决定?显然是一种制衡,也就是对于犯罪,除了法以外,还要有情。这个情不是感情,而是舆情。12个人虽然少(古希腊陪审团最多可达5000人),但也一定程度代表了平民对这个官司的看法。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并不认为法官就能完全主持正义,要有一个制衡力量,否则会出事情。    

邓玉娇案就存在这个问题。舆论几乎一边倒,但一个小小的巴东政府就能“黑云压城城欲摧”却“胜似闲庭信步”,悠哉游哉地对抗整个舆论。我这里并不是在推荐英美法系,但既然要法制治国,就必须想想其中的道理。案件一开始,巴东县委和政府就保证要依法办事,“明确提出了不隐瞒、不偏袒、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的工作要求,紧锣密鼓地展开案件侦破工作”。但是,网络上网民不分左右一边倒,没有人相信巴东政府的保证,一片质疑声,认为巴东政府一定搞名堂玩“躲猫猫”的看法占绝对优势。为什么会这样呢?想想前一段几个官员奸污幼女的案子最后判决结果就知道了。    

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认为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习水案中,当地政法委书记也义正词严地说:“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但结果陈的检察长称“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因此以嫖宿幼女定罪,公然戏弄大众(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用“强奸罪”替换“强奸幼女罪”)智力。    

这些事都是前几个月轰动全国的案件,事情都涉及犯罪的官员和受侵害的平民幼女,结局都是尽力替官员开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誓赌咒和戏弄老百姓,当然再也不会让老百姓相信了。如果巴东案件按照目前巴东警方最近表示出的态度最后判决,那么老百姓,无论左派还是右派,就都会得出一个结论:凡是牵涉官员侵害平民女孩的案子,司法机构一定为官员脱罪。    

因此,不要抱怨官民对立,不要抱怨舆论一边倒地不支持政府。还是想想孟子的话:“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没有接二连三地官官相护事例,怎么会有这样严重的官民对立?    

包括巴东案件的三个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目前的法律把“市场规则”作为立法和执法的原则之一了。这里并不是指受贿,而是指把钱与性的交易作为判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只要给了钱,幼女就成了妓女。只要表示要出钱发生性关系,女方就不能认为对方的暴力动作属于意图强奸。而且不仅法律上有这样的条文,执法者也觉得这已经是基本道理,如果女方不按照这样的规则去行事,通常会被看作精神有问题。    

注意到成都最近一个案子:一个男子酒后潜入一个妇女院子,在树上偷窥该妇女4个小时后被发现。最后他承认想强奸这个妇女,结果被判强奸未遂罪。一个有强奸意图的醉汉半夜趴在树上待了4个小时不实施对一个单身妇女的强奸(中间睡了一觉都可能),被妇女发现后落荒而逃,其“自称”有强奸意图的口供确实让人怀疑。这是个平民。    

如果你穷,你不满十四岁的小女儿就有可能为了几块钱被奸淫(有的案件只花1元钱),而对方不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原因很简单,这符合“市场交换”规则,因为你的女儿“自愿”。在没有“性市场”以前,这属于奸淫幼女(以前奸淫幼女的罪犯也会给点钱或物品诱惑的,完全强奸的占少数),自从有了性市场(设立“嫖宿幼女罪”就等于承认嫖的合法。因为嫖属于治安问题,幼女才是犯罪问题),关于为什么设立强奸幼女罪的立法原则就变了。设立强奸幼女罪的立法原则主要不是幼女在发生性行为时身体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是幼女还没有性发育,不会有“性爱”,因此不存在性方面的“双方自愿”,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奸污,大不了是强奸和骗奸的区别。现在看来,钱确实是万能的,钱不仅能买到任何东西,甚至能让一个尚未性发育的幼女创造出“性爱”来。金钱就是上帝,真是能创造和改变一切呀!    

因此如果你穷,你又生了个女孩,那你就要小心了。不仅要在女儿十四岁前要小心,十四岁以后一样要小心。    

且不说因为她不喜欢贫穷,她已经有了一条通过卖淫来改善的出路。即使她不卖淫,只要有人拿出钱来要求她发生性关系并对她实施暴力动作时,她就不能判断这属于意图强奸而进行激烈反抗。同时,即使此后发生了强奸,只要对方把足够的钱留了下来,你女儿因为无助和无奈收了,那对方属于嫖娼,而你女儿就是卖淫。因此,钱在这类性关系中会让你失去保护你女儿的能力。钱的力量太强大了,可以让所有“强制”变成“自愿”。    

也许当年你相信过张维迎这句话:要想向前看,必须向钱看;只有向钱看,才能向前看,或者没有怀疑和激烈反对过这句话。你曾经认为毛泽东时代的思想改造根本不是“自愿”而是“强制”,上山下乡不是自愿而是强迫,以为实现了“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就能摆脱一切人的束缚。现在你知道了,金钱能够让“强制”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地变成了“自愿”。    

是不是不把邓玉娇判一个“故意杀人”或“防卫过当”就会引起更多这类事情的暴力行为呢?《铁案风暴》里有个情节可以得到启示:为什么女孩的父亲选择杀掉这两个罪犯?因为此地前几年4个白人青年强奸了一个黑人女孩被判无罪。    

巴东案件开始舆论一边倒,都说邓玉娇是烈女,应该表彰。现在倒是有不同看法了,不少人推论结局最好结果也是各大五十大板,按故意杀人判处邓玉娇也不是没可能,态度似乎没那么激烈了。估计巴东和一些政府官员因此觉得舆论环境有好转迹象。    

可本人怎么觉得这种舆情更可怕呢?    

如果弱者最终认为无论政府还是法律都不会真正保护自己,还想“和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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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ously Ding -laoxiangxyz- 给 laoxiangxyz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6/09/2009 postreply 0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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