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的祖国吗?因”举报包二奶“检察官全家遭最高检关押

来源: 风流才子 2009-05-01 09:47:2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6856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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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丽,女,满族,1961年出生,1979年参加检察工作,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承德市检察院侦查处长、反贪局长,廊坊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河北省检察机关高层次复合型专家、全国检察机关专家型人才。荣立一等功三次、二等功四次、三等功三次,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中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人民满意检察官等荣誉称号。2005年5月1日,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就在我满怀壮志,准备以新的业绩回报组织和人民对我的厚爱时,一场毁灭性的灾难降临了。200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张建南、案审室主任赵建平、杨复晗没有任何手续,用警车将我从廊坊强行押到北京非法拘禁250天。理由是:5月20日,最高检察院领导接到电话,举报高检院干部部部长(副厅级)张建军包养“二奶”。高检院监察局因此成立了以案发日为代号的520专案组,追查电话举报人。因怀疑高检院另一名副厅级干部张玉林涉嫌举报,而张玉林恰巧于案发日给我打过电话(尽管我已4年时间未见过张玉林)。520专案组遂主观臆断我伙同并涉列其中。


在没有基本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我不是被监察对象,不具备“两指”要求的主体资格,以“两指”的名义将我非法关押,时间长达八个多月,严重违反关于两规两指时间最长为三个月的规定,以残酷的手段逼迫我必须按他们的要求写出检查承认参与了诬告。其间,520专案组违反纪检监察法规关于“严禁使用刑事侦查手段”的规定,从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吉林等十几个省的检察机关抽调几百名办案人员、法警,对我进行非法审讯、看押;动用几个省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警力和专用侦查设备;非法关押廊坊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景龙、司机王刚、管道局法律部主任许佑君等多名证人暴力取证。


520专案组为了加罪于我,竟然不顾我把别人送来的衣服退回售货单位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这一铁证,颠倒黑白的把拒贿定成索贿;竟然把高检院要求廊坊市检察院征订的《人民楷模》等书刊费定为我贪污。520专案组花费巨额办案经费,动用了大量的警力,在长达八个多月的时间里仍搜罗不到我有问题的证据,便以张晓丽反侦查能力太强、态度极为恶劣拒不承认错误等莫须有罪名给我栽赃认定了四条错误,造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作出了直接开除基层检察官公职的决定,该一纸决定书竟然出现20多方面的错误、100多个疑问,严重违反了《检察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不知道高检院监察局为什么敢如此践踏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006年2月20日对我解除关押时,520专案组威胁我出去后“不许告状”,否则就“再抓起你来”。


而此时,我爱人刘雄仍因“打匿名电话诬告陷害张建军包养‘二奶’”被无辜通缉在案。2007年2月6日又以“诽谤罪”将刘雄刑事拘留,戴手铐砸脚镣关押在北京市看守所重刑犯监室(录像资料为证)。所幸的是北京市公安局秉持公正,认真听取了我们的陈述,依法审查了专案组提供的“证据”,于2007年2月8日将刘雄无罪释放。


520专案组把我关在铁窗铁门紧锁的房间里250天,从全国十几个省抽调数百名检察干警,每天指派6名法警对我二十四小时分秒不离的看守(值班记录为证),期间不让我跨出房门一步,不让看书、不让看报、不让看电视,有病不让就医,一切权利被剥夺殆尽。残酷打击和无情迫害,使原本健康的我患上了14种病症,解除关押的第二天我就住进中日友好医院。


520专案组践踏法律,违法违规办案株连无辜,非法侵犯公民权益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520”专案组搞“株连九族”该当何罪?!



我叫刘雄,是原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丽的爱人。27年来,张晓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检察工作中,为检察事业和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支持她的工作我付出了很多牺牲。令我万万想不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位对检察事业忠心耿耿、公正廉洁的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个别思维扭曲的人报复陷害。更为恶劣的是:高检院监察局“520”专案组组长张建南、赵建平非法关押张晓丽8个多月250天,在查不出张晓丽任何违法犯罪问题无法脱身的情况下,竟然以封建社会“株连九族”的酷刑对无辜之人进行栽赃陷害,他们滥用职权、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我春节前(2007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经北京市公安局审查后,因无事实证据将我无罪释放,张建南、赵建平等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故本人请求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2005年6月16日至24日,“520”专案组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任何手续非法拘禁张晓丽9天后,又违规实施“两指”,变相拘禁张晓丽8 个多月共250天。2005年8月12日,“520”专案组为了逼取口供,滥用刑事侦查手段,动用北京市公安局两名公安干警(其中一人警号为005431)对张晓丽逼供,逼迫张晓丽必须承认指使了我诽谤高检院政治部副厅级干部张建军包养“二奶”。而张晓丽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时特意注明:我没有与张玉林密谋;我没有指使刘雄寄匿名信;我没有指使刘雄打匿名电话。有张晓丽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的亲笔签字原件为证。“520”专案组从全国十几个省抽调数百名检察干警,进行普遍拉网式侦查后,仍搜集不到张晓丽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竟然“株连九族”,对我一个无辜之人进行残酷迫害,使用国家安全机关的监控车跟踪监控,强令北京市公安局内保总队于2005年8月14日以“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在公安网上悬赏追逃一年多,致使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生活来源(附在逃人员登记表)。

二、2006年9月25日,在高检院全院干警大会上,“520”专案组组长张建南为了掩盖以未知、虚拟的“他人”等假证定案的丑恶执法行径,面对众多高级检察官,满嘴跑舌头,继续编织谎言,说“是张晓丽的爱人刘雄打的匿名电话”,公然捏造事实对我栽赃陷害(附“张建南还在满嘴跑舌头”的信)。

三、张晓丽在被“双开”后的一年时间里,不断申诉冤情,逐渐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520”专案组恐怕以未知“他人”等假证定案经不起推敲和审查,更害怕承担制造冤案迫害张晓丽的责任,竟铤而走险,以高检院的名义指令北京市公安局内保总队以涉嫌“诽谤罪”对我实施了刑事拘留,并于2007年2月6日将我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附北京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

四、我被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关押在重刑犯的东一监区113室,2007年2月7日给我戴上手铐脚镣到公众场所,民航总医院抽血化验,押解人员竟然是两名检察干警(有录像资料)。

五、经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公正执法、严格审查后,认定我没有实施诽谤行为的事实证据,遂于2007年2月8日对我予以释放。公安机关的无罪释放足以证明“520”专案组在没有事实、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制造假证对我进行栽赃陷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附北京市看守所释放证明)。

综上所述,“520”专案组张建南、赵建平等人为了掩盖其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张晓丽的执法犯法问题,竟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明知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意图使我受到刑事追究,强令对诽谤罪不能直接立案的公安机关,对我实施了刑事立案、网上悬赏追逃、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给我和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株连九族”是封建社会最为残酷的刑罚。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即使张晓丽有天大的错误也不应该殃及她无辜的亲人,何况张晓丽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检察事业,对她的结论纯系张建南、赵建平等人凭空捏造和欺上瞒下的结果。

基于对曾经给予张晓丽关心、指导、帮助的高检院领导的尊敬,基于对党组织的信任,基于对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维护,基于对张晓丽本人意见的尊重,我一直保留对“520”专案组控告的权利,但“520”专案组却一而再、再而三对张晓丽和我进行残酷迫害、无情打击,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必须依法维权,伸张正义。请求各位领导主持公道,还张晓丽清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严惩执法犯法者。



控告人:刘雄

2007年2月21日 联系电话:13371789048

所有跟帖: 

-菜鸟东南飞- 给 菜鸟东南飞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5/01/2009 postreply 10:19:00

只有到中纪委举报了.高检,高法.最黑. -烤白薯- 给 烤白薯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5/01/2009 postreply 13: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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