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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真的那么遥远吗?

(2017-10-03 16:14:26) 下一个

最近几年,中国人一直都是投资移民(EB-5)申请的主力军,但是中国投资人获得EB-5签证的比例从2014财年的85.4%下滑到2016财年的75.6%。究其原因,都是排期惹的祸。2015年出现的排期问题让很多人的绿卡遥遥无期,原本可以拿着移民签证登陆的申请人现在因为排期不得不在国内等待消息。作者的很多客户多年前递交了投资移民申请,I-526已经顺利获得批准,孩子又到了上初中或者高中的重要时刻,但是I-526的批准又不能直接给投资人及其家人登陆美国的权利,所以很多投资人只能临时以其他签证,比如F1, L-1, O-1或者H1B的方式来美国生活和学习。

据7月19日在旧金山召开的职业移民签证类别会议中,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的Charlie Oppenheim(奥本)表示,2017财年,EB-5的排期为3.25年,2018财年将超过4年,最糟糕的情况下可能出现9.9年的排期 (以上数据从美国EB-5一点通获得),和之前大多数专家预测的10年排期十分接近。虽然,有关人士都在积极的出谋划策,提出了很多解决EB-5排期的方案,但是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和移民局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解决排期的政策,一切都还在谋划阶段。希望近期我们可以听到改革的好消息。针对日期严峻的排期问题,很多还在考虑移民的中国人会问:美国绿卡,真的那么遥远吗?其实未必。作为企业家或者高级管理人才而言,L1A到EB1C可能是一条目前看来比较快速的获得绿卡的 道路。今天这篇文章,作者就想着重介绍一下如何通过收购公司来申请绿卡。

从2016年开始,中国企业掀起了一股海外并购潮,从大集团到小企业,从地产公司到航空公司,在美国并购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这股强劲的并购潮和对海外市场的扩张需求,给中国的商业精英们打开了一条新的移民之路。不管是成立新公司,还是并购现有企业,很多中国企业的员工被作为公司高管调动到美国公司工作,从而顺利获得绿卡。并购不是大企业的专利,其实很多中小型企业也是可以找到合适的公司并购并在美国顺利发展的。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则可以借此机会通过EB1C获得绿卡。和杰出人才EB1A一样,EB1C是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是专门为跨国公司的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设计的一种移民签证。

移民法上对EB1C的要求十分笼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要有合格的关联关系

2. 美国公司必须已经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请注意,这里是指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不是成立一年以上,必须是经常性,连续性和系统性的提供商品或/和服务

3. 受益人在递交申请或者获得非移民钱进入美国前的三年之内,至少有一年在外国关联公司担任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

4. 受益人将在美国公司担任的职位是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比较满足申请绿卡的要求呢?很多律师建议被收购的美国公司一般要达到100万美金左右的营业额,而雇员至少要10个以上,申请EB1C才比较容易成功。移民法上对美国公司的唯一要求就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没有营业额,雇员和利润的具体要求。这些具体数字都是移民律师根据经验总结出来的参考条件,所以,如果被收购公司没有达到100万,十个雇员,EB1C的申请也有可能顺利通过。反之,一个公司有几百万的营业额,二十几个雇员,EB1C的申请也不一定能够顺利通过。移民局考察的重点仍然是受益人担任的职位是否属于高管或者高级经理人。作者在这里需要提醒读者,为了身份而收购公司,并且收购完成以后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万万不可的。公司的高管意味着你必须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决策,参与公司的管理,当然,你可以和当地的合伙人共同完成管理工作。作者一直和客户强调,身份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如果收购的公司符合条件,并且收购以后业务发展良好,为美国当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那公司的移民申请就比较容易获批,因为美国公司需要这样一位商业精英来管理和发展公司。

了解了EB1C的基本条件和对公司的大致要求,我们来谈一下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在美国收购公司需要涉及几种专业人士,最主要的是注册会计师(CPA)和公司法律师。收购一家公司涉及到很多方面,文件怎么准备?尽职调查怎么做?税务方面有什么考虑?以什么形式收购,股权还是资产?对收购行为政府是否有监管?等等。平常的收购行为律师一般会建议收购公司资产(assets), 而不是股权。但是如果要满足EB1C的要求,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格的关联关系,我们会建议进行股权收购。收购的股份必须占公司股份的51%以上,才能形成绝对控制。股权收购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司的债务问题(liabilities), 你收购的是整个公司的股权,包括资产和债务。收购之前,买家对公司业务如果不了解,很难量化公司的债务,在协商收购协议的条款时会处于弱势。我们的建议除了寻找一个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来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之外,还需要让公司法律师做尽职调查。在进行收购之前,买家需要了解的信息包括:

  • 公司的所有权,资产归属问题
  • 公司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有什么债务?
  • 公司已开除或者现有员工是否有赔偿要求?
  • 公司是否按时纳税,是否有税务纠纷?
  • 公司的借贷关系,历史盈利状况,预期盈利
  • 公司组织文件里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
  • 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
  • 公司的房租和现有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 公司是否有商业机密,专利,版权或者注册商标

总而言之,收购之前,你需要对这家公司方方面面,事无巨细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光是财务状况。确定收购目标以后,双方会签订意向书,然后在律师的协助下确定收购协议的内容。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就是完成付款和公司交接工作。在美国,公司收购以后,新股东一定要拿到公司股票单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同时,根据公司性质,要求变更美国公司负责人申报表/年度报告(Statement of Information)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 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第二年的联邦税表(Federal Tax Return)的G表(Schedule G)上反应出新股东所占股份。

收购完成以后,如果受益人要马上来美国工作,他可以先申请L1签证。上次说过,成熟公司的L1首次申请会批准三年,三年之后需要延期。如果收购金额大,而受益人不需要马上来美国工作,也可以直接申请EB1C,等拿到移民签证以后再登陆美国。

结语

虽然从L1到EB1C是目前情况下比较快速的一种移民方式,但是每种移民签证都有两面性,申请人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来说最有利的方法。绿卡,对每个人来说,其实并不遥远,需要的只是你跨出第一步,并且坚定的一步一步走下去。

本文的作者是胡晓敏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管理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胡律师专精职业移民,投资移民以及跨国公司高管调动签证和工作签证等非移民签证申请。胡律师是佛罗里达州注册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奥兰治县女性律师协会会员,国际反洗钱专家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出庭律师。文中内容,仅限于作者对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和分析,并不是法律意见,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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