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精神

第九章 精神

乍然看来,自然似乎是脱离我们的精神而独立的纯客观的实在,其实并不是脱离主观的实在。如果从其主观方面即统一作用的方面来看,所谓自然现象都成为意识现象。例如这里有一块石头,如果把它当做是由于某种同我们的主观无关的、不可知的实在的力量而显现的东西时,那就成为自然。但是如果把这块石头当做直接经验的事实直接加以考察时,那就不单纯是客观上的独立的实在,而是我们的视觉、触觉等的结合,即通过我们的意识统一而成立的意识现象。因此。如果把所谓自然现象拉回到直接经验的根本上来看时,一切就都成为通过主观的统一而成立的自我的意识现象。唯心主义者之所以主张世界是我的观念,就是从这个立场来看的。

我们往往相信每个人在看同一块石头的时候都有同一的观念。共实,这是随着各人的性格与经验而不同的。因此具体的实在都是主观的、个人性质的,并没有所谓客观的实在。所谓客观的实在只是各人共同的抽象概念而已。

那么,我们通常与自然相对而言的精神又是什么呢?即所谓主观的意识现象究竟是什么呢?所谓精神现象,只是对实在的统一方面即活动方面抽象地加以思考的东西。如上所远,在实在的真景上,没有主观、客观、精神、物体的区别,但是在实在的成立上,一切必须有枕一作用。这个统一作用固然不是脱离实在而特别存在的东西,但如我们把这个统一作用加以抽象化,使之与被统一的客观相对立来考察时,那就成为所谓精神现象了。例如这里有一个感觉。但是这个感觉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必然是与其他相对立而成立的。即与其他相比较:区别而成立的。这种比较区别的作用、也就是统一的作用,就是我们的所谓精神。因此,随着这个作用的进展,精神与物体的区别也就愈加显著。在儿童时代,我们的精神是自然性的,因而主观的作用是微弱的。随着年龄的成长,统一的作用日益加强,我们就逐渐自觉到从客观的自然中区别出来的自己的“心”了。

通常认为我们的精神是与客观的自然有所区别的独立的实在。但是,正如离开了精神上的主观统一的纯客观自然是抽象概念一样,离开了客观自然的纯主观精神也是抽象概念。有了被统一的东西,才有进行统一的作用。假如说真有能够感受外物作用的精神的本体,那也是说,有了活动的物才有感觉的心。不活动的精神本身同不活动的物体本身一样,是不可知的。

那么,为什么实在的统一作用会特别从它的内容,即被统一的东西中被区分出来,恰如独立的实在似的出现呢?这无疑地是由实在方面的种种统一的矛盾冲突而产生的。实在有各种不 同的体系,即有各种不同的统一。当这个体系的统一相互发生冲突与矛盾时,这个统一便明显地出现于意识上。这就是说,有冲突矛盾存在的地方就有精神;有精神存在的地方也就有矛盾冲突。例如就我们的意志活动来看,在没有发生动机的冲突时是无意识的,即接近于所谓客观的自然的。但是随着动机的冲突愈益显著,便愈能明确地意识到意志,并能自觉到自己的“心”。那么这个体系的矛盾冲突是从什么地方发生的呢?这是从实在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如前所述,实在一方面是无限的冲突,另一方面又是无限的统一。冲突是统一的不可缺少的一面。通过冲突,我们又前进到更大的统一。所谓实在的统一作用,即我们的精神对自己有所意识,这并不是在那个统一活动着的时候,而是在这种冲突的时候。

当我们精通了一种技艺的时候,也就是得到了实在的统一的时候,反而是无意识的,也就是不感觉到这个自己的统一的。但在想要进一步深入钻研的时候,便与已经得到的东西发生冲突,这时又成为有意识的,而意识就是永远从这种冲突中产生的。此外我们说精神存在的地方,必有冲突。这一点,让我们看看精神伴随着理想这伴事,就可以明白。理想就意味着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我们的精神是通过冲突而出现的,因而在精神上必有苦闷。厌世论者说世界是痛苦的,也有它一面的真理)。

如果认为我们的精神是实在的统一作用,那么一切的实在都有统一,也就不得不说一切的实在都有精神。这样说来,我们根据什么来分别无生物与生物或区别有精神的东西和没有精神的东西呢?严密地说,可以说在一切的实在上都有精神,又如上所述,在自然方面也有统一的自己,这就是和我们的精神相同的统一力。例如在这里出现了一棵树这种意识现象,通常总是把它当做客观的实在、认为它是通过自然力而成立的。但是如果把它当做形成意识现象的一个体系来看时,那就是通过意识的统一作用而成立的了。不过在所谓无心物方面,这个统一的自己还没有作为直接经验的事实而出现于现实中。树本身并未自觉到自己的统一作用,它的统一的自我存在于另外的意识之中,而不存在于树本身之中。这就是说,它只是从外面被统一的东西,还不是内在统一的东西。因此还不能说是独立自在的实在。动物则与此相反,其内在统一即自我已经出现于现实中,动物的各种现象(譬如它的形态、动作)都可以被看做是这个内在统一的表现。一切实在都是通过统一而成立的,但在精神方面,这种统一是作为明显的事实而出现的。因此实在只有在精神上才成为完全的实在,也就是成为独立自在的实在。

所谓没有精神的东西,它的统一是从外面赋与的,而不是自己内在的。因此会因为看的人不同而改变它的统一。例如通常认为有一个所谓“树”的这种被统一的实在,但从化学家的眼光来看,它却是一个有机的化合物,即只是元素的集合,也可以说另外注有什么树这种实在。但是我们不能这样来看动物的精神。

虽然动物的肉体也可以和植物一样被看做是化合物,但精神本身却不能由看的人任意加以改变,无论人们怎样来解释它,事实上它总是显示着一个不可动搞的统一。

今天的进化论认为从无机物、植物进化到动物、到人类过程,这也可以说是实在逐渐把它所隐藏的本质作为现实而表现出来。只有在精神的发展中,构成实在的根本性质才能显示出来。莱布尼兹说,发展(evolutiOrt)即内展(involution),就是这个意思。

作为精神的统一者的我们自己,本来就是实在的统一作用。某一派心理学认为我们的自我不过是观念和咸情的结合,除了这些东西以外就没有自我。这只是单纯从分析的方面来看,而忘却了统一的方面。把一切事物分析起来看,就不能认识统一作用,但不能因此就无视统一作用。事物是通过统一而成立的,观念和感情也是由于统一的自我的力量才变成具体的实在的。那么这个统一力即自我是从何而来的呢?归根结柢,这就是实在统一力的发现,也就是永久不变的力。我们的自我之所以经常感到创造性的和自由的、无限的活动,就是这个缘故。如上所述,我们在内心进行反省时,往往感到似乎有自我这样一种感情,这并不是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是不能进行任何活动的。只有当实在的统一在内心进行活动的时候,我们才感觉到按自我的理想支配实在和自我在进行着自由活动。并且因为这个实在的统一作用是无限的,所以我们才感到自我是无限的,似乎包容宇宙。

从我以前所依据的纯粹经验的立场来看,在这里所说的实在的统一作用也许会被认为只是抽象的观念,而不是直接经验的事实。但是我们直接经验的事实并不是观念和感情,而是意志活动,这种统一作用是直接经验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在这从前,我们总是把精神同自然对立起来看的,现在我想就精神同自然的关系问题略加论述。人们往往认为,我们的精神作为实在的统一作用,似于是与自然无关的特殊的实在,其实离开被统一的东西就没有统一作用,离开客观的自然也就没有主观的精神。我们所谓认识事物,不过是说自我与事物相一致而已。在看见花的时候,就是自我成为花了。所谓对花加以研究和阐明它的本性,就是抛弃自我的主观肊断而与花的本性相一致的意思。再就理来看的时候,理决不是我们主观上的空想。理不仅是万人共同的,而且实际是客观的实在由之而成立的原理。不可动摇的真理经常是由于消灭我们的主观的自我并成为客观而得到的。总之,所谓我们的知识变得深远,就是说符合于客观的自然的意思。不仅知识是这样,就是在意志方面也是这样。纯主观是一事无成的。意志只有服从客观的自然才能得到实现。要想使水流动,必须顺从水的本性,要想支配人,必须顺从人的本性,要想支配自己,也必须顺从自己的本性。我们的意志越成为客观的,就越有力量。释迦牟尼和耶稣在千年之后还有感动万人的力量,就是因为他们的精神是很客观的。因此无我的人,即消灭自我的人才是最伟大的人。

通常把精神现象与物体现象按内外加以区分,认为前者在内,后者在外。这种想法是从认为精神存在于肉体之中这种武断发生的。但从直接经验来看,一切都是同一的意识现象,并没有内外的区别。我们单纯称之为内在的主观精神的东西乃是极其表面性的微弱的精神,也就是个人的空想。反之,伟大而深远的精神是符合宇宙真理的宇宙的活动本身。因此在这种精神上自然带有外界的活动,想不要它活动也是不行的。美术家的灵成就是一个实例。

最后稍为谈一谈人心的苦乐:一言以蔽之,当我们的精神处于完全的状态即统一的状态时就是快乐!处于不完全的状态即分裂的状态时就是痛苦。如上所述,精神是实在的统一作用,但在统一的里面必然伴随着予盾冲突。在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人们经常是痛苦的。无限的统一的活动就是想要摆脱这种矛盾冲突而达到更大的统一。此时在我们的心里产生种种欲望,也产生理想。而在达到更大的统一的时候,就是我们的欲望或理想得到满足的时候,就成为快乐了。因此快乐的一面必然伴有痛苦,痛苦的一面必然伴有快乐。可见人心是不能达到绝对快乐之境的,但是只要努力求其客观,并与自然一致,就能保持无限的幸福。

心理学家认为帮助我们生活的是快乐,妨碍我们生活的是痛苦。所谓生活就是生物的本性的发展,即维持自己的统一;因此,这也就等于说,帮助统一的是快乐、妨碍统一的是痛苦。

如上所述,精神是实在的统一作用,大的精神是与自然一致的。因此我们把小我当做自我的时候就痛苦多;随着自我的增大,以至于与客观的自然趋于一致,就成为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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