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共产主义 VII - 关于共产主义能否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问题

来源: 苦难与荣耀 2017-11-16 09:46:23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6644 bytes)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各种称谓、各种类型、不同变种的共产主义社会,力图揭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社会主义等等共产主义实践共同的本质、特征、必然性和前途。

文中的共产主义一词,在文章第一部分作了详细的定义与说明;您也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共产主义各阶段的泛称,包括社会主义。它语义上涵盖但并非专指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即或作为所谓最高理想的共产主义)。]

 

4.4 关于共产主义能否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问题

 

本节要讨论的并非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公权力之某些局部在主观上有无善良愿望去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问题,而是它有无能力与可能普遍、广泛地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问题。

 

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归根结底是人的所有(制),关键在于为何人所有,在何种范围内为人所有,以及归属规则是怎样的;物的所有权、支配权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才有意义,关键在于在什么范围内,以何种规则和策略落实到具体的人。

 

人类社会存在公共利益,适当场合,适当程度的公有经济也有利民众,这都是不可否认的。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是:公有化的程度与其利民惠民效果,是成正比的吗?公有制这种极端化的公有化形式,能极大地普遍、广泛地利民惠民吗?

 

公有,是将具体明确的私人所有权泛化,虚置化为(暂)不明确落实的抽象所有权。公有成分本是从私有成分中让渡出来,以更好地为其来源--私有成分服务的,公有制呢,它直接把分散的民众财富的取而代之了,把其私有来源瓦解消灭了。

 

公有制最终要彻底消灭私有制,无论理想共产主义还是准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都不明确保护保障私有,或者说,不明确保障个人所有。保障人的所有是不是最直接坦率的利民惠民呢?

 

从逻辑上,我能说,不为大众的个人所有服务,就等于不能为大众个人服务吗?我还不敢骤下结论。然而,在不保障、保护民众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如何去利民惠民呢?

 

共产主义只有分配这种形式,如按需分配或按劳分配等等,去实现公有财富的利民与惠民。

 

共产主义的分配若要切实地让公有财富履行利民惠民,服务大众之特性,那么,我认为以下应该是必然的:

 

公有财富不是脱离民众的,不脱离民众,不光是要民众看得到,摸得着,还要以适当的分配方式向民众回流或回馈(在民众薪酬性质的应有劳动所得之外);

 

公有财富的回流,回馈应该是普遍、广泛,有计划的,不能只是临时、偶然,象征性的;

 

要保证回流回馈的普遍与公平,公有财富就不可以私下落实为特殊群体所有、所享;公众必须有机会,有机制来共同决定公有财富的落实和使用,而不是使其为少数人的意愿所决定,所随意支配;

 

必须有明确、具体,反映大众意愿的制度来切实保证公有财富为民众所有,为民众所享的特性而不会沦为空话;必须有可靠的机制保证公众对公有财产支配、使用的话语权、监督权、决定权。

 

公有财富既然是利民惠民、服务大众的,那就绝不能成为横征暴敛,苛榨民众的工具;

 

。。。

 

然而,在每一个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现实世界,真实情况又怎样呢?事实是众所周知的。

 

到这里,我要指出,公有制与利民惠民是根本上矛盾的。

 

利民惠民,服务大众必须以尊重、顺应民众意愿为基础,无视民众的意愿,漠视民众的疾苦,时时强奸民意、处处强迫民众,甚至主动制造民众的苦难,这与利民惠民,服务大众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中,广大民众不可能成为公有财产的决定因素,他们只能是被决定者。自主权丧失或残缺的人们,不可能获得公有财富的话语权,在财富被公有时都毫无选择权,那么对公有后的财富,又怎么谈得上决定权?利与惠的前提是权利和自由,权利和自由是最基本、最首要的利与惠。在保障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之后再谈利民惠民,服务大众吧,没有财产的自主决定权,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社会权利,没有政治权力,一切利与惠都止是笑话。

 

公有比例必须审慎适度;公有存在的目的和手段不能颠倒错位,公有只是手段,它必须以服务民众,利于民众,增益民众所有为目的。然而,实施极端公有化的公有制却使公有成分不再服务于民众及其所有,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成为了一种敌对冲突、此消彼长的异常关系。普遍、广泛的回流与回馈如果成为现实与义务,民众自然会要求更高的回馈比例,这是永远合理的要求,因为公有财富本来就来自民众,并一直号称为服务民众而存在的,最好的利民惠民方式不就是直接归属民众,散富于民吗?回流与回馈的闸门一旦打开,就难以遏止,并导致公有制迅速萎缩、瓦解、死亡。如果想要维续共产主义而不是自杀,公权力就绝不能承担回流回馈的义务,绝不能让普遍、广泛的回流、回馈有开始。他们无言地告诉民众,不回流回馈才是正常的,回流回馈的时机还远远没有到来呢。

 

那当然,利民惠民措施于共产主义而言是不可能明确化、具体化、制度化的。公有制必须由不受约束、限制的公权力人为操纵;任何明确规则下的对待关系公有制都无法接纳,树立、肯定、强化民众的自我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赋予民众抵御公有化的犀利武器,毫无疑问也是公有制与公权力自毁自杀的行为。

 

共产主义不能为广大民众谋幸福。没有权利自由依托的幸福根本不存在。没有权利自由的依托,民众之利随时可以被剥夺,民众之惠随时可以被取消。共产主义不会对广大民众公平慷慨地持续赐与和施舍

 

共产主义没有利民因子,公有制决定了它与民争利的宿命。共产主义的公有资源与财富,是与广大民众绝缘的,它们既不为民所有,也不为民所享,只是公权力无止境地压榨、盘剥、鱼肉民众的工具,让民众生存、生活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共产主义不是全意全意为民众谋利益,共产主义是全心全意谋民众之利益。

 

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唯一途径,就是自我瓦解、自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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