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11日《新京报》)
卢玉敏到底知不知道他嫖宿的女学生不满14周岁?这个问题姑且存疑。我想追问的是:即使卢玉敏的行为确实只是嫖娼,他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有评论者对“拘留15日罚款5000元”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处罚“是不能服众的”。其实,如果卢玉敏的行为确实是嫖娼,那么公安机关的这一处罚并无不当。
那是不是说,卢玉敏只应该受到这样的处罚呢?当然不是。“拘留和罚款”只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这只是针对卢玉敏“公民”的;作为一名党员(如果是的话,报道未提及)和公务员,卢玉敏还应该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处分。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卢玉敏不仅应该被撤职,而且应该被“双开”。
当然,党纪政纪的处分权不在公安机关,而在党委和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嫖幼”发生去年12月27日,卢玉敏被刑拘的时间是今年3 月4日。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行政拘留的半月之期也早就过了,却没有卢玉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任何消息,难道嫖过幼女的卢玉敏从拘留所出来之后还在继续当局长吗?难道宜宾县委、县政府及其纪检监察部门还不知道卢玉敏“嫖幼”的事情吗?
面对嫖宿幼女的党员干部,无数的公众都在咬牙切齿,而宜宾县的领导们却无动于衷——如果说党员干部的嫖幼令人“恶心”,那么主管领导的漠视则让人“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