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的公文呈事撰写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常的不同,这份申请书写应该是吴学成写的,毛笔字不错,但一定有熟悉官场文书行文的老手看过, 甚至可能别人起草,吴学成抄一遍再递上的。
呈 卅九年六月十四日
于台北市青年节三巷六十八号本宅
窃阅报载 民 (小一号字偏右一点) 父吴石因案于本月十日执行处决 祸深难重哀痛 谒极惟念民父已受极刑处分民以父女恩义深情难忍遗体任听暴弃拟恳
恩准将民父遗体归民认领殓葬俾免暴骨籍慰子心
临书涕恸伏法
批裁 谨呈
民吴学成
泪呈 (私章)
长条盖zhang5内容:申读267 (签字看不懂)
左上章内: 军法局 收文958号
底下: 民国39年6月14日
右上之方印: 左面像是“金”字,中间是“光”,右边认不出,此人大概叫“金光X"
竖章:第三组,
批示准领 六 一五
这行上面的章看不清,掌上的字应该是六一四,旁边是个”达?逵, 还是“速”?从十四日递件,十五日就批准的逻辑关系来看,第三组十四日签了之后批个“速”字,才有底下的十五日就准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