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来源: 远游人 2021-02-27 17:46:38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6335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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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1]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结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并明列其基本国策[1]

共同纲领的颁布[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条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早在1949年刘少奇秘访苏联和1950年初毛泽东首次访苏之时,斯大林就已建议中共筹备制宪[2]。1952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斯大林第三次督促正在访问苏联刘少奇尽快制定宪法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和“组织一党的政府”[3]。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1952年底开始酝酿宪法。学者张鸣认为,斯大林之所以极力建议中共制宪,除解决新政府自身合法性问题外,还有对中国向民族主义方向发展的担忧。[2]他认为,“彻底断掉中国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显表示不情愿的情况下,坚持要中国制宪的背后原因。”[2]

五四宪法的制定[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954年)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2],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毛泽东于1953年3月初在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2]因此,这部宪法实质上具有了一定的过渡性质[注 1]。宪法序言即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宪法初稿领导小组,毛泽东带领核心起草小组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南下杭州,亲自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但是这四人均非宪法学出身,只得搜集1936年苏联宪法1952年罗马尼亚宪法等宪法,边学边写[6]。其中也不乏独创,例如苏联等国宪法均没有的长篇大论式的宪法序言[7][2]

初稿小组于1954年2月提出初稿,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内部审议。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由陈伯达等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对宪法草案初稿的条文作最后的修改,提交中央讨论;同时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由李维汉为秘书长。总的程序是:宪法先是由毛泽东的起草小组起草,然后送交中共中央政治局,由党的宪法小组具体负责润色、并得到政治局确认。即实际制宪机关为中共中央[8]

随后的整个过程,基本按照毛泽东在给刘少奇信[9]中规定的进度进行:

  1. 2月前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2. 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邓小平、李维汉两人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3. 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4. 4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5. 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9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10]。毛泽东表示,“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甚么又要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甚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11]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1954年9月20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通过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共投票1197张,同意票为1197张,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

这部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居留权等,还纳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行文上颇具建设性[2]。此时,由于民主党派尚能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且捍卫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仍然是中共反对国民党政府有力的宣传武器[注 2],因此1954年宪法仍未远离8年前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和5年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主原则,例如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等等。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民自由迁徙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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