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弹劾,也是惊心动魄。

来源: 淡黄柳 2018-11-16 07:29:3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621 bytes)

顾孟余,中国国民党左派要人,陈公博领导的改组派的中心人物之一。

1906年留学德国,柏林大学主修政治经济学;1916年任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德文系主任、法科经济系主任、教务长。

国立广东大学校长 (1925年11月-1926年6月)
国立中山大学管理委会副委员长 (1926年-)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 (1927年-)
国民政府委员 (1927年-)
国民政府财政委员会委员 (1931年-1932年)
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 (1932年-1933年)
国民政府铁道部部长 (1932年-1935年)
国民政府交通部部长 (1935年-1937年)
国立中央大学校长 (1941年7月-1943年2月)
行政院副院长 (1948年5月31日-1948年6月22日)
总统府资政 (1948年-1971年6月)

1934年6月30日,《申报》刊登了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时任铁道部部长顾孟余的弹劾文:“(南京)监委刘侯武提劾铁道部长顾孟余,丧失国权违反国法,损害国益,渎职营私,经该院依法交由委员杨天骥等审查,认原弹劾案所称丧权辱国之处,尚无实证,然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其签订手续,该部长实有违法舞弊情事,应依法移付惩戒,已由院缮检本案各件,备文呈请国府鉴核施行,原弹劾案及审查报告,呈国府文,今日由监院正式公布。”

这样一篇弹劾文在《申报》刊登后,立刻引起民众舆论沸腾。

于是,《顾孟余被弹劾后发表谈话(上)》《顾孟余被弹劾后发表谈话(下)》这两篇文章,分别在1934年7月3日、4日的《申报》刊出。在上述谈话中,顾孟余毫不掩盖其气愤之心,直接对监察院以及监察委员刘侯武进行了抨击:“该委员刘侯武不但昏聩糊涂,不察事实,且又造此毫无根据之谰言,全以毁坏他人名誉为事,但使国家有常法,社会有良俗,此种谰言,一出诸私人之口,已构成毁谤之罪,今以监察院之尊严,其行使职权,提出弹章,公开发表者,乃为文明国家法律所戒,风俗所不许,诚不禁为吾国监察制度之前途悲矣。”

按照顾孟余所发表的这些谈话内容来看,他的辩驳不仅直指刘侯武个人品行,更将矛头对准监察院,并对监察制度也表示相当不满。在义愤填膺地发表上述谈话后,顾孟余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为了表达愤懑之情和坚定的立场,竟然提出要辞去铁道部部长之职。

1932年5月,在顾孟余被弹劾风波发生前,监察院就曾试图借舆论的力量来“打老虎”。当时的监察院院长于右任,曾以《上海停战协定》“不交立法院议决,遽行签字”为由,弹劾时任行政院院长的汪精卫,认定汪精卫违法批准停战协定而不交立法院审查,应付惩戒。然而,于右任心里很清楚,如果只是将弹劾案上报国民政府,肯定没有结果。所以,当时他便想通过报纸公开此事,从而扩大事态。可是,没想到的是,弹劾文送到报社后,却被警备部扣压,终没能发表。而汪精卫又以在《上海停战协定》签订前,国民党最高政治指导机关中政会曾有决议“此次协定既非媾和条约,应照外交部所拟办法,交行政院,似办理完竣,再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报告”为由,对监察院的弹劾进行了反驳。紧接着,汪精卫又通过中政会,作出了一个决议:“以此次停战协定,业经中政会议通过,手续完备,对监院提请惩汪一节,应毋庸议。”“应毋庸议”这四个字,矛头针对着监察院,就是说,监察院对于这个弹劾案不能再有异议。说到底,弹劾是无效的,甚至是无根据的。可想而知,面对这样的结果,身为监察院院长的于右任以及参与弹劾的各监察委员,心中是何种滋味。

在蒋汪合作局面下,利益受损方于右任、孙科等人对汪精卫、顾孟余联合发起的反击。

于右任与汪精卫、顾孟余嫌隙由来已久。尤其是1931年,于右任曾因汪精卫、顾孟余的关系错失了出任国民政府主席一职,而降居为监察院院长。

胡汉民被蒋介石软禁汤山,引发了宁粤对立局面。此间,汪精卫态度严明地站在胡汉民一方,要与胡汉民合作反蒋。在宁粤双方争斗得不可开交之际,九一八事变爆发,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蒋介石不得不释放了胡汉民。此后,胡汉民径直前去广州,成为南方实力派领袖。而在由谁出任国民政府主席一事上,胡汉民特意致信汪精卫,让林森出任了国民政府主席。而于右任要出任国府主席的事情,当时一些报纸实际上都已经有相关的报道了。面对这样的结果,于右任大怒,因此恨顾孟余入骨。由此,于右任对汪精卫、顾孟余产生了深深的嫌隙。

利益受损方除了于右任以外,还有孙科。孙科虽然是孙中山的儿子,但在国民党内实际上并非实力派。在蒋介石与胡汉民闹翻后,宁粤局面形成之时,孙科曾与汪精卫合作,出任行政院院长,一度组成了“新政府”。但随着蒋、汪和解后开始对以孙科为首的“新政府”进行联合压迫,孙科不得不辞去行政院院长一职。

以于右任为首的监察院,一再针对汪精卫及汪派人物进行弹劾,这极大地刺激了汪精卫等人的神经。

1934年7月11日,国民党最高政治机关中政会召开,针对顾孟余被弹劾案进行讨论。在汪精卫等人的力主下,会议通过了《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规定:“一、监察院弹劾案原文与被弹劾人申辩书及一切有关该案之内容消息,非经受理本案之机关决定公布以前,概不得披露;二、凡经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之政务官,经惩戒机关决定处分后,中央政治会议认为必要时,得复核之;三、关于国策及有关中国在国际地位之重要文件,非经中央政治会议之核定,不得披露。”

《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的出台,对监察院而言,无疑是重锤一击。为了维护各自的立场,汪精卫与于右任均公开表示要辞职,甚至那些监察院委员们也表示要与于右任共同辞职,以表明立场。

此时蒋介石为维持与汪的合作局面,在“弹劾”问题上采取了支持汪精卫和顾孟余的态度。

面对监察院全体请辞的情形,汪精卫意识到事态的严重。

在各方妥协斡旋下,1934年10月31日,中政会再次举行会议,重新议决三项办法,修改后的三项办法如下:“一、弹劾案移付惩戒之后,应由受理机关将弹劾文与被弹劾人之申辩书同时发表,交立法院修正弹劾法及公务员惩戒法;二、凡经中央政治会议任命之政务官被付惩戒时,其惩戒之决定书应呈报中央政治会议;三、关于国策及有关在国际地位之重要文件,非经中央政治会议核定不得披露一节,本年6月已有办法,不必重复规定。”

此次决议的修改,体现了蒋、汪之间的共识,也对监察院做出一定的让步。虽然一些局外人认为此次决议与前相较,“不过减轻文字上之分量而已”,但实质上,对于惩戒权,中政会放弃了“复核变更”权,对司法独立原则有所保留。从这个角度来讲,此次修订较前有了重大变化。蒋介石在得到中政会关于三项办法的修订结果后,表示“决议恰当,悬案结束,至慰”,一颗悬着的心终于稍稍放下。至此,顾孟余被弹劾案在各方妥协让步下,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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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术语是否是罢免?人大的某些人也有有骨气的时候,29年前古月要罢免十八子 -aebny- 给 aebny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1/16/2018 postreply 07: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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