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还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
蒋介石还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
继1932年5月5日,蒋介石的国民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淞沪停战协定》后,1933年5月31日,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和日本侵略军又签定 《塘沽协定》。这是“九一八事变”后,另一个丧权辱国的停战协定。
《塘沽协定》规定中国军队撤至延庆、通州、宝坻、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以上地区以北、以东至长城沿线为非武装区,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对东北、热河的占领,同时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地区,从而为日军进一步侵占华北敞开了大门。
中国军队在1933年6月上旬,完全撤出协定规定的防线。日军撤出第六、第八师团;但将骑兵团留驻玉田,将铃木旅团留驻密云,以“监察中国军队”。为后来发动“七七事变”准备了充足的力量。
《塘沽协定》签字后,南京国民政府不敢公开,但仍然被透露并受到广泛的抨击。最终中国方面公布时,删掉第三条中的“大致”和第四条中“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一句,还是受到19路军、东北军、华北军通电反对;中共发表《为反对国民党出卖平津华北宣言》;1933年6月2日,南京国防会议上被指证签订这个协定是“违法擅权”,汪精卫出面“承担责任”。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军占领了中国东北,并继续向关内挑衅。蒋介石与南京政府除了将日军的侵略诉诸于国联外,军事上采取了不抵抗政策。正如国民党元老胡汉民所指,蒋氏的对日政策是“三无主义”,“以无办法、无责任、无抵抗之三无主义,为应付日本之惟一方针,则必至国亡种灭而后已”。东北相继沦陷,处境艰难的蒋介石在反蒋派的逼迫下不得不第二次下野。
蒋介石在其宦海生涯中曾三次下野。第二次下野,自1931年12月15日至1932年1月28日。由行政院长孙科,主政。
孙科政府面临严峻的外交形势。孙科政府成立时,日军正向锦州发动进攻。12月2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对于日本攻锦州应尽力之所及,积极抵抗,并以国民政府名义电令张学良:“积极筹划自卫,以固疆圉。” 锦州失陷后,日军不仅没有停止军事行动,反而在上海示威挑衅。为了阻止日军扩大侵略,孙科政府在外交部长陈友仁的主张下,提出了对日绝交方案。
1932年1月,“积极抵抗”的孙科政府垮台。由蒋介石和汪精卫组成联合的南京政府,他们希望与日本妥协。
孙科悲愤难抑,到中山陵痛哭。鲁迅先生当时曾写了一首诗《无题》:
“血沃中原肥劲草,寒凝大地发春华。英雄多故谋夫病,泪洒崇陵噪暮鸦”。
最后一句 ,就是写孙科跑到中山陵去哭灵。
长城抗战,是中国军队第一次大规模以武力抵抗日军入侵,也是“七七”事变前中国军队最大规模的抗日战役。
1933年3月,日军占领热河,并进攻长城各关口。中国守军第二十九军军长宋哲元,指挥该军英勇抗击。第三十七师冯治安部旅长赵登禹,奉命派王长海团为先锋,急行军增援喜峰口。王长海组成500人的大刀队,乘夜分两路潜入敌阵,趁日军酣睡,用大刀砍杀。但日军仍然攻破冷口、古北口(古北口是由于汉奸带领日军从山路经豁口越过长城包抄才得以攻破的)进入关内。
由于日本被国联开除,国际声誉下降,日军也希望能稳定一段时间巩固东北。经当时北平政务委员长黄郛和日本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秘密交涉。最终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委任的全权代表陆军中将熊斌和冈村宁次在塘沽签署了《塘沽协定》。
冈村宁次首先提出停战协定草案,并说明这是关东军的最后案,一字不容更改,要求中国代表在上午11时前作允诺与否的答复,对中方代表熊斌提出的《中国军代表停战协定意见书》,弃而不顾。冈村强硬表示,中方对日方所提停战协定草案,只能回答“诺”与“否”,一切声明必须等待停战协定签字以后再行商议。双方相持到10时50分,离最后时限只有10分钟,熊斌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签了字。
附:《塘沽协定》内容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于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云接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所提出的正式停战提议。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参谋副长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的停战协定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签订停战协定于下: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 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长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次
华北中国军代表熊斌
(选自《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P592-59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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