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公里定额包干的试行办法
根据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用车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证离休干部的正常用车,奖励节约,便于离休干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使用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行范围。正式办理离休手续的部长、副部长(按规定配有专车的是否试行,由单位和本人商定)、司局长、副司局长(含享受同级待遇的干部,下同)和“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处级以下干部。
二、公里包干定额。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四百公里;副部级离休干部(不包括只享受副部级住房、医疗待遇的同志)每人每月定额三百公里;司局级离休干部和“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一百五十公里。
三、奖励及收费。实行公里定额包干后,离休干部的一切用车(包括开会、看病、学习、听报告、参观、参加晚会等用车),均计算在定额公里以内。离休干部在机关乘坐大轿车参加集体活动不计算定额公里;每次用车不足四公里的按四公里计算,超过四公里的,按实际乘坐公里计算。离休干部在定额公里以内用车不收费;实际用车公里少于定额公里的,节约部分每公里奖励二角钱;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每公里五角收费,费用自理。
四、其他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不实行公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费十元。发交通费后,凡用车均按每公里五角收费。
五、结算。离休干部用车公里数,每月结算一次。发给离体干部的奖励费,在“交通费”科目列支。收取的离休干部超定额乘车费,冲减“交通费”支出。发给其他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交通费在“离退休费用”科目列支。离休干部原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都不再发给。
六、汽车配备。实行公里定额包干后,原离休干部配车编制数要相应减少,正部级离休干部和按规定应配专车的副部级离休干部仍按一人一辆、其他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两人一辆、司局级离休干部按八人一辆计算定编。
七、实行公里定额包干后,各单位必须加强车辆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完善必要的用车登记等手续,切实保证离休干部的正常用车,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试行。北京以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自定的办法与本办法相低触的,应停止实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请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三、奖励及收费。实行公里定额包干后,离休干部的一切用车(包括开会、看病、学习、听报告、参观、参加晚会等用车),均计算在定额公里以内。离休干部在机关乘坐大轿车参加集体活动不计算定额公里;每次用车不足四公里的按四公里计算,超过四公里的,按实际乘坐公里计算。离休干部在定额公里以内用车不收费;实际用车公里少于定额公里的,节约部分每公里奖励二角钱;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每公里五角收费,费用自理。
四、其他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不实行公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费十元。发交通费后,凡用车均按每公里五角收费。
五、结算。离休干部用车公里数,每月结算一次。发给离体干部的奖励费,在“交通费”科目列支。收取的离休干部超定额乘车费,冲减“交通费”支出。发给其他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交通费在“离退休费用”科目列支。离休干部原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都不再发给。
六、汽车配备。实行公里定额包干后,原离休干部配车编制数要相应减少,正部级离休干部和按规定应配专车的副部级离休干部仍按一人一辆、其他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两人一辆、司局级离休干部按八人一辆计算定编。
七、实行公里定额包干后,各单位必须加强车辆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完善必要的用车登记等手续,切实保证离休干部的正常用车,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试行。北京以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自定的办法与本办法相低触的,应停止实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请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