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紧急求助:请推荐一个在los angeles的婚姻法的律师

来源: 2009-08-28 20:05:5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依據您的說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1條與32條的規定,您應該有當地婚姻登记机关所發出的離婚證或是當地人民法院的裁決的裁決書.

如果有,找出當年的裁判書,找公證處英譯公證之後寄給您,美方法院會承認這個判決,所以對方不能再在美國法院file這個離婚訴訟,否則您的麻煩是如果您當初在中國的離婚因為任何原因沒有成立,那麼您就犯了重婚的問題,也就是說您現在的婚姻基本上是無效的.(或許您現在的配偶會很高興聽到這個問題.... :-)

至於對方要您簽收任何文件,您可以簽收,反正如果真的發生了,您逃也逃不掉,不過您的問題恐怕不是那麼簡單,因為一般的情況,律師應該不會同意再file這個離婚,除非他認為他可以找到某些理由來想推翻當初中方法院的判決,如果真正是這種情況,您可能真的需要諮詢律師來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