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的电话时有时无的已经5年多了,尽管我多次表示对

来源: 2006-07-11 09:06:39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追的款数有争议(两倍于原数目)。 五年对阵下来, 似乎讨债公司违反了多项 FDCPA(15 USC)。

保险公司规定是提交索赔必须在三个月内, 实际上保险公司从没收到过院方的提交。院方的在提交索赔上的失责疏忽是起因。

咱从不欠款,但没理由为他人的失误买单。 所以在考虑法律手段来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