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请教老猫和各位懂法律的朋友

来源: 2005-10-07 14:12:53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1)跟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的4,5,6條的規定,對於警方的搜索權有相當嚴密的界限,沒有正當的理由,警方不能無故搜索你,(或是要求你出示任何身份證件,這就是為什麼過去美國政府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身份證明文件,當然這還可以涉及州政府與聯邦政府權力平衡的問題,不過這是題外話,這邊就不多議)
過去之所以要帶護照,主要是許多場所(例如銀行)須要正式的身份證明,你的護照代表你的國家正式承認你是該國的居民,所以是正式文件的一種,各邦交國對於他國的護照都有相當的尊重,至於911之後,布希總統曾倡議建立全國的身份制度,後來因為民權組織與許多州政府的強烈反對而作罷,不過(DHL)現在建議如果您是游客或是持短期訪問簽證的外國人士,出門時仍然應該攜帶護照,以供緊急時(假如你不幸出了什麼意外)作為身份辨認的一種方式。
(2)美國政府在移民的法令中確實有此規定,在移民歸化的表格中都會問這個問題,事實上,大概也沒有人會真的堅持在填寫移民表格時玩這個花樣硬要與美國政府作對,當然有一點,輪子們搞"百萬人退黨"的活動時,標榜的就是如果你將來要辦移民,這個退黨聲明是"大大有用的",不少人也就信了,老貓對於這點,也無話可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