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当事人很难适用美国法律来调整。

来源: 2005-02-17 08:06:57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本案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美国)公司工作,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美国的永久居民,连短期的美国工作签证(H1B)都不是,只是按照美国的薪水标准获取薪资,并且交的是中国所得税,很难牵涉到内在的“美国”关系,唯一的“美国关系”是在中国境内的美国公司雇员。在中国,美国公司很多,象本案当事人(外企白领)的情况有成千上万,如果美国法律都有管辖权的话,那么中国主权法律就变成废纸了。退一步,即使按照国际私法普遍通用法则也缺乏支持依据。由此,该当事人很难适用美国法律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