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ettlement 时建议注意R68(?)的陷阱。

来源: 2015-10-11 12:18:00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当被告实力(社会与经济相对于弱小的原告)十分强大时,往往会使用这个R68(?)陷阱:首先以极低的和解条件开价,以后增加一点点。而当R68(?)di三次双方还达不到和解时,被告会提出或同意庭审:这时弱小的原告会面临这样的局面和风险,如果庭审判决下来的赔偿小于或等于第三次(以往最高的和解建议)时,原告需要支付全部庭审时间的费用,包括对方律师团的,陪审团的,翻译的等包括住宿费用, 以及可能还有被告出庭的,证人出庭的, 场地的,书记人员的庭审期间的工资等费用。但不需要支付法官们的庭审期间的工资。看庭审时间的长短,案情复杂程度,证人所在地点等等的情况而定多少。这时原告会面临很尴尬的局势:原本就可能不多的赔偿金有被用来支付庭审费用的危险,甚至还不够而欠债。这个法律据说是为了阻止原告无限制地纠缠而节省法律资源所定的。但这个理由似乎在对强大被告有利;案件的纠缠往往对原告不利;证人会渐渐地失联。

对于那些有常年的固定工资的雇佣律师的部门如政府部门的机构和大的公司往往不存在律师费用的负担。当然,在被告不是很强大时,拖延战术对其不利;首先是律师费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