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考虑集合定义而不考虑集合运算(并,交,补集),该文是对的。但没有集合运算的集合论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该文还是错的。该文的错误在于,没有奇点只是判断性质P(x)能否定义集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该文的改进的概括公理把它当成了充分条件,所以是错的。
没有奇点是必要条件,所以可以用来排除集合论的三大悖论,但由于不是充分条件,所以不能保证能够定义集合。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如果将递归集(Transitive set)定义为所有元素都是自己的子集的集合,令T(x)="x是递归集",W(x)="x是关于∈关系的良序集",X(x)="x是序数",则X(x)=T(x)∧W(x),即序数是递归的且关于∈关系是良序的集合。可以证明,T(x)和W(x)都没有奇点,但X(x)却有奇点(序数悖论,即被排除的序数悖论还会通过集合运算再现)。
集合论需要的是一个充分条件来判断一个性质能否定义集合。满足该条件的性质没有奇点,而且关于逻辑运算(或,与,非)封闭,即满足该条件的性质经逻辑运算后还满足该条件。如果找到了这一充分条件,集合论就真的有大突破了。
顺便说一句,性质P(x)=x∈x也不能定义集合,因为P(x)=x∈x=?(x?x),即它是罗素性质的非。
没有奇点是必要条件,所以可以用来排除集合论的三大悖论,但由于不是充分条件,所以不能保证能够定义集合。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如果将递归集(Transitive set)定义为所有元素都是自己的子集的集合,令T(x)="x是递归集",W(x)="x是关于∈关系的良序集",X(x)="x是序数",则X(x)=T(x)∧W(x),即序数是递归的且关于∈关系是良序的集合。可以证明,T(x)和W(x)都没有奇点,但X(x)却有奇点(序数悖论,即被排除的序数悖论还会通过集合运算再现)。
集合论需要的是一个充分条件来判断一个性质能否定义集合。满足该条件的性质没有奇点,而且关于逻辑运算(或,与,非)封闭,即满足该条件的性质经逻辑运算后还满足该条件。如果找到了这一充分条件,集合论就真的有大突破了。
顺便说一句,性质P(x)=x∈x也不能定义集合,因为P(x)=x∈x=?(x?x),即它是罗素性质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