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纽约领馆为子女办理旅行证和护照的经过 及领馆工作错误之分析

来源: xuezhe2 2016-04-17 11:00:56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3299 bytes)

由于最近打算回国探亲,我们夫妇于上周至纽约领馆为未成年子女更新旅行证。最近在网络媒体看到一些旅行证申请被北美使领馆拒绝的情况,我们夫妇特别提前学习了相关法律,认为我们的申请符合国籍法。我们也准备,如果旅行证的申请遭到拒绝,就依法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很遗憾我们的这两个申请被纽约领馆拒绝了。

由于这关系到子女的国籍,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公民根本权力的问题,我把经历写下来,并作一些分析,希望能够促使同胞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促使有关机构及时纠正错误,依法行政。

在领馆的申请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递交领馆网站要求的申请旅行证的所有文件入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检查文件后,告知我们不能申请旅行证,只能申请签证。我们询问为什么不能办理旅行证时,工作人员告知,在办旅行证或签证的问题上,他们是根据国籍法,护照法,所在国法律,以及在国内和国外居住时间,作一个综合判定。由于我们子女在国内居住时间过短,故不签发旅行证。

我们提出我们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不应申请签证。工作人员指着孩子的美国护照说,这个孩子是美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我们随即提出,我们夫妇都是中国公民,孩子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孩子的国籍不应突然变更。工作人员说,根据国籍法第九条有关丧失国籍的规定,这个孩子已经加入美国国籍。`

我们也拿出国籍法,逐字逐句说明第九条的内容,并指出这条法律内容不适用在美国出生的中国新生儿。工作人员犹豫以后,和身后的高级工作人员交流了一下,然后要求我们仔细阅读第九条,并在第九条的后半段上划了一个圈,但并没有把“自愿加入”这个先决条件划入。

我们随即指出,我们的孩子未成年,不符合自愿加入的条件。工作人员又再次要求我们仔细阅读。我们回答说,我们已经仔细阅读,对这段内容的理解非常清晰。工作人员又说他们是根据国籍法、护照法、和居住时间做一个综合判定。在我们又一次提出异议时,工作人员反复重复以上内容,并没有提供新的解释。

这时,里面的高级工作人员有些不耐烦,对前台工作人员说了一些什么,前台工作人员说也很不耐烦的回应说我已经说过了。一阵讨论以后,工作人员说如果你们要办旅行证,就要先为孩子申请退出美国国籍,并提供证明。我们对美国相关法律并不完全熟悉,但根据常识,我们认为美国法律应没有赋予父母给未成年子女退出国籍之权力,美国应无机构可办理此证明。因此我们向工作人员指出这点,并询问领馆是否有收到过这样的证明。工作人员回答说有。我门又追问是未成年人吗?回答说不是。很显然,领馆不能提供另人信服的此建议可行的证据。

在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使馆工作人员指出,他们只是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事,他们只是负责执行,如果有疑问,应该去公安部管理国籍的部门去询问。我们指出,我国应无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有权无故取消一个公民的国籍。既然你们说有规定,请出示相关规定,而不是要求我们自行查找有关规定。此要求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只说我们仔细阅读国籍法,并去公安部网站上查找有关信息。在经过多次重复已经说过的内容,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的要求无法办到,要中止我们的服务。最后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电子邮件地址,说可以约见上级领事。

在申请旅行证无果后,我们要求申请护照。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我们连旅行证都没有发,更不会发护照。我们说我们已经认识到你们的决定了,我们现在根据护照法第六条,要求领馆提供不予签发护照理由的书面说明。领馆工作人员非常惊讶,说这是什么东西。奇怪的是,使馆工作人员先前反复提到护照法是他们对于旅行证和签证问题判定的根据之一。现在我们在出示护照法时,使馆工作人员竟然表现得非常陌生,显见有关人员并没有认真,至少是没有全面的学习护照法。

当然我们的要求也遭到拒绝,工作人员只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说即使要提供书面说明也需要通过电子邮件。

后来,我们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复议,并约见上级领事。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只是执行机构,但可以向负责机构转达申诉。此答复既未同意复议,也没有同意约见上级领事,更没有书面说明拒绝签发护照的理由。

以上就是申请旅行证和护照的简单经过。显然在这个过程中,领馆工作人犯了许多错误,下面我对这些错误一一作以分析。

1. 使馆对公民国籍的认定,以在国内和国外居住时间为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国籍法中对国籍变更的有关规定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其中无一内容与国内外居住时间有任何关联。

2. 不恰当援引国籍法第九条。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条不适用于在美国出生的新生儿。因未成年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自愿加入或取得这些主动行为,即使拿了美国护照,也是以已经具有美国国籍为前提的,不违反国籍法。

3. 作为代表国家主权的领事机构,在对公民国籍的判断上不以本国法律为依据,反而以它国文件为依据,比如依照是否具有美国护照作为判定标准。此行为等同于自动放弃国家主权。这好比在钓鱼岛主权认定上,以它国文件为判定准则一样荒谬。

4. 不恰当解释国籍法有关“双重国籍”的表述。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亦即对中国公民被授予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而非根据中国公民被授予外国国籍情况来取消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对在美出生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上,只需不承认美国国籍即可。是否取消中国国籍应依照第九条的表述,即以取得外国国籍是否为自愿加入或取得来判断。如前述,第九条不适用于在美出生的新生儿。

5. 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领馆出示声称的相关规定时,未能出示相关规定,也未能解释为何不能出示。

6. 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在拒绝出示有关规定时,要求当事人自行寻找有关信息,并不说明是什么信息,以及如何查找。

7. 给当事人提供不可行之建议。使馆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旅行证的前提是,当事人为儿童申请退出美国国籍的证明。如果美国有关法律未授予父母未为未成年子女退出国籍之权利,美国政府应无法办理。如果此情况属实,有关工作人员所提出的申请退出美国国籍之建议属技术性错误。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护照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我们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理由时,领馆未能予以回应。我们通过电子邮要求行政复议时,该馆亦未予以正面回应,也未按窗口工作人员所说提供书面理由说明。我们认为领馆行为符合护照法第二十条中对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我们注意到由于领馆对于签证还是旅行证问题上的政策更改,已对大量在美居住、学习、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权利造成了侵害。从根本上说,任何行政部门政策的制定和变更,都应以法律为依据,在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以法律为准。

我们注意到,此次事件,非单一事件。类似事件损害了国家主权,损害了公民权利,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希望有关方面,及时纠正错误,提高行政水平。

我们不希望姑息此事,因此正积极准备采取进一步措施。我们发此短文,希望提醒有类似情况的中国公民及时采取措施。希望同胞及其子女今后权利免受无故侵害。

所有跟帖: 

许育红:在美国生孩子,一定是美国籍吗? -welovegod- 给 welovegod 发送悄悄话 welovegod 的博客首页 (7283 bytes) () 04/24/2016 postreply 12:16:09

你们在折腾地在争取给孩子办旅行证,我们在折腾地争取给孩子办签证,嗨! -Gallantmouse- 给 Gallantmouse 发送悄悄话 (239 bytes) () 01/26/2017 postreply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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