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8老师,EB1A的consular processing中的public charge问题:自己创业可以吗?

来源: 2015-02-03 21:00:59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的EB1A I-140已经批了,现在在国内consular processing申请移民签证。签证申请指南上说要提供一个job offer from petitioning company,以证明我和家人去了美国不会成为public charge

但是我是self-petitioned,没有签证指南上要求的petitioning company出的offer,要拿其他美国公司的offer也比较困难,因为没法去美国onsite。

我能不能自己在美国消费较低的州注册一个LLC,比如Mississipi, Georgia,然后运营一两年,从中国和美国接几个项目做。貌似可以通过registered agency 进行注册,不知可行不可行?


等申请签证的时候,把公司的注册表,税单,每年的annual report 的复印件,还有在美国的银行的存款statement,提交给签证中心,证明我是LLC的唯一owner,并且我的LLC有稳定收入(例如每年有3万美金左右的收入),足够我移民去美国以后的消费。这样可以用来作为job offer的替代吗?

我自己是petitioner,有一个自己的LLC,以其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不是也满足job offer from petitioning company所满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