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弃婴7年后亲生父母找上门 被判归还】
孩子亲生父母是邻村人,当时做生意欠债,在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外出躲债,妻子患病无法照顾孩子,
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孩子则被路过的老张带回家,当亲身闺女抚养。
但老张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今孩子父母回来,要求带回去抚养。
协商无果后告上法庭,法 院判决老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需归还孩子。
父母支付其抚养补偿费6.5万元。
本报记者 王 莹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今年47岁的老张,家住福建省连城县的一个小村,因为父亲去世较早,家中又较为贫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这里怎么放着一个女婴,是谁家这么狠心?”2008年8月的一天,村里小学正在放暑假,
老张经过学校门口,看见村民边围观边议论着,“孩子会不会有什么病啊”?
老张挤进去看了看这个襁褓中的女婴,又抱起来翻找查看一番,发现没有任何证明女婴身份的材料。
为了避免发生危险,老张就把孩子抱回了家。回家后,年迈的母亲很喜欢女婴,劝老张收养。
老张的两个哥哥也极力劝说他把女婴收来抚养,老张思考良久,下定决心将女婴抚养长大,取名小芳。
之后,老张尽心抚养小芳,把她当成自己亲生女儿一样。小芳3周岁后,老张把她送到私立幼儿园。
由于老张平时都在村里,很少外出,就一直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有次在邻居的提醒下,老张到民政部门了解收养手续如何办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机关遗弃的证明时,
老张觉得办理不了就放弃了。
2015年,小芳已满7岁,跟老张非常亲。
“孩子是我们亲生的,我们要带回去抚养。”
突然有一天,自称是小芳亲生父母的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表示愿意给老张一定的补偿。
原来,孩子的亲生父母是邻村人,当时因为做生意欠债,在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外出躲债。
妻子生育后患病无法照顾孩子,加之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
多年来,他们一直托人打听孩子的情况,关注孩子的成长。
现在,他们在外打拼多年,已经把欠债还清,妻子的病也好了,所以想领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给你们,这孩子当初是你们自己遗弃不要的。”
老张认为自己抚养多年,和孩子已经有了感情,虽没办理户口登记,但有父女之名。
而且他也不认为孩子就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妻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老张对孩子亲生父母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
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小芳的亲生父母。面对鉴定结果,老张虽然承认了事实,
但还是认为小芳被亲生父母遗弃,自己养了7年,孩子从情理上也应归自己。
主审法官进行3次调解,但老张出于对孩子的不舍情感,仍然不同意归还孩子。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
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抚养;
同时,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收养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以案释法
老张对养女小芳的父爱是感人的,但法不容情。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本案中,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
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
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
而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
据此,小芳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