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都对,包括引用案例,确实是奇观。应该是自己写的。被接受的原因主要是几个联邦巡回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结论不同。最高法院一般会接受案件以统一。
http://sblog.s3.amazon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4/11/Chen-Cert-Pet.-SCt.pdf
不过最奇观的还是这个案件,1963年一个嫌犯没有获得免费律师,他在监狱里自己用铅笔手写了一份诉状,被最高法院接受。
http://en.wikipedia.org/wiki/Gideon_v._Wainwright
http://sblog.s3.amazon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4/11/Chen-Cert-Pet.-SCt.pdf
不过最奇观的还是这个案件,1963年一个嫌犯没有获得免费律师,他在监狱里自己用铅笔手写了一份诉状,被最高法院接受。
http://en.wikipedia.org/wiki/Gideon_v._Wainw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