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8先生,SEC charged SFRC EB5

来源: 2017-02-08 03:37:25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请教8先生,我们现在旧金山区域中心,THOMAS HENDERSON,弄的7个项目215个投资人包括区域中心本身被SEC起诉诈骗挪用,2017年1月17日在北加州法院起诉的,SEC《起诉状》来看,移民投资者在美国法下的地位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出资50万美元的性质是投资购买有限合伙权益(LP Units),即证券投资,不是借款。我们39个人投资人所属的呼叫中心三期 被SEC裁定为not operational。这样我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1. 我们呼叫中心三期有的人拿了临时绿卡,有的人拿到I526批准件,还有10个在等待526批准中,基本上都是有一到两年的等待期了。 我们这个没有运行的项目和其他已经在运行的项目,是否有利益上的冲突,是否可以自己项目请律师来保证自己的从法院指派的receiver那里得到有利于我们的分款利益,还是请一个律师团队代表所有215个投资人的利益?请律师最大的作用是什么?

2. receiver将会如何分置recoup回来的钱,每个项目shi一刀切还是不同损失不同比例?

3.我们的项目在拿回了资金以后,是否有可能换区域中心(或者换不同人来接手区域中心)保住我们的移民状态?

4.我们的项目可否重组,但是还是保有优先日,哪些人可以保留优先日,还是都可以保留?

5.移民局将会如何判定我们的可行性?

 

非常感谢!!佩服您对大家无私的专业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