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案争取公正路线图

来源: 东方快车 2016-12-21 21:54:36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9578 bytes)

牟其中案争取公正路线图
刘兴成  于2016年12月《中国证券期货》发表
2016年9月27日,76岁的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前“首富”牟其中,从湖北洪山监狱刑满释放。牟其中出狱后首当其冲的事,就是申诉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罪案的冤情,摘掉“首骗”的帽子。自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在北京街头被抓捕的第一天起,牟其中就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认为该信用证诈骗罪案是冤假错案。那么,牟其中如何依法为自己争取公正?
放弃领导批示的路径依赖
牟其中不是第一次坐牢。牟其中一生三度入狱,76年的人生岁月,有23年是在监狱中度过。1974年牟其中因反革命第一次入狱,在狱中呆了4年又4个月后被释放。1983年牟其中因“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的罪名第二次入狱。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汉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牟其中没有做到冯小刚导演广告语“做人做事,安全第一”,但并不意味着牟其中三次入狱具有合法性。牟其中前两次入狱已被平反。导致牟其中第三次入狱的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罪,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牟其中前两次入狱,都是经过上级领导批示或干预被释放的。这就容易导致牟其中形成通过领导批示或干预平反案件的路径依赖。
领导批示或干预案件,是人治做法,不是法治行为,是纠正“文革”冤假错案的实事求做法,是拨乱反正的延续,适用于改革开放初人治与法治的过渡时期,不适用依法治国走上正轨的时期,尤其不适用于以法治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
领导批示或干预案件既不合时宜,又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情况,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司法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既然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的领导干部都不能批示或干预案件,再抱靠领导批示纠正错案的希望是不切实际的。牟其中要纠正信用证诈骗罪案,应当放弃领导批示或干预案件的路径依赖,走法治的道路。
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契机
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发生时,刑事案件的实际运作“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机关是做饭的,审查起诉是端饭的,审理机关是吃饭的。这种做什么饭决定吃什么饭的刑事诉讼制度安排,导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理机关之间配合有余,监督不足,造成错案屡屡发生,一些死刑案件直到亡者归来、真凶再现才能发现和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理机关都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在发达的法治国家,所有的社会问题包括政治问题,都可以运用法治的方式得到解决,即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中国要走向法治,不能沿袭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老路,而应当走政治问题法律化的法治道路。
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也应如此,法律问题政治化对司法机关不利,对牟其中更不利。牟其中最好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的契机,将信用证诈骗错案加以专业纠正。
    用司法索赔倒推错案纠正
有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契机,如果司法机关不受理牟其中的申诉,或者受理以后拖延审理案件,牟其中还是找不到纠正错案的突破口。
牟其中能够在法律规定中找到纠正错案的突破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给出牟其中答案。
尽管缺乏再审的法律文书作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的证据,但牟其中有证据证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是错案:
1、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不是该案信用证当事人,不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南德集团及牟其中既不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又能不是开证银行,还不是受益人,无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2、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都没有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不是信用证当事人的南德集团及牟其中更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3、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的事实和证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格格不入。该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理机关既没有搞清楚何谓信用证,也没有弄明白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更不了解信用证国际规则。
4、同一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与该案信用证没有法律关系,而生效的刑事裁定书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
5、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在投资界、外贸界、金融界和法律界争议很大,该案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正本清源。
6、该信用证诈骗罪案刑事裁判文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冲突。
7、该信用证诈骗罪案刑事裁判文书与信用证的国际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相冲突。
8、该信用证民事判决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冲突。
9、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再也没有公开报道信用证诈骗罪错案,反证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是错案。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德集团与该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经济关系,与该信用证担保人的关系也是经济关系,与刑事诉讼无关。
法律是牟其中纠正信用证诈骗错案的最大靠山。用司法索赔的方式,推动司法机关受理和审理牟其中的申诉,是法律赋予牟其中的权利。每一个案件都要争取体现公平正义,对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人也不例外。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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