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梁案的性质是什么--我们抗议的是一个出问题的系统

来源: 偶灯斯陋 2016-02-21 23:56:56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6396 bytes)

(ZT)梁案的性质是什么--我们抗议的是一个出问题的系统

O编辑总结: 写在2.20之后的一些个人总结和想法 (中)

Oskarlre    02/21     680   logo 

3.0/2 1 2 3 4 5
 

三.掌握核心论点,确定现场宣传方式。

 

由于这次梁抗议是非常草根化和本地化的活动,于是出现了各地声音偏差。 核心争论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在抗议什么”这个核心问题。 在这个争论中很多事件被混起来说导致了庞大的言不达意情况。 事实上,各地的口号确定的争执一直到19号前夜仍然进行。 考虑到这次10万人全国活动仅有一个微信群进行协调。加上时间非常紧迫,这种情况是非常正常的。 但是也是值得我们事后所思考的。

一般来说,我们可见的争论在于 “梁案的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上,而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华人乃至亚裔的看法,和其他可见阻力(主要是非裔)的反向观点上。 不理清些观点,我们就无法很好的传递我们的声音。 而我个人则是从主要阻力入手,来看此次运动诉求是否会有冲突。

从非裔反对声音来看,核心抗议观点包括 “所有杀人的警察需要被处罚” 和 “亚裔在要求和白人一样滥杀非裔的权利”, 这两个点综合起来就仍是在抗议警察过度暴力”police brutality” 的基础。

而这个事件中亚裔抗议的核心则是纽约警察工会对梁的放弃行为,和纽约DA刑不对名的起诉方式 。 这里多说一句: 梁的最高罪名是2nd degree manslaughter, 不少翻译成二级过失杀人罪,然后看着“过失杀人“就觉得判的很正确。 问题是,这个罪名的翻译实际应当是“有对潜在危险有主观认知下仍然鲁莽行事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好长的名字。。。这里做个很粗的科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翻阅祝凯律师等人对本案的细节分析。 这里就用最粗俗的例子来说一下这个概念: 案例1. 一个人开车遇到冰,车打滑撞到一棵树,树倒的时候砸死一个行人.  2. 一个人明知酒驾可能出事,仍然喝了两斤二锅头,结果出门撞倒一棵树,树倒的时候砸死一个人。2nd degree manslaughter 适用于2,而不使用于1.  在1案中,那个人需要付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而梁案从已知情况来看,均更符合1的情况。  当梁扣动扳机的时候,他根本不知道格雷先生的存在。 而如果他没打到人,最多也就是一个内部警告的情况。 事实上,Oskarlre在伊拉克时也遇到过战友的步枪走火,三发子弹一发擦了裤腿,一发打到脚前面,一发不知所终 (美军M4卡宾枪是一扣扳机三发)。 我也只是吓了一跳,最后班里内部警告处理就完事了。 即使打中了我,我战友也不应被2nd degree manslaughter 罪名起诉,而是事故性处罚而已。 但我战友如果是嗑了大麻或者喝酒以后做的,就绝对是2nd degree manslaughter了。 不知这样能否让朋友们更好理解。

那么回过头来看看两边的诉求,其实发现是根本没有冲突的,唯一符合无非是四个敏感词一致而已 “警察,开枪,打死,非裔”。  至于怎么打的,究竟发生了什么,其实很多非裔都不清楚。 而梁案中最关键的子弹遇到墙弹开导致格雷被击中的事实更是被很多媒体(包括CNN)在标题中所忽略。 (友情提醒,做人不要太CNN)  于是非裔很多错误理解为“亚裔在追求和白人一样打死非裔不用负责”的情况无可厚非。 而草根运动导致没有组织去沟通了解更加剧了这一情况的产生。 (换句话说,非裔组织想找人去了解都找不到,全是草根,没任何组织依托)

那么实际上亚裔如果要表达自己的声音,就必须明确两点:

1. 我们抗议的是一个出问题的系统 -- 这个系统首先没有给予梁和其搭档足够的训练(梁和搭档都有CPR证书却没有相应能力),然后违反规定将两个菜鸟搭配在一个纽约最危险的楼内巡逻,然后这个楼市政系统又恰好几个月没修灯,导致这俩菜鸟高度紧张最后产生悲剧。 而在悲剧发生后,出于对自身政治利益考虑,这个系统又将梁警官牺牲掉来满足长久以来民众对警察滥用暴力的不满,而这个决定的根本在于梁警官是一名亚裔,是最没有政治声音群体的一员。

2.我们坚决支持非裔对警察滥用暴力的抗议,但是梁的事件恰好不是他们所抗议的“警察滥用暴力”而是一个人枪支事故性开火后反弹打中了另一个人致死的情况,而恰好开枪那个人是个警察,倒下的人是个非裔的事实。 而梁案的重判恰好是放过了其他警察实际滥用暴力的行为。是典型的替死。 梁应该受到法制下的合理惩罚,但是不应该作为替死鬼而被重判。

在明确这两点后,我们如何表达自身的诉求以及和非裔如何沟通就非常明确了—澄清误会,说明事实,并且阐明后果。 从个人来看,梁案重判会造成三个明显后果:

1.由于美国是案例法系,那么以后基层警察为了自保,今后为了避免事故必然对所谓的“差区”敷衍了事,采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 倒霉的还是基层百姓。

2.梁案和其他案件中有色人种的警官受到的警察工会待遇和白人警官有明显差距,而重判梁案后,有色人种孩子愿意从事警力工作的必然进一步减少。从而造成警察系统的进一步不平衡。

3.梁案对于警察系统内真正的滥用暴力者是一种鼓励,因为他们知道警察工会对他们必然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工会出于政治考虑更不可能对以后的白人警官滥用暴力松口,否则非裔社区不领情,认为是自身胜利,白人社区也会取消对他们的支持)从而对真正的警察滥用暴力起不到改善作用。

综上所述,在哥伦布抗议计划中,我们首先否定了能够引起非裔误会的 “Free Peter Liang”, “all Lives matter” 等容易错误诱导争论的标题(这些标题实际上会增加非裔的” 亚裔在要求和白人一样滥杀非裔的权利”的感受),其次我们决定在标语中淡化种族色彩,而是突出一个基本的价值观争论: 替罪羊行为是否等于正义 (Is scapegoating justice?)  事实上我们准备的最大的四个大型横幅中三幅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只有一个涉及了Support officer Liang.  而所有标语牌里都是用替罪羊头像代替了梁的头像。 这样实际上把问题升华成了一个对系统的质问。 而这个质问本身非裔是非常没有争议的支持的。 梁不过是我们针对这个问题选择的一个突出代表而已。

通过这个方式也避免了很多群里的争议包括是否要为其他族裔警官声援,或者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来对格雷的死表示哀悼等,因为我们没有在具体牵涉这个案子。而是在质问一个系统。这样最大程度减少了系统杂音。突出了诉求。

这个口号的选择从事后来看是非常明智的的,在少数发生的争论中,当愤怒的前来理论的非裔理解我们的诉求后,纷纷明确表达了对我们的支持。  并表达了他们对系统这种替罪羊行为的愤怒。一位非裔大叔还带走了我们的传单。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具体执行层面,我们采取了无声抗议的方式,(即除了指定发言人和安保人员以外,我们从头到尾全场静默,包括发传单的都不说话)并明确公开宣布这点。 从效果看 十分突出。

首先警方对可能出现的潜在冲突定义十分明确。因为我们是全场静默,采取不争论态度,因此任何冲突不会是我方挑起,他们有明确的保护目标。

其次,任何大型活动中最忌讳的是人多嘴杂,观点不一,导致活动主旨被模糊化,从而产生各种误解,当然我们的媒体也功不可没。 考虑到准备时间如此之少,我们不可能对所有人员甚至志愿者进行统一训练的情况下,沉默抗议能最突出的表达我们的观点。

这里多说一句,梁案的抗议中最差的情况就是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 没有任何意义,既然如此,不如不争论。 明确主题就好。   

第三,两个观点不同的成人在群众环境中的对抗非常容易急剧升温。 从而造成口角,武斗,甚至使用武器情况。 而沉默是最简单的情绪控制方式。 当情绪稳定了,我们的诉求才会清晰。

第四,技术层面解决了是否要为格雷默哀等很无关紧要但是不少群里打破头的问题。。。我们全程三小时一直在”默哀”哟。。。说真的,我个人真不明白这个为啥能在TX和CA群里吵架。。。

毛主席说过,我们要明白我们在斗争什么,谁可以团结,谁是斗争对象,我们要尽量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建立统一战线。 从这点看,哥伦布地区的策略是正确的,我们在与一个系统公平问题斗争,团结了基层警察,非裔和亚裔,系统的利益方(其具体行为是缺乏必要培训加上出事后为自保牺牲亚裔)是我们的斗争对象。

虽然俄亥俄亚裔只占全部人口的1%,我们组织的规模也是各地活动中最小的一个。 但是地方电视台仍给予了短暂报道。 这点来看我们是成功的,因为我们的声音已经明确的迈过了最关键的那道坎:0和1的质的差别。 而如何让其进一步扩大,则将在未来继续考验组织者的智慧与手段。

望大家共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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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组织出色,理智。 -schermerhorn- 给 schermerhorn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2/22/2016 postreply 06:25:33

同赞。 -偶灯斯陋- 给 偶灯斯陋 发送悄悄话 偶灯斯陋 的博客首页 (107 bytes) () 02/24/2016 postreply 00: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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