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16时,天津官方举行了爆炸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场新闻发布会,天津市代理市委书记、市长黄兴国首次出现在新闻发布会上。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开场白中,黄兴国表态说,“作为天津市委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我对这个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后,有记者提问:总书记习近平在这次事故的批示中提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要求要给人民一个交代,你如何看待?
黄兴国回应说:“我作为天津市代理书记,又是市长,一个人现在承担着两个职务,这么大的事故发生在天津,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可以讲对天津人民带来了损失,也对全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我要承担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黄兴国两次公开表态自己负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次还强调自己承担的是“领导责任”,那么此次事故,他到底涉及哪些方面的责任?
安全事故中的领导责任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查阅《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显示,对领导责任做出了规定。
其中提出:发生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如果负有领导责任,或者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规定》还明确: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如果构成了国务院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那么省级政府一把手或将受到行政处分。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官方目前对天津爆炸事故的定性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这是否达到了国务院的特大安全事故标准呢?这还有待国务院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论。
环境损害事件中的领导责任
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前4天,《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始施行,首次提出环境损害事件中,党政同责;八种情形,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这八大情形包括“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天津港爆炸事故是否构成了环境损害事件?对此,官方目前还没作出认定。昨天,央视报道称,事发地发现了神经性毒气。但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环保部门目前还没有检测到神经性毒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