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公开审判,是要依法判决。贪污罪的一个重点证据是薄的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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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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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证词中“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和“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说明薄授意王正刚和谷开来商量办理贪污500万元事宜。
这段供词会被法官采用。因为
1)这段证词是2013年4月2日所写,是薄案移交司法机关6个月之后,不是在中纪委的口供。
2)当时薄已经被开除党籍公职,所以那种为保留党纪,保留政治生命而产生软弱,机会主义的理由讲不通。
3)薄在法庭承认这段口供有效,没有逼供情节:“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
4)薄在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中没有明确否定这段供词。
薄在法庭辩论期间谈到这500万的事时,审判长有一句插话:“关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前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事实你也是认可的,只是对性质有辩解意见,现在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你认为不当或不对、不准确的地方发表意见。”
这里的“相关的事实”应当是指供词中的“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和“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可见法官会因此判决贪污罪成立。
至于滥用职权罪,薄没有回避谷开来杀人案,没有及时报告上级,还给被举报人通风报信,足以使滥用职权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