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新的联邦制度的利与害对于55位只有在神的感动下才能达成协议的代表们来说再明显不过了。联邦宪法要在当时的13个州通过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为它极大地牺牲了占“美国人口”90%的农场主的利益。北方精英们使用了许多肮脏的手段包括行贿,最后美国宪法才得以通过。有如下一些事实:(a)制宪会议本身就不合法,没有正当的程序。如55位制宪代表是在政府公债持有人的积极活动下,由州议会指派而不是选举产生的,而且几乎都是公债的持有人。(b)他们坚决地反对全部有投票权的“美国人”对美国宪法投票。(c)他们没有让现存的13个独立州的州议会对新宪法审查、投票,而是他们决定再产生一个新的州代表会(这样他们可以操纵新的州代表会选举)。(d)他们控制每个地方的州代表人数,如纽约市是自己人,三万三千“美国人”就有九个代表。哥伦比亚市不是自己人,同样的人口就只有三个代表。(e)他们行贿收买了一些代表(如纽约州的德威特,J史密斯,M史密斯)。美国的首任大法官马歇尔承认在宪法通过时,“美国人”反对新宪法的比支持新宪法的多。
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麦迪逊评论说:制宪之争就是南北双方的经济利益之争。那一群持有政府公债的人,就是最积极推动成立联邦政府的人,最厚脸无耻为自己获取利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