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在古文字学和西周史研究上的卓越贡献》

来源: 京都静源 2016-08-17 07:54:5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6539 bytes)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在古文字学和西周史研究上的卓越贡献

 

古代中国,先后曾经有过的历法种类从“黄帝历”到洪秀全太平天国的“天历”,共有102种。加上西历和火历,就有104种历法。被称为“古历”的有七种:黄帝历、颛顼历、夏历、殷历、周历、鲁历和火历。《汉书·律历志》上记载的只是前六种。

在已经出土的西周大量青铜器铭文中出现的作器时间记录,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都是出自周历。特别是记载鲁国和宋国内容的铜器铭文,因为鲁历·殷历和周历的换算,我们对此最难把握的是置闰问题。大家知道,闰月是为了维持历法的准确性而产生的一种调解方法,“十九年七闰”的定规是否为周历以外的所有历法所采用,这是不易断定的。因此,在假定所有作器时间都是出于周历的基础上,才能开始铜器断代研究。这是从事金文历法研究的第一个假定。

使用六十甲子记日法之后,对于新王的改元和置闰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更改甲子记日的问题,这也是千古之谜!古代中国(特别是西周诸王)王权的过分膨胀,是否会在六十甲子记日的连贯性这一“天道”面前低头呢?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在假定六十甲子记日法在改元和置闰过程中永远处于不变的前提下,才能开始铜器断代研究。这是从事金文历法研究的第二个假定。

有了这两个假定,为西周铜器断代学研究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立脚点。

验证这两个立脚点的基础是在甲骨文和金文以及先秦史料中的有关夏、商、周日食和月食问题的记录。因此十八世纪中期,理论天文学在西方的发展,使我们可以了解地球和月球诞生以来和今后地球上所有日食和月食的准确发生日期。比如,根据《(伪)古文尚书》的记载,在夏代少康时代发生过一次日食。1889年,MULLER博士根据理论天文学所得出的地球上所有日食和月食的准确发生日期,得出结论:夏代少康时代的那次日食发生在西历公元前2165年5月7日的日出后一小时左右。结论的准确无误为我们重新判定《(伪)古文尚书》的史料价值提供了证据。也为夏代少康的在位时间给出了答案:西历公元前2165年前后。

这一研究自古以来就是商周金文学术研究中的难点。因此,时值今日,出现的学术研究著作并不多。大致有《西周纪年研究》、《西周年代》、《西周青铜器年代综合研究》、《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西周诸王年代研究》、《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器影集》、《西周铜器断代》、《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西周年代学论丛》、《春秋靑铜器年代综合硏究》、《先秦年代探略》、《金文字形书体与二十世纪的西周铜器断代研究》、《金文月相纪时法研究》、《金文标准器铭文综合研究》、《金文断代方法探微》、《铜器历日研究》等。

毫无疑问,上述各书以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为这一研究的最高代表和学术经典。

1956年开始,陈氏的著名长篇论文《西周铜器断代》连载在《考古学报》上。后来由于陈氏被定性为右派份子而中止了论文的连载。因此,中华书局出版的此书是在已经发表的论文基础上,加上若干遗稿增补而成的。其中,遗稿增补而成的部分内容,编辑特别标志为“未完稿”。因此,本论文主要使用他公开发表在《考古学报》上连载论文为研究底本。尽管如此,这并不能减低它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地位。具体说来,他的这部著作主要贡献是两大反面:其一是西周历法和铜器断代方面。其二是古文字学方面。

一、此书在西周历法和铜器断代方面的贡献

关于西周铜器断代的研究,陈梦家的《西周铜器断代》在形制、纹饰、铭文的研究方面有了新内容。在标准器断代法的基础上,陈梦家提出了标准器组断代法,使西周青铜器的断代研究逐渐细致化。

在铜器断代问题上,他主张:

西周铜器的分期,对于某些铜器,是可以断为某一朝代的,但大多数的很难按照王朝来断代,有些也不需要。西周12个王和共和,其绝对年代也需作一暂时的拟定。我们曾从种种方法方面拟定了以下三期和各王的年代;

西周初期80年  武王  公元前 1027-1025  3年

成王         1024-1005  20年

康王         1004-967   38年

邵王         966-948    19年

西周中期90年  穆王         947-926    20年

               共王         927-908    20年

               懿王         907-898    10年

               孝王         897-888    10年

               夷王         887-858    30年

西周晚期87年  厉王         857-842    16年

               共和         841-828    14年

               宣王         827-782    48年

 幽王         781-771    11年

以上凡是整数的10、20、30都是我们假定的。从夷王算起,所定的年代是可靠的。

三个分期,各占八、九十年,它们表示西周铜器发展的三个阶段:在初期,是从殷周并行发展形式变为殷、周形式的混合,所以此期的铜器更接近于殷式。在中期,尤其是后半期,已逐渐的抛弃了殷式而创造新的周式,殷代以来的卣至此消失,而周式的盨、簠至此发生。在晚期,是纯粹的新的周式的完成。以上的变更,也表现在花纹上、铭文的字形上和内容上。这对于我们研究西周社会的发展,应该是有意义的。

陈氏的上述断代,基本上划定了西周的具体的历史年代范围。而对于铭文和断代之间的关系,他是如此处理的:

关于铭文内部的联系,可以有以下各类:

(1)同作器者  

凡是同一作器者的诸器,应该都是同时代的,但不一定是同时的。比如,乍册夨令所作诸器都是成王时代的,但也有早晚的不同。

(2)同时人  

有些器提到周公东征,那么它们应该都是成王时代的。但我们应该注意,所谓“周公”可能有三种不同的所指;记载周公东征的“周公”是周公旦。记载后人追记或追念周公的,则在周公已死之后。“周公”除周公旦以外,他的子孙世为“周公”。《令方彝》、《作册夨令》‘告于周公宫,公令……“,此周公是活着的周公旦。《井侯簋》“作周公彝”则是周公子之封于井者铸作祭祀周公之器,此周公当是已死的周公,器作于康王时代或成王的后半期。

(3)同父祖关系  

《作册夨令》是成王时人,他作器“用光父丁”,其子作册大“乍且丁宝尊彝”则在康王时。大所作的方鼎所以确定在康王时,其理由如下:铭记铸成王祀鼎,所以在成王后。铭末的族名与夨令器同,所以是一家之物。大的祖父名丁即令的父丁,所以令和大是父子,父子先后同为铸作册之官,为公尹周公子明保的属官。

(4)同族名  

由上举之例,可知同一个族铭之器,只表明是一家之物而不一定是同时的。1929年洛阳马坡一坑出了五十件左右同具有“臣辰”或“微”的族名的,可再分为几组:

    士上  盉、卣、尊

父癸  盉、鼎、簋、爵

父乙  鼎、爵、卣、簋、尊、觯

父辛  鼎、甗、尊

臣辰  盉、壶、簋、盘

微    爵、壶

它们虽大约是同时代的,但有先后之别,不都是同时的。

(5)同官名  

官名在一定条件下也指某一个人,如寿县出土“大保七器”都有大保字样,又有召伯,可推定此“大保”实指召公奭,其它的称号如“王”“公”“侯”等也可以推定其人。

(6)同事  

记载伐东夷的诸器,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作同时代的,如《鼎》、《旅鼎》、《小臣簋》等。

(7)同地名  

在一定条件下表示或长或短的一个时期。如新邑是成王初的一个地名,成王及其后称为成周,则凡有新邑之称者当属成王时。凡有宗周及镐京之称者,都属西周。

(8)同时  

《令簋》记九月才炎赏于王姜,《召尊》记九月才炎锡于白懋父。两器时、地相同,而周器上的令、王姜和白懋父都是成王时人。故可定为成王东征时器。

最后,他提出这一方法论上的立场:“由于上述各事,若干独立的西周铜器就一定可以联系起来。由于联系与组合,不但可作为断代的标准,并从而使分散的铭文内容互相补充前后连串起来,经过这样的组织以后,金文材料才能成为史料”。

他所研究和得出的各王铜器如下:

武王铜器:

《天亡簋》、《保卣》。

成王铜器:

《小臣单觯》、《康侯簋》、《宜侯夨簋》、《方鼎》、《旅鼎》、《小臣簋》、《鼎》、《鼎》、《明公簋》、《班簋》、《禽簋》、《冈劫簋》、《令簋》、《召尊》、《小臣宅簋》、《御正卫簋》、《令方彝》、《乍册卣》、《士上盉》、《小臣鼎》、《大保簋》、《匽侯盂》、《召圜器》、《献簋》、《方鼎》、《小臣逋鼎》、《乍册卣》、《遣卣》、《乍册瞏卣》、《献侯鼎》、《盂爵》、《士卿爵》、《臣卿鼎》。

成、康铜器:

《史叔隋器》、《北子方鼎》、《应公觯》、《簋》、《井侯簋》、《小子生尊》、《尊》、《耳尊》、《鼎》、《史兽鼎》、《小臣静卣》。

康王铜器:

《鲁侯熙鬲》、《乍册大方鼎》、《大保方鼎》、《成王方鼎》、《鼎》、《白盉》、《大史友甗》、《大盂鼎》、《小盂鼎》、《师旂鼎》、《它簋》、《甗》、《競卣》、《效尊》、《宁簋盖》。

昭王铜器:

簋》、《无簋》、《友簋》、《公姞齐鼎》。

穆王铜器;

《长盉》、《遹簋》、《刺鼎》。

共王铜器:

曹鼎》、《利鼎》、《师虎簋》、《豆闭簋》、《师毛父簋》、《师父簋》、《走簋》、《曹鼎二》、《乍册吴方彝盖》、《师遽方彝》、《师遽簋盖》、《郑牧马受簋盖》、《师汤父鼎》。

懿、孝铜器:

《匡卣》、《免簋》、《免簠》、《免尊》、《免盘》、《觯》、《守宫盘》、《师晨鼎》、《师俞簋》、《谏簋》、《大师虘豆》、《扬簋》、《蔡簋》。

他的上述标准和结论对于以后学术界的铜器断代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他以后,从唐兰、白川静到夏商周断代工程至今,大致只是修正他的若干观点和具体年数而已。

最近三十年来,对金文的研究随着甲骨学和简帛学的持续热点的出现,也受到了特别关注。20世纪中国金文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的标志就是分期断代研究理论的日臻成熟,这一点在西周金文和青铜器的研究上表现尤为突出。

陈氏此书的出现,将吴其昌发起的金文历法研究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此书在古文字学方面的贡献

此书虽然是以铜器考古学为核心内容的著作,但是陈氏的研究处处立足于对铭文的解读基础上,因此,这使得他的这部著作具有了古文字学、商周历史和地理学、商周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价值和贡献。具体来说,大致有如下几点:

第一、对金文辞例研究的贡献

在金文辞例的研究上,陈氏注意将辞例和历史结合进行研究。如,对于铭文中经常出现的“大保”一辞,他首先主张“西周初期金文中的大保可以分为三类”,即:生称、追称、族称。然后,他从对辞例的分析和历史事实相结合,提出如下观点:

   梁山七器,大保与召公、召白同出,则知此组铜器是召公世家所作,而大保应指召

公、《尚书》所称,有以下各例:

《召诰》  惟大保先周公相宅   大保朝至于洛

《君奭》  周公若曰君奭  公曰君,告汝朕兄保奭

《顾命》  乃同召大保奭  大保率西方诸侯

由此可知大保、君奭、召大保奭并是一人。君、保、大保是其官,公是其尊称,召是其

封地之名。西周金文称之为召公、召白,《诗·江汉》称召公、《甘棠》称召伯。据君

奭,周公称保奭为我之兄,故《白虎通·不臣篇》曰“召公,文王子也”。而《论衡·气

寿篇》曰“邵公,周公之兄也。”

在《西周金文中的册命》一文中,陈氏主张:

册命既是预先书就的,在策命时史官授于王而王授于宣命的史官诵读之,则前述甲组诸例的“王若曰”以下的命辞乃是王的说话,其中代名词为“余”乃王所自称。《洛诰》“今王即命,曰”是王之亲命,故“曰”前无“王若”之语。

  这一观点十分敏锐而且具有辞例研究的典型意义在内。

第二、对商周史事和人物研究的贡献

如,关于《令簋》铭文中出现的“丁公”,他考证:

  铭文三见丁公,即上文的“公尹白丁父”。《令彝》周公子明保,又曰明公、明公

尹,保和尹是其官职,公是尊称。以此例之,白丁父之官职是尹,其尊称是公,故可以  

称丁公。《令彝》称其父为父丁,丁是庙号,此父丁在第5器称为“虔公父丁”,所以

此器的公决不是令父。白丁父可能是姜姓齐侯吕伋,《齐世家》又称之为丁公。

在《册命篇》一文中,他主张王国维的《释史》一文有误,他认为:

王氏以作册内史、作命内史、内史尹、命尹等为史官之一,是正确的。但将它们与

作册、内史、尹氏等同起来,则是不对的。古代官制的研究,固当明其类别与其彼此的

关连,但亦应注意主持某一类事的官常有变换,而某一种官因时代不同而改易其地位和

性质。作册本是制作策命之人,及史官代宣王命的制度产生,乃兼而为代宣王命之人。

西周中期其权落于在王左右的内史,在西周晚期则尹氏取而代之。

不能不说,陈氏的这一结论是十分有参考价值的。他非常清晰地给我们描绘了西周时期管制演变的一格历史过程。

第三,对商周地理研究的贡献

  如,有关郯地。他主张:

  西周初之郯与春秋之郯不在一地。《齐世家》“桓公二年灭郯,郯子奔莒”,《集解》云:“徐广曰一作谭。”齐桓公二年当鲁庄公十年(公元684年),所以《春秋》庄十曰:“齐师灭谭。”杜注:“谭国在济南平阴县西南。”是谭即郯,在今历城县东75里龙山镇。《春秋大事表》以谭为子姓,当有所本……春秋时期的郯,见载于《春秋》宣四、成八、襄七和《左传》昭十七。《竹书纪年》越“朱句三十五年灭郯,”是在公元前414年。此所灭者即《汉书·地理志》东海郡的“郯,故国,少昊后,盈姓。”

今郯城县西南。此郯可能是周初灭郯以后南迁之国,犹成王既伐奄与薄姑,迁徙其国。

  再如在《论丰、镐及宗周》一文中,他主张:

  就已有的金文材料来说:丰多见成王器,西周初至穆王居镐京的记录较多。宗周、成周之名,西周初期常见,以后也常见。新邑、王,惟见于成王器。武王时的周不见于成王器,成王以后周与成周并见而周多共王以后器。由此似说明武王至穆王较多的居于西土的都邑、册命臣工,而穆王以后较多的在东国的洛邑。

可见,他的商周地理研究是紧密结合商周史和历史文献的。不单单是利用金文史料,而是将金文史料和传世文献相互印证。

第四,对疑难古文字释读的贡献

如,关于《小臣宅簋》铭文中出现的“甲”字字形,他考证:

  甲即甲衣,《广雅·释器》:“函、甲、介,铠也。”《周礼·考公记》“函人为甲”,以革为之。《左传》庄十一“蒙皋比而犯之。”据杜注则是虎皮。《楚辞·九歌》“操吴戈兮披犀甲。”此器的甲字,则象干盾之形。旧或误释为干,或误释为十。卜辞卜人名“古”,金文《大盂鼎》“戎”“古”,《庚赢卣》“姑”皆从甲,都与此器“甲”字相同。西周金文其它的戎字则从“十”,小篆“戎”字则从“甲”。金文甲胄之“甲”与甲子之“甲”虽有繁简之别,其实是同源的。《小盂鼎》的“贝胄一,金甲一”,《十五年曹鼎》的“甲,殳”都与此器之“甲”字同形。

再如,在《未完稿》一文中,陈氏考证出“”字的准确含义。他认为:

  字旧释作。吴大澂曰“此因夨人伐散邑,乃九散邑正其疆界也。”日本小川琢治释也,谓从戈与从刀同义,引《方言》“,续也。”郭氏从之,读作营业

之业。“谓因夨人营业于散邑,故用田以报散氏……事乃和平交易,非战争赔偿也。”

今以为当释为接壤之接。

而对于已经被学术界考证出来的文字,如《大夨始鼎》中的“夨”字。他也能从文字写法考虑铜器断代,提出他的见解。他主张:“惟从夨自写法看,应属西周中期。”

总之,陈氏此书名为西周铜器断代,但是实际上却是以礼制、历法、历史和金文文字考证为中心的铜器断代,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同类著作。至今依然是无法超越的辉煌学术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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