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名人张璧评传》17

来源: 京都静源 2016-05-18 13:10:4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2503 bytes)
十五、罩在张璧头上查无实证的“汉奸嫌疑”
 
 
 
最早的《惩治汉奸条例》出现在1937年8月23日。而后又在1938年8月25日公布了第一次修正案,增加了没收财产的规定。因此,惩治汉奸一直以军事间谍类的汉奸为主。
1945年9月日本投降后,国民党军统特务头子戴笠来到北京,成立了“北平肃奸委员会”,开始督查旧北平惩治汉奸工作的进展。10月11日,按照国民政府惩治汉奸条例的要求,戴笠亲自主持将伪政权的首要分子和军事间谍100余名,当作大汉奸全部逮捕。
这当中,没有张璧。
11月23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共十一款。此次惩治汉奸的范围从军事间谍扩大化到在伪政权工作的公务员和机关首长。一时间,抓汉奸运动的扩大化的浪潮遍布了全国。只要是曾经在日伪政权下工作过的人,不论是出于谋生还是被迫,或者主动效忠于日伪,性质不问,一律定为汉奸。
12月3日,何应钦亲来到北京后,监督执行《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的执行问题。这时候,原属于张学良部下的某人,因为三十年代在天津就已经和张璧发生多次矛盾,相互结怨很深。于是,他越级向刚到北京国民政府的何应钦直接举报了张璧,举报信中说:张璧是伪北平公用总局的局长,属于新发布的《处理汉奸案件条例》范围内任职伪机关首脑一款,应该立即抓捕。于是,何应钦亲自批准了这一举报。
12月5日,张璧被捕。
因此,当时公布的汉奸名单中就出现了“张璧”的名字和他早就辞职不干的“伪公用局长”一职。见如下:
 
我们无意于指责当时实际出现的大量的夹杂个人恩怨和纠纷的那些“汉奸举报”。因为,借机诬告陷害例子非常多,不但旧北平市内,甚至连宋哲元的老家也出现了,见如下:
 
有一次肖司令的除奸组决定除掉一个被人诬告为汉奸的乐陵县知名人士。春元了解这个人,他在暗中多次帮助抗日爱国力量,……过去曾因商业利益问题,得罪过人,肖司令向春元通报这一决定,春元十分着急,火速派遣高庆海亲见肖司令,报告真实情况,肖司令果断的派人追回已经出发的执行队伍。
 
张璧也如此,他被仇家举报了。当天,和他一同被捕的还有在日伪政府内任现职的公务员七十余人。张璧是唯一一个不任现职、早已主动辞职的前伪机关首长。
从该汉奸名单中我们得知:河北高等法院检察1946年2月5日受理张璧案件,2月20日起诉。该卷宗保存在河北省档案馆,卷宗编号是634-72-128。
为此,我们需要先详细地介绍一下当时的汉奸审判问题的由来。
国民政府的《惩治汉奸条例》修正案直到1946年3月13日才正式发布施行。该修正案的条例是对1938、1945两年条例的补充和修正。该条例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如下:  
 
1、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2、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前条之罪者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5、查封动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6、查封动产,得委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执行之;
7、明知为汉奸将受没收或查封之财产而隐匿、收买、寄藏或冒名顶替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
 
请注意这里的第二款:
 
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璧虽然在1946年2月5日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受理、2月20日被起诉。但是,再无下文。
为什么要在如此违反当时国民政府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拘押张璧呢?原因如下:
按照1946年3月13日的《惩治汉奸条例》修正案,张璧曾经任职过二年的“北平市公用总局局长”一职,顶多属于“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但是他不但没有“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相反却干了很多保护抗日的国军将领和共产党人的历史事实,哪怕再不为国民政府所考量,顶多是“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关键是这一条并不是何应钦所希望出现的结果。何应钦抓张璧的目的是要一箭双雕:这第一雕就是张秀岩所分析的那样,可能是因参加“北京军调部”的共产党代表中有其侄子,而引起了国民党当局的愤恨。因此,抓了张璧最好再治其重罪,就可以实现打击参加“北京军调部”的共产党代表的效果。第二雕就是终于替蒋介石又除掉了一个曾经的反蒋势力积极份子,达到教训冯玉祥所属各部的目的。
拘捕了张璧后却找不到他的汉奸罪行,这就是为什么河北省高等法院接到何应钦抓捕张璧的指令后一直无法定罪和判决的原因。
关于国民党抓捕军调会代表及其家属的问题,还可以参见下面这篇文章的证据:
 
戴笠即紧急指示,1946年元旦北平军调处执行部要成立,要在该部未成立前秘密逮捕一批中共人员及革命人士,同时特别指示逮捕后送入监狱时,一律称为“重要汉奸”,以掩人耳目。
 
国民党当局为了制造轰动效果,1946年7月2日,何应钦特地指令将张璧和著名的大汉奸金璧辉同时由北京移动到保定的河北第一监狱等待审判,制造了一个将两“璧”一起同车押送到保定的客观效果。意图达到以大汉奸金璧辉的罪行来纠缠张璧的新闻效果。新闻效果虽然达到了,但是却无法按照给大汉奸金璧辉定罪的模式和证据来给张璧定罪。因为张璧除了任职过两年又主动辞职的旧北平市公用管理总局局长之外,并无《惩治汉奸条例》修正案的“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之罪。
——就连解放后被人反复提起的“天津事件”,也没有再被当时的法官或者新闻记者们提起。这难道是国民政府和新闻界当时就已经知道了张璧和“天津事件”无关?
1947年1月1日,决定张璧的新罪名才正式出现:见旧北平特别市公署警察局《第05466号密令》原始档案,该档案照片如下:  
 
该密令全文如下:
 
北平市警察局密令
行治字第05466号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七日
 
案准第十一战区长官司令部政治部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化社字第8193号公函以据报:安清道义总会自会长张璧因汉奸嫌疑被捕后,该会已由骡马市大街迁移东城某胡同内秘密活动。
嘱查办见复等由,准此查。此案前奉市政府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府秘二字第65号密令,经于是年十二月八日以行治字第1090号密令通飭取缔查禁在案。兹准前由。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前今各令,严密查办其报为要。此令。
 
局长  汤永咸
 
这次的罪名仍是“张壁因汉奸嫌疑被捕”,但是,此公函不再提“伪公用总局局长”之职位了,改为“安清道义总会会长张璧”,这次的罪名看来似乎是无法逃脱的了。
 
可是,1943年11月9日,国民政府军委会电令张璧为华北军事特派员。两天后,即同年11月11日,冀察战区总司令蒋鼎文又下达“字第6444号令”,委任张璧为平汉路北段军事特派员。这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张璧获得的两个国民政府委任的秘密职务,他的一切工作将以策反日伪汉奸、支持国民政府和中国军队为核心。两次委任指令传达人均为军统北平站站长张世五。为此,1944年1月1日,年已六十岁的张璧决定接手“华北安清道义总会”的管理权,实现策反的抗日工作。于是,由于他的辈分和名望被推举为“华北安清道义总会北京分会会长”。此事请见第五章《随冯玉祥反蒋失败后的青帮老大》中张璧向国民政府书写的程文。
让我们看看另一位真正任过“华北安青道义会”总会长的魏大可,他于1938任此职后,成为“青帮”在华北的领袖,收日本军官14人为徒,收日特务机关要员首野为义子。1941年,他为日军筹办“华北铁路保卫部”,被委任为总办(部长)。而这样一个人并没有被国民党认定为汉奸。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去上海与黄金荣杜月笙马汉三等筹建了“新中国社会事业建设协会”,任会长,国民党要员戴笠还招待了他。1949年全国解放后,他因为辱骂领袖罪(而非汉奸罪),被河北人民法院判刑5年,1956年上半年保释出狱,于1959年春天病故。
既然如此,以张璧参与筹建了“华北安清道义总会北京分会”、出任该分会会长的理由来批捕,显然是无法对其定罪的。而且,国民政府军委会电令张璧为华北军事特派员、冀察战区总司令蒋鼎文下达“字第6444号令”,委任张璧为平汉路北段军事特派员的事实,证明了所谓的“安清道义总会会长张壁因汉奸嫌疑被捕”的宣传效果和法律结果之间的完全不一致。
因此,“安清道义总会会长张壁因汉奸嫌疑被捕”之说,仅仅是“嫌疑”而已,却无法完成审判和定罪的法律程序,因为国民政府无法否认和解释委任张璧为军事特派员、进行策反日伪工作的事实,上述事实反而证明了国民党过河拆桥的行为。如果不是张璧接受了国民政府给他的这两个秘密委任,以他在青帮的资历、资格、知名度和能力,晚年的张璧又为何要出任一个“北京分会”的会长这么个“小头头”来自辱?!换句话说,罩在张璧头上的“汉奸嫌疑”至死亦查无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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