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简体版] 宗教,不承认良心的独立,行吗?

来源: 吮露鶴 2009-01-08 18:00:1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6898 bytes)

人在根源上总见道德情感,恻然有觉。自由意志状态下,这种受理性推动的感受,油然而生。感受道德情感的心,自古称良心,它的感情,含情也见理,是个不容已,你无法否定的心。如人说他没有这个,那就让他没有算了,你不能平白叫他没有变作有。若人说他也有,那他便要好自为之保养,毋令放失,使之常有。故康德说,良心不能获取,它只是一不可免的事实,本身不是义务,无法责成。良心首先是主观的,只涉主体,并不指向对象,于对象无感取无知解,所以不供给知识。可是良心并非一无所知!认知心有对,产生知识;良心无对,却觉悟义务,判断是非,这些虽都不是知识,可是绝非无知。判事善恶,或许出错,知是知非,或会有误,而明知故犯,或也情属难免,然而良心无所对却必有所知,恒表现为一要求义务,赴之行动的主体性原则,此人心自己清楚的事实,为分明没有错而不得免的。

康德的贡献,是以哲学方式,把良心由理性知解的经验知识中清楚区别出来,让人在实践理性中重新保留,见于行事之真切。康德功在西方伦理学,是因他能以精锐的辨析,使道德自唯理主义挟经验知识宰治一切的霸权中解放,在不违理性要求的情况下,得一形上本体安立,再交到主体生命,使之植根于此生此世。康德的见地,甚至有进于朱子处。朱子讲「格物致知」,未免外骛经验知识而成德,反对以觉训仁,未能当下切入道德之本源。常见近人夸讚朱子的「格物」是科学精神,其实科学的实证知解虽好,但想用它的方法在它的范围里找道德,总是缘木求鱼。晚年朱子,态度已见鬆动,今人无知,摭拾片言格物,便往科学上贴,只会瞎比附。

康德将道德首先放在人本体的良知上解决,操之在我,毋待他而然,不依条件才有。此为非凭感触,根源性的智思,不靠知识,而是常在理性之光的刺透下,逼迫我履行德性的义务。康德在「地」之道科技外,别立「人极」,避免理论理性之知对人性的僭窃,乃为大事业。不仅如此,当他辨别出一依于主体而现的智思界,凸显为一独立人极的同时,也与「天」之道上帝,相对拉开距离。我们按照康德的形上分析看上帝,基于道德需要,仅作背后设准,道德无论上帝,与宗教要分开。中世神权,只讲天道上帝;文艺复兴重现人道;工业革命才开物成务,启动地之道科技;如是天、地、人三才各有发展。唯康德在西方能率先说明,三才别为三道,各有所应造之极。成德是人自己的事,人道当有其极,地道或天道不可来随便代替。当然西方并没有这三才三极的讲法,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学术的角度给予肯认,指出他康德了不起的地方。良知非一获取的义务,它本即保有义务法则,让实践理性的法则令吾行所当行。得他这先天务本之说,人之为人,乃得以挺立天地间!

康德把良心比作人心的内部法庭,人人皆觉他为一在内依法监督者注视。良心本身,既非义务,但也非法则。法则是实践理性所立,良心乃那常存之法则的守护者,感受法则的命令自责成义务。良心为人主体之实,是主观的,法则是客观的,良心既知且觉,自觉那法则,断知此是非。良心有这独觉独知的本领,觉知于己,成德在己。良心法庭如此庄严神圣,但有没有错呢?康德认为,没有「错误的良心」,不过又说,良心可能在「客观判断中去弄错」。以康德的做学问,思考之周,说话之慎,用词之精,读者断不可望文生义,当他自打嘴巴,想理解好康德,起码要有一定水平又肯虚心才行。照西方传统,不是明明有「错误的良心」那说法吗?不过依康德思考的自身理路,良心主观判断某事,是要与我的实践理性相对比,目的为必须得到客观判断,这绝不会有误。因在对比中,良心独自感受法则当是最后的,不能有错的可能。若良心感受未必命中法则,那良心便非「不可免的事实」,而须有义务以责成,待后天训练而然,才为合格的良心。良心获取法则丝毫不爽,方成真良心,才尽良心义,这一真知灼见,康德完美地保留了传统「良觉」一义之实,并予以清晰的新发挥。但良心在客观的判断中会搞错,一事怎是怎非,知有不逮,去判断时弄错了,错出知性,会有可能,但这只属知性问题,非良心之错。西方的传统曾把良心分作良觉与良知,表达与理解任一方面不够,便生割裂,固成问题。然今世俗单用良知一词概言良心觉知二用,虽方便但观念易乱,再需康德花大气力详析:良心原则不能错,才为真良心;但良心断是知非,仍无必得的保证。

康德以良心为守护法则的内部法庭,其说甚善,深入肯綮,不过非必无瑕。牟宗三先生精译康德,发现原文含溷,所在难免。按理说,良心作为法庭,庭上有检控、被告、仲裁,存在角色之不同。良心进行检控,去起诉行动者,再交法官依法判决。最初良心作为那从事检控一切自由行动的内部判断者inward judge,和最后这具有权威的良心之判断者the authorized judge of conscience,康德同用一judge为词。可是前者原告是判事起诉的检察官prosecutor,后者依法判桉才是法官,二者身份为二。原告与被告,同处对立的地位,他们互相对质,再由二人之上的法官代表法之立,康德虽已表白清楚,惜用词未够分清楚,当译作另一语言,小疵就给翻出来。康德认为,良心是原告,诉诸理性之法指控无失不爽,被告乃现实带理性行动却有七情六慾的感性人,同处一庭讼辩。是那人自觉被理性逼视责成,同时被理性敦请促成。一个内心法庭上,要来起诉的原告,与要去辩护的被告,一时同出,虽为一人,却现二角色。但若思议还原二角色为一,却成法庭上的背理想法,因若如此检察官立场尽失,自己控告自己,自己又为自己申辩,公正性何在?想要避免其间的矛盾尴尬,理性应构想一理想的人,即超然一而二的原告被告之上,而为一具足权威的良心之法官。康德再推论,这法官理该被思议能洞悉人心,有充分力量去命令责成一切义之所在又为所当为的事务。立这位超越一切的存有,检查官与被告人的独立身份便可同告确认,讼与辩才持续有效,道德的实践理性,终得其自给自足。

康德的良心法庭之说,除原告与法官在用词上似杂小疵,但瑕不掩瑜,其义极精。良心用他的话讲,是「生而有之者,即组织之于其存有中者」,「一个人有事于其自己的事业」。康德言此良心,自为规律自负其责,有点像孔子说「三军可夺师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的那样,必然而固然,乃无法取消的存有。需此等卓识肯认,良心才立起来,人极也立起来。所以冯友兰持所习西学来说良心只是假定,熊十力不客气直言其非:良心实实在在是你的呈现,直下自觉肯定!这是中华圣学真知,也为西土大哲灼见。良心在我这儿明明独立,天经地义,你天你地,也不可夺!

依康德,道德完全自律,不待任何对象,故人最终也需独自对其採纳的准则及做出的行为负责,此同我们所说的立人极。可是从这交叉点再说下去,中西表述,仍存一定分歧。康德讲的良心法庭上,良心是原告,感性人作被告,原告被告相持于下,由法官秉法在上,听彼两造讼辩而后狱可断。良心虽判别善恶亦判官,然非法官,他只检察搜证,指控被告,诉讼陈词于法官,并不与法则的无上命令可为一事。良知判官非法则,也不颁法,他仅感受法则而保护之。所以良心含法则性,具理性的主观意义,但并无客观意义。法则的客观意义之建立,需具绝对权威同时有一切力量而责成一切,非孑孑然一良心可担当。所以去到底,当有如此一个独立超然的道德存有才可思议,他叫这作上帝。良心是需隐晦包含上帝概念的自我意识,上帝面前可负责自己行为的主观原则。按儒家所见,良心不昧,自也具主观意义的理性呈现。但若依王阳明,良心更是天理,「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如是者天理是「良知之天理」,良心为法则大本源,不仅保护法则,它「无声无臭独知时,此是乾坤万有基」,更具理性客观意义。儒家心学看心即理,心外无理,理性的主观与客观,都在良心上是一。这在康德为不可能,良心只能是主体性原则,还需去面对客体性原则上帝。上帝固必承认道德理性于人自给自足,乃合理无改,但这首先是自我道德意识已默认上帝之结果。

良心独立,为人极本体,中西哲学之了义都当这麽讲。但这良心与无上命令之法则,是二还是一?看法却有不同。康德良心是良心,法则是法则,客观法则在上帝。要是良心即法则,良心岂非上帝?人即使敢这麽说,那良心庭上终变成上帝自己在诤讼无已,这成甚麽话?不过你康德说法则是人的自由意志下实践理性之无上命令,需位格化令之生效,这理想化人格应是智思物--何不留给人在其自己的本体,反去推给上帝?意志要自律,客观法则怎可反见行远?此中歧异确在,可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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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多多。谢谢! -胡涣- 给 胡涣 发送悄悄话 胡涣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09/2009 postreply 08:10:59

谢赏阅! -吮露鶴- 给 吮露鶴 发送悄悄话 吮露鶴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09/2009 postreply 17: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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