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warning letter

来源: 2019-12-01 21:13:07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最近看到网友有关收到warning letter的帖子,蛮替她难过的,毕竟是工作过8年的公司。同时,我也想分享一下我对公司解聘动作的理解。

美国的雇佣关系理论上是By Will。也就是说凭双方意愿,只要一方不再有意愿,就可以终止雇佣关系。员工辞职,行业约定一般是2周的提前通知,这样有时间安排项目交接,有始有终,好聚好散。有些情况下,主管会要求更长时间的交接,(虽然我个人认为没啥意思,员工身在曹营心在汉,多留没啥意义,但是不少主管这么做)。大公司有exit interview,由人事部门安排。你目前的老板是有权利调看exit interview的内容。如果不想burn the bridge,exit interview的内容最好留个心眼。

对performance 不好的员工,公司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直接主管有生杀大权,人事部的干预范围有限。涉及犯罪行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事的干预权利比较大。其他,解聘就是一个钱和手续的问题。一般情况,经理轻易不会轻易启动解聘程序,因为解聘程序中要求的建档工作量巨大。像网友这种在公司工作8年,之前没有performance问题的员工,解聘程序要求会更多一些。比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然后PIP。PIP要求大量精力时间做document,放进去一般都是情况属于不可调和了的了,到这种时候了,早做打算的好。据说PIP生存率是25%,我看除非原始矛盾解决了,不然该走的还是走。还有一些公司有5%淘汰制,操作方式可能不同。

解聘的过程繁琐麻烦,这样一来会造成一种情况,主管更愿意用contractor而不给contractor 转正或不雇佣正式员工。终止contractor合同或更换contractor通常不需要document。

再来讲讲什么是performance。有很多人认为客户的意见是最重要的。其实不然,等有时间,我来分析两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