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其错误所在,我们可以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以企事业的不同结构组成,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在不同结构环境之下,对于项目业务和人事管理的权限范围问题,来简单地看看到底如何看待和理解所谓管人和管事的不同表象,并进而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给自己对于 leadership 或管理的全面看法,有个正确的结论和说法。
从项目管理角度出发,企事业大致可分为以下 3 种结构:
- 功能型 - Functional
- 项目型 - Projectized
- 项目和功能混合型 - Matrix
项目型 (Projectized),比如 4 大,管理人员只有在拥有或接受项目的时候,才有类似功能型企业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那些全部管理职能,并拥有一切有关项目执行的决定权。管理形式简明扼要。某种意义上,4 大也可以看作是项目功能混合型的,但它们的主要功能特征,决定了 4 大的项目型属性。
项目和功能混合型 (Matrix),针对项目管理人员来讲,比如来自企事业 PMO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 项目开发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要组织项目以及招集人手,一般来说,就要通过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同时,项目组人员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归于项目管理人员和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之下的双重领导模式。比如有关项目的执行步序,由项目经理决定,而部门管理办公室则负责人事安排。
- 项目强化型 - Strong Matrix
- 项目平衡型 - Balanced Matrix
- 项目从属型 - Weak Matrix
项目从属型:顾名思义,项目领导人在人事和经费方面,就完全要和生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商量着来了。这也是因为项目其本身,通常就是生产部门自己开发并跟 PMO 申请而来。如此一来,项目的各方面,就要听从生产部门的意见了。这种情况下,项目领导人,就是个协理员;统筹协调项目组、生产部门管理办公室、和 PMO 之间的信息交流,包括人事、项目、和经费等各方面的事务。项目管理人员有经理的头衔,但权限,犹如功能型企业中的项目协调员。
总而言之,在任何企事业,除了犹太人集中营、战俘营、或监狱,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所谓只管人,不管事的经理。以监狱来说,管人,也是因事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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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阐述由于时间关系,有不太全面的地方,望网友拾遗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