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说得有道理,如果海归是共同的决定。

来源: 吴用先生 2011-02-28 13:00:5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62 bytes)
当然责任有大有小,如果留守一方默许或没有尽力劝阻或让另一方意识到潜在的问题,那么也有部分责任。具体情况也许只有当事人明白,俺没经历过,也许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吧。:)不过,想起下面美国老土提到找工作的三大考虑,很有道理,在我看来,全家能在一起才是第#0的考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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