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有点儿道理?可惜这是把本来毫无联系,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硬扯在一起,以期进行信息污染,凭空制造借口。
这里提到的2015年法案,是巴黎恐怖袭击发生后议会通过,奥巴马签署的一项旨在堵住某个很具体的安全漏洞的法令。且不说这一法令绝没有如同川普的总统令一般一刀切的禁止7国公民入境,而最重要的是,这项法令影响到的根本不是这7个穆斯林国家的公民,反而是享受美国免签待遇的38国公民!
稍微琢磨一下就知道,这项法令完全没有涉及,也没有改变7个穆斯林国家公民进入美国的签证程序,却对38个免签国公民进入美国给出了附加规定。其实,叙利亚等七国公民要获得签证入境美国,本来就有严格和行之有效的反恐甄别程序。但之前有一个理论上的漏洞是,享受美国免签待遇国家的公民(例如英国公民),如果加入了极端组织,就可以去索马里,叙利亚等国接受了训练后利用本人免签国护照畅通无阻的进入美国。所以这项法案要求之前免签的38国公民,只要5年内去过这七国,就要走一遍签证审查程序,没发现和恐怖组织有牵连方可进入。而至于那7国自己的公民本就不能免签,所以这项规定和他们完全无关。
最初制定这法案时,如林达所说,并不是列出七国,而是两伊,叙利亚,苏丹四国,当时倒是涉及到极少数这四国本国公民——即那些同时具有某美国免签国双重国籍的。他们本来凭免签国护照可直接进入美国,但法案取消了他们的免签待遇,要求他们和母国其他公民接受一样的审查程序。当时法案受到的批评就因为这点——很多人的双重国籍其实来自于自己不可控的原因,例如叙利亚籍父母生的孩子自动具有叙利亚国籍。仅仅因为这点就取消免签待遇,不管涉及到的人数多么有限,都未免带有歧视性质。所以后来法案再增加利比亚,也门,索马里三国时,就规定此事和是否具有有关国家国籍无关,只和最近5年是否去过这些国家有关。
举几个例子就可以很轻易的说明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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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公民A要来美国留学,在2015年法案之前要申请签证,法案之后也要申请签证,各种程序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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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民B,2012年去过苏丹。2014年来美国旅游,不用签证直接入境。2015年法案通过后又来美国旅游,因为5年内去过伊朗,而不再享受免签,必须申请签证接受审查。
所以这一法案针对的是英国公民(B),而不是苏丹公民(A)!
但是川普的总统令则正好相反。在前面举的例子中,穆斯林禁令导致苏丹公民(A)完全不能入境,而英国公民(B)反倒不受任何影响。
连针对的对象都不同,只是因为都出现了七个国家名字就扯在一起,何其荒唐。
明确了2015年法案的准确内容,立刻可以发现林达行文中其他试图瞒天过海之处。比如林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