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吧

来源: halfdummy 2013-05-11 12:36:22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174 bytes)

最新信息更新至2012年8月:
       由于有太多的海外大陆人士咨询现行中华民国(臺湾)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引起的争执,现在就此条已经提出修改、限制、和明确草案。
预告修正「护照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草案
第十八条修正条文:
第十八条 在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经驻外馆处转请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规定许可后,持用普通护照:
一、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当地无永久居留制度,须取得长期居留资格且能继续延长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该居留权国家连续住满二年以上;或为臺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经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核准,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比赛或活动;或在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术或专长,或对我国有特殊贡献,经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推荐。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规定为许可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会商决定。
第一项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普通护照,应备护照用相片二张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护照申请书。
二、当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退还。
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或身分证明文件。
四、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核准或推荐函。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普通护照之效期为三年以下,护照末页应加盖新字戳记。
第一项大陆地区人民领取普通护照时,应将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缴销。
第十八条修改说明
一、海外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暨本条规定,经外交部许可,持用普通护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针对大陆地区人民身分尚未转换为臺湾地区人民时,因特殊考量需持用我国护照所定之特別规定,外交部依该规定受理渠等申请护照,係以「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之 方式办理,实务上仅有极少个案因代表我国参加国际体育比赛而获发护照。然因本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普通护照须符合有政治、经济、社会、 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规定未臻明确,迭有大陆地区人民认已符合本条所定资格纷纷要求核予护照,造成外交部或驻外馆处处理困扰,爰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 项第一款、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修正该款所定资格要件,以符「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之现行处理方 式。
二、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增列第二项规定。现行条文第二至第四项则依序移列为第三至第五项,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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