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周强难题

来源: Mao_8341 2017-02-02 06:04:57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9197 bytes)

中国的周强难题

 
 
 
甄言撰写2017-01-19 02:37:06
 

当习近平首次以国家主席身份访问瑞士、出席达沃斯论坛(WEF)并向西方世界发起挑战之际,另一场硝烟弥漫的中西方较量正在中国上演。而后者的主角,正是中国最高司法官员——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

北京时间1月14日,周强在出席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时谈及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时直言不讳地表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正是此一段论述,成为引爆舆论的一枚炸弹。来自各个高校的法学院学者以及律师群体呈瞠目结舌状,以不同形式表达着不解和失望。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直叹“不可理喻”,在其看来,无论怎样的国度,司法如果没有独立性,那就意味着它会常态地受到法外因素的干预,最终结果只能是冤屈遍地,引发造反。


周强因抵制“司法独立”遭舆论围攻(来源:新华社

同样来自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则撰文质疑道:宪政民主怎么就成西方的了?宪政就是实施宪法。中国现实是有一部宪法,而宪法当中规定了民主。宪政民主就是要实施中国宪法,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民主选举。否定宪政民主,就是否定中国宪法;否定宪法,也就是否定了宪法规定的所有国家机构的合法性,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都成了不合法的存在。不知这是出于对宪法的无知呢,还是无底线自黑?

而来自律师界的反弹,丝毫不逊于学界。公开消息显示,大陆百名律师联署呼吁周强辞职。北京律师梁小军的批驳很有代表性,“周强是学法律出身的,他能说出这样的话,说明这个法律并不是大家所想的或者官家总是在说的有司法改革任何迹象。从他说出这番话可以打破很多人的幻想。实际上法律还是为这个政党服务的,中国的法律和我们学法律所理解的法律是两个概念。”

面对汹汹民意,中国最高法于法人微博连发五篇文章,为周强言论做解释。在题为《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一文中写道,很多言必称“司法独立”的人,其实是利用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说辞,其目的是为了不断输入西方的司法观念,贬损中国的政治制度,周强院长的表态,不过是重申宪法的精神而已。

而在另一篇《坚持道路自信,敢于向错误思潮亮剑》中更是道明了所以开展意识形态斗争的缘由。“在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强调宪法实施与西方宪政联系起来,企图混淆视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对。”美国前国务卿杜勒斯在1953年首次提出“和平演变”概念,后被总结为杜勒斯的十条,其中就有这样的论述:“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传扬“民主”。一有机会,不管是大型小型,有形无形,就要抓紧发动“民主运动”。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地对他们政府要求民主和人权。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说的是真理。”

作为中国最高的司法官员,周强究竟是一时失言,还是一语道破了中国司法的现实?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周强在中共最高党报《人民日报》发文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

一边是对“司法独立”的坚决抵制,一边却是对依法独立审判的决绝姿态,看似前后矛盾、南辕北辙的言论背后,至少有三点值得深究。

其一,中国司法本就不独立,这是现实。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

其二,与西方语境下的“司法独立”不同,中国宪法使用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此一点,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中共十三大至今每届党代会报告的重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更是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2014年1月深改组成立至今,召开的的31次会议中有23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通过了38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绝大多数都与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直接或间接相关。

其三,中国意欲构建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有着本质区别。造成这一区别的,既有宏观层面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党制度以及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也有微观层面的司法人员遴选机制的不同。正如《人民法院报》所解释的,“中国宪法确立的党的领导原则、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早已成为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塑型’‘画像’。”

虽然周强的言论背后自有一套逻辑自洽的中国逻辑,但依托现有斗争色彩浓郁的表述,以及社会撕裂如此严重的情势下,要想将中西方司法体制之不同解释清楚,还是一大难题。对意欲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共而言,与其亮剑,不如按部就班推进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毕竟,让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最大的政治。

 

(甄言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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