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 QQQ? 2015-08-21 04:43:0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1825 bytes)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015-03-13 23: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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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条文中简单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规定,实在不能囊括人类复杂的内心,更不要说人类瞬间的潜意识,所有的被告人都可以说我不是故意的,为了相对的公正,法律只能根据行为去推定人的意识,可以说在法律上是我们的外部行为才是我们的全部,而非很多哲人所说的,你的思想才是你的全部。

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我们仅能依据人类千百年流传下的理性,司法审判真不是最好的实现正义的方式,但我们目前还想不出其他的办法。


关于这个事件,我们先看下新闻报道

下午17时35分,男子孙某驾车(男,32岁,上海市人)驾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口时,两度违章,不服从路口执勤民警茆盛泉指挥,驾车强行冲撞,将茆带倒在地。增援民警到场后,将孙某控制。后茆被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昨晚22时30分许,茆盛泉因抢救无效身亡,年仅32岁,妻子一个月后即将临盆。

  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下午5点26分,民警茆盛泉在路口执勤时,一辆红色宝马车遇到红灯,却越过停车线停下。茆盛泉上前起劝阻,宝马车倒车停回线内。随后,绿灯亮起,宝马车驶入直行车道,但却未按标线指示行驶,驶入左转弯待行区。茆盛泉上前明确告知,让其直行,但该男子拒不听从劝说,强行左转。茆盛泉被加速启动的车辆直接拖行,头部着地倒下。受伤民警随后被紧急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诊断,茆盛泉颅内出血,脑干受损,需进行开颅手术,有生命危险。据悉,抢救过程中,茆一度心跳停止。

  据记者了解,受伤民警茆盛泉年仅32岁,为闵行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妻子预产期就在下个月。现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开展中。宝马车司机和车辆已被警方控制。

  22点30分许,民警茆盛泉因抢救无效身亡。“出门时候还好好的,怎么就没了!你孩子都没见到啊!“4楼手术室外,家属和同事悲痛万分,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情。“昨天下班还打了电话,现在……”


 

还有个最新的新闻是

转:最新消息,闵行开车撞警察的是虹桥镇新桥村村委支书的外甥。已经找人在运作了。大家转敢运作!叫纪委查!!!给习大大看看。想逃脱法律严惩,要问问四万上海警察同不同意,村支书想陪葬,帮他一把!
 


我再看看网上的消息,有说对肇事者凌迟的,有说警察不好好执法的,有说警察不该太认真执法的等等。


排除富二代宝马、交警妻子临盆、肇事者是啥村支书外甥、肇事者微博嚣张仇警等中国特色的内容,我们认真的分析下这个案子里孙某是否真的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鉴于目前所有的证据也就是媒体上颁布的视频照片,孙某有两次违法,第一次退了回去,到了第二次交警上前执法的时候,我们看视频交警出现在车辆的侧面告诫其违法行为,这时候孙某突然车辆加速,交警去抓车子,拖行十米,交警倒地、后孙某停车。


整个案件的经过就是如此,暴力犯罪的案件的事实一般都比较简单,但法律适用却并不简单,比如这个案子,是否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一个问题。

我们追根溯源,探讨一个最根本大法律问题,什么是故意,什么是过失?

我们先看下刑法中对故意和过失的规定“”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一个正常人孙某(仇视警察和希望警察死真不是同样的概念)应该不会积极希望交警死亡,那对于交警的死亡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确定本案定性的核心问题。

这类涉及主观心态的案子,法官一般都不敢完全采纳被告人的陈述,因为一进派出所,任何人都会为了自保说“不小心”“没注意到”“没想到”等表示疏忽大意的话。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行为判断当时孙某的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

我们看视频截图当时交警在训诫孙某的时候交警在侧面,孙某忽然加速,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么孙某在赌气踩油门加速到时候是否能够遇见到交警会拉车门,我个人判断是真预见不到,我承认殉职交警真是“模子”,勇敢执着,对得起头顶上的警徽,警察的工作要面对很多危险,比如面对歹徒再危险也要冲上去,但这并不表示警察应该抓快速启动的车辆,因为面对并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只要记下牌照并记录逃逸,事后追责也非常容易,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没有一国的法律会规定交警该用生命去制止这样的违法行为,这是法律上的比例原则,是权衡执法者的安全和社会效益的平衡,但人总有崇高的一面,我很鄙视网上骂交警胡乱执法抓车门傻逼的言论,只能说你们生活太猥琐了,不懂啥叫崇高,不懂啥叫一个警察对自己荣誉的珍视。但也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孙某确实无法预见交警抓车。

交警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项有二,一是孙某加速,二是是否及时刹车。

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孙某的拖行了交警近十米,然后交警倒地,之后孙某说发现后视镜中有很多人看他再刹车,发现导致交警死亡,整个过程就几秒时间。

视频截图如下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纯刑法分析闵行交警殉职案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第一个问题是孙某在加速过程中是否能发现交警抓车,从视屏上我们可以看到,孙某的车辆窗并未完全关上,而且交警时抓前车门的位置,因此孙某说自己没注意到到辩解相当苍白,但孙某在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发现交警抓车。

第二个问题就是孙某发现后是否及时刹车,我同事@医疗律师刘烨有过这样一个观点反复看了上海警察拖行致死视频。指控故意伤害简单,且有强大舆论支持;辩护过失致死难度极大,虽更合情理。欲作此辩,辩方律师除了精通法律,更要精通神经生理、视觉生理、光学、力学。比如车辆启动瞬间能否观察到有人扶住车窗,倒地后又能否察觉,从启动到刹车的距离与时间是否在人的反应时间内等等。”个人也觉得主要问题就在于时间,猛然踩油门,加速,发现之后刹车停止的时间,和个人反映时间的差才是将来该案到法庭辩护的焦点所在,根据行车记录仪应该可以分析出速度曲线,交警松手的地点也可以在视屏中找到,从抓到松手宝马车基本都在加速。

我们可以发现这个问题无解,因为孙某的发现时间,反映时间因个体差异却有不同,而且开车新手和老手反映也完全不一样。但本案因为整个加速过程非常短,那么人的反映时间就很关键了,这涉及到孙某对交警的死亡结果是放任还是疏忽。相信如果排除本案法律之外的争执,该争议点会是核心,

我这里为大家普法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时三到七年,而且本案中孙某有明显的自首情节,那如果定过失犯罪,基本上三四年就可以出来了。


最后说几句法律之外的话,在我国任何公众案件,都会引发阶级斗争的话题,仇富仇官仇二代,基层民警有立场“不严惩如何执法”,普通百姓有立场“这么悲催的故事,这么嚣张的衙内就该凌迟”,经常开车的有立场“警察何必那么认真”,网民有立场“那小子背景如何如何,所以才如何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不是简单的保护弱者,而是哪怕被告人事一个人人都讨厌的人,一个微博上嚣张仇视警察的人,我们处罚他只能根据他那时那地的行为,而不是他平时的言行,一旦道德审判替代法律审判,那我后果真不敢想。最后为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亲自进行司法审判,当即受到了法官们的集体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可詹姆士一世固执己见,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理的。


 

  针对国王的这个结论,当时的大法官柯克反驳道:“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


 

  记住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我们仅能依据人类千百年流传下的理性,司法审判真不是最好的实现正义的方式,但我们目前还想不出其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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