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定居签证(D)的规定和要求,外国人申请定居手续,

来源: europe 2013-03-10 13:56:1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3179 bytes)

外国人定居签证(D)的规定和要求,外国人申请定居手续, 

定居签证(D)的规定和要求

D签证:发给中国公安机关批准在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


一、请提供以下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9个月以上、有两页以上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和护照资料页(即照片页)的复印件。

2、填妥的《签证申请表》(在线填写/下载填写)一份,并附近期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从未到过中国大陆的人士,需提供除现持护照以外的另一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如:旧护照、驾照等。16周岁以下申请人可免。

4、曾获发中国签证的人士,请提供最近一次中国签证和入境记录(入境章)的复印件。如已更换护照,需提供原护照资料页(即相片页)和护照上中国签证的复印件。

5、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第一次申请赴华签证时,需同时提交原中国护照(如仍在有效期内,总领馆将对其履行注销手续后退还)、港澳特区护照或台湾旅行证件。如无法提供,需提供中国出具的带有中文姓名的其他身份证明,如:出生证明、旧驾照等。请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非第一次申请赴华签证,需按以上第4条办理。

6、非澳大利亚籍人士申请签证,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持有有效的澳大利亚签证和入境记录,并提供该签证及入境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来澳免签或持ETA、电子签证者,请提供来澳入境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人到澳移民局开具国际旅行记录(International Movement Record)或其他形式的证明,请予配合。

7、“定居批准证明”原件(该证明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在华亲属向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办理方式及时间

1、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到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向中心递交申请可以提前预约(网上预约)。如总领馆认为有必要面谈,申请人须前往总领馆接受面谈。申请人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签证。

2、办理时间:正常的取证时间是递交申请后的第四个工作日。申请中心提供加急、特急服务。加急服务的取证时间为第三个工作日。特急服务的递交时间为每天上午12:00之前,取证时间为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点以后。邮寄申请处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收到之日至寄出之日)。


三、签证费、有效期和停留期

1、签证费及服务费标准

2、取证时交费。接受现金、银行支票、邮局汇票、公司支票和信用卡(Visa和Master卡)。申请人如以银行支票、邮局汇票、公司支票付费,抬头请写:CITS V Service (Australia) Pty Ltd。邮寄签证申请只接受以信用卡“扣款授权书”(Payment Authorization Form)形式的付费。

3、D签证六个月有效,一次入境,停留期000。持证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


四、重要提示:

1、请在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能早于3个月。如申请人计划不当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2、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6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签证申请一经递交,不能更改或撤销。用于签证申请的材料递交后不再退回,如有需要请事先复印留存。不管签证是否获准,申请人均需向中心支付服务费。

3、是否颁发签证及颁发何种签证,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最终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领事官员视情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配合。

外国人如何申请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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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如何申请定居?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

外国人如何申请定居?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

外国人在华办理定居手续,需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领取并填写定居申请表两份,交两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定居申请表中担保人一栏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工作处所、住址、与申请人关系、担保人签字九个项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人在国外无亲属或依靠本人退休金来华定居者,须提供住在国公证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亲属证明或退休金证明提供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和申请定居的书面材料;提供担保人的户籍证明、书面申请。

一.申请定居的条件

⑴配偶为中国公民并在国内居住且结婚多年,申请时仍在外定居(结婚的具体年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或只在中国境内有直系亲属,并有财产和住房的外国人;

⑵外籍华人在国外无亲属,在中国境内有亲属并确能担负起申请人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不依靠国家或集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虽亲属不能负担,但本人有足够的退休金,入境定居后不致给国家或集体增加负担的;

⑶经人事部审查批准的科技人才;

⑷经主管部、委批准的知名人士.

二.办理暂住加注

(一)办理暂住加注的范围在境外企业驻沪机构、三资企业中任职应聘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

(二)办理加注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有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往来大陆通行证;

2、交验上海市卫生检疫所签发的健康证明;

3、提交与暂住事由相关的证明;

a、在境外企业驻沪机构、三资企业中任职应聘人员,交验市工商局颁发的《工作证》或市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证》;

b、如系首席代表或法人,可免办就业证,但需提供《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办理暂住证暂住签证延期

办理《暂住证》《暂住签注》延期《暂住证》《暂住签注》期满,如需继续在沪居留,应携带境外机构、三资企业《备案登记簿》及上述相关的材料,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暂住证》过期即失效,如需继续在沪居留应提供相关的材料及照片,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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