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点: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211室 联系电话:62490880-81237、81232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自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有关机构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市政府侨办调查、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申办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人要求回国定居的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的护照和签证; 申请人出境前原住地的户籍证明; 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 拟定居地的户口薄; 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凭证; 申请人若系离异者须提供离异的有关证明。 申请受理: 由申请人本人或经由国内亲属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初审后予以受理,由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人在国外的可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在境内提出申请的程序: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市政府侨办;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发函至区、县侨办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区、县侨办及有关部门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函复市政府侨办国内处;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同意定居或劝阻的决定; 审批决定由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发函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侨联及定居地的区、县侨办;获准回国定居者,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在国外提出申请的程序: 我驻外使领馆受理后转市政府侨办;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发函至区、县侨办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区、县侨办及有关部门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函复市政府侨办国内处;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同意定居或劝阻的决定; 审批决定由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发函至我驻外使领馆,并由使领馆通知申请人。获准回国定居的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市侨联及定居地的区、县侨办; 获准回国定居者回国后,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有关表格,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依据: 1、公安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88)公六(2)第642号; 2、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87)侨政安字第167号; 3、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 4、市政府侨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华侨、港澳同胞来沪定居审批工作的通知,沪府侨办(89)第207号。 以上服务 免收费用 ************************************* 天津
|
华侨回国定居手续
所有跟帖:
• 外国人定居签证(D)的规定和要求,外国人申请定居手续, -europe- ♂ (11835 bytes) () 03/10/2013 postreply 13: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