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很明显,高通在全球范围和国内范围都满足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下面有人认为中国只有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因此属于麻杆儿打狼两头怕。这是错误的,因为中国同样还可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批准,尤其是中国最常用的行为性限制性条件。对整个并购的portfolio的影响非常大。
在商务部时代,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就比欧盟和美国受到政策影响更重。更别说现在新部门新气象,想怎么玩就可以怎么玩,连个旧日的惯例都没有。相关市场的确定就能让高通哭都哭不出来。在这种贸易战的大背景下,附加行为性限制性条件尤其是关于核心专利的FRAND条款是跑不了了。
说实话,我个人是看热闹不嫌事大。这个是最好的测试新的部门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口径,产业政策或者其他的非经济性政策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影响上限,在受到极端政策影响的情况下,相关市场是如何认定,国际合作对于决定的实际影响,国外的律师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影响等等。
做实证研究,很少能遇到这种机会,国家免费给提供了实证数据,难道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