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关联性(下)

来源: 寻找无罪 2015-08-23 15:08:2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3473 bytes)
继续市场关联性 (三) 以上的种种评论,不外乎【一种概念】。亦即如果中国的CPI,PPI ,GDP,或采购经理人指数,都是中央银行向各个领域的企业业绩【收集整理】之后,递交给中国官方的“国家统计局”,那么中国银行的【报告评估】实际是——参差不齐的——因其中的【内部评级系统】是存在——不完整数据的。与中国体制上形成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关系 但是,把这种“参差不齐的数据”当作中国市场与经济体制的【信用风险】也不对。——这是与中国特有的“银行业结构复杂”有关的【管理学难题】。因为,如果“叫你”管理中国庞大的土地,以及为地方政府设置一个【统一的机制】,我猜想我们会把中国社会,与其中国市场搞到“破产”哈哈。——更何况,市场对中国经济数据的【评估标准】也只著重在西方那种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IRB)的数学模型所偏重于【财务分析】,并且大量引入市场价格变量,如利率、汇率、股价等,这对西方银行业无疑适用的,但是对于中国银行体制的【特殊管理】,是无法“对应”的。这也可以领悟到——为什么很多投资者,或经济学家,评论人都觉得中国市场的【管制原则】是个促成中国特有的“市场扭曲”。这与民主不民主沒有关系。乃是——怎样的环境结构,就造成相应的多元化政治管理机制,以及繁杂多变的经济结构监管原理的需要性 于是从以上巴塞尔III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性影响,就能明白中国银行结构的复杂性,与中国政府的行政体制存在关联性,甚至对应交错性。而欧美市场的【资本机制】,就拿华尔街的美联储来说,俨然就是——脱离国家主权限制或局限的——世界性的中央银行。就连美国的国会,和高等法院也并【没有主权】干涉,干预,甚至监督美联储局的货币政策。而欧元作为多少与美元存在某种“竞争”关系的【对抗性货币汇率】,也因自身与“美元指数权重”的有紧密的关联,加上欧元区的政治体制【松散】,所以仍然受制于美联储机的货币政策的影响 而中国银行结构的“类型”,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体制——而非机制,却与政府监管机制之间无法区分,就正如人民币中间价是不可交割的价这种原理相仿,所以人民银行就像在市场上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一样,仍然脱离不了【国家主权】的管理范畴。并且在中国广大的土地上中国政府仍具有古代那种——中央与地方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互补,又不像是西方类型的三权分立制——这样的管理模式。在欧美市场上一般人的概念是,只有国家,与其中央银行这样的【两种结构化关系】,但在中国银行体制之中,除了国家与中央银行之外,还有【政策性银行】。并且也设立了诸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等等。这种银行体制的管理类型完全无法辈子欧美市场所理解。 另一方面,即使是欧美市场,中小企业都能够向银行贷款,但在中国市场里,只有中央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才有关联,而中小企业只能在股票市场上向市场进行融资。然而在欧美市场上,股票市场实际上是各大企业主要融资渠道,但在中国市场上,股票市场只不过是【间接融资】罢了。在中国内的投资,或做生意,银行贷款永远是主要融资渠道,而且与国有企业有关系。 了解这种复杂的背景,我们就明白为什么政府不是直接把自己的投资项目,或者建设项目,向市场进行融资,乃是透过【犹如授权般】的向政策性的银行“执行”有关融资项目的目的。这意味着政府不是由国家印钞,注入到银行中,为银行增加流动性,使银行再向市场增加信贷流动性——乃是国家只是向市场直接提供【相关的投资项目】,然后由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政府的命令,向政策性银行注入资金,以便让并非中央银行性质的【政策性银行】为政府项目投资,再次向市场融资。这与其说是【量化宽松政策】,倒不如说是——权利转移(但不是其转换,或者转型)的【融资战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政策战略”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政府不是要印钞,或者用货币来直接购买股票,乃是由政府基金来维持股价的稳定。这反映了中国对股市的控管原则,并不是货币政策,或者财政政策。乃是【间接的】,即“技术性”的,以政府基金与股价稳定之间存在了【综合关系】,因为既不是“国家掌控型”的对股市干预,但也不是完全的——市场交易型,就任由股市波动;而是——市场在前运作,国家在背后守望,两者之间的基金公司,既不是老板,但也不是中介人,但也不是中间人——我称之为【市场中间化政策】的管理机制,而不是干预机制 至于政府不是直接在市场购买债券,但又接受债券作为银行抵押,换句话说,政府虽承认了市场上流动着的债券【当作资产】可以作为抵押,但是,国家并不会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购买债券,反而鼓励银行将这些债券当做抵押来买入——这也是8月11日星期二星洲财经所报道的,中国领导人选择了间接融资的办法,避免债务规模扩大,这也是中国政府说施行的债务重组的计划,或方法 至于中国政府把2008年在金融危机期间创纪录的信贷扩张,用作重复投资,而不是直接转换成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成长——这是完全脱离了传统的货币理论那种所认为——增加货币流通,就会使国家的经济达到信用扩张,从而就会促进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这样的教条主义市场规律。 把信贷扩张所代表着的债务累积,不当作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计算,乃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表外】用来重复投资,使投资的效益再转换成GDP的成长意义——这种把投资成果当做GDP意义,不再是像传统那种以货币信用扩张假想着GDP的规模——这种【行政策略】,比货币政策更加有意义,比财政政策更加有——国家主权的味道 因为欧美市场那种传统的货币理论,到头来只能证明了——中央银行才是老板,国家与政府与主权只是老板的员工,甚至“奴仆”罢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中国官方首度宣布汇率中间价大幅度贬值是为了主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并加大境外热钱做空中国股市的套汇成本,弱化人民币实际汇率过于刚性的单边升值压力时,我就能明白到 1)原来中间价贬值,是为了人民币汇率的弹性,这是——功能上的贬值 2)中间价贬值也是为管制外资做空中国股市的套汇成本,这是策略上着贬值效用 3)人民币中间价贬值,也能够克服人民币过于刚性的单边升值压力,这是一种开放型的贬值意义 不过我第一次听过货币贬值,竟然可以,或者是为了增加货币汇率的弹性,这种新评论——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但是我后来想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可信度。——因为如果人民币汇率随着美元强势,继续升值的话,那么美联储如果真的九月升息的话,人民币从【升值】,突然大幅度的降到【贬值】,那时就不叫做——贬值了——那还是大波动,或干脆叫——汇率大跳水好了。 至于关于管制外资在股市上的套汇成本,这已经牵涉到了在国际金融上普遍存在着的【监管套利现象】,这是我从google上寻找着巴赛尔协议III相关信息时,所找到的名词解释——里面提到 对一个国家而言,如果不同地区的监管要求不同,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在地区间转移业务以实现监管套利,这个国家的金融风险会随之上升;对于整个世界而言,如果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不同,那么监管套利行为将会在国家之间广泛存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索罗斯的“量子基金”要在百慕大而非美国本土注册。每个国家有各自不同的金融发展进程、相对优势领域以及由此决定的金融监管规则和法律框架,因而监管的强度和重点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向监管成本更低的国家转移,从而实现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由于监管资本往往被视为一种监管税收,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套利的动机。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套利的常用工具。 以美国为例,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金融机构颁发执照并进行监管,其中联邦级别的监管者就有十多个,而五十个州则又各有其独立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分业多头监管,他们的很多监管职能产生了重叠,而监管规则又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选购”(go regulator shopping)。1979年纽约州银行官不允许米德兰海运银行与香港汇丰银行合并,米德兰海运银行就放弃了州银行的运营特许证,转而获取了美国联邦特许证;同样,在这一时期一些美国银行也根据自身需求放弃了联邦特许证转而获取州特许证,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早期的金融监管套利行为。监管机构的可选择性使得一些金融机构本来无法开展的业务可以在新的地区继续开展下去,其中当然不乏可能提升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高风险业务。 与监管重叠同时存在的是监管真空。因为美国整个国家的监管规则不能统一,特别是很多监管机构片面地注重特定监管业务,使得整体监管系统中存在着很多漏洞,这些漏洞也为金融机构实现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而且,对于市场上分类比较模糊的业务,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责任推诿现象,这就更加助长了监管套利行为。 对次贷危机的反思中,监管套利被看作是引发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在诸多场合一再提及: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市场监管改革方案之后,纽约大学商学院教授诺利尔·罗比尼(Nouriel Roubini)针对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了在金融创新和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改革的十条基本观点,其中多次提到监管套利的影响及其应对之策;2008年11月,G20国家通过的华盛顿宣言呼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避免包括监管套利等在内的潜在不利因素对世界各国产生消极影响;2009年4月,G20国家伦敦峰会公报也声明,要建立起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关系,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从而降低监管套利的影响。 里奇(Licht,1998)将监管套利定义为发行人等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低的市场去,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额外利益的行为。 斯凯博(Skipper,1999)则认为监管套利是金融集团通过内部业务转换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谋取额外收益的行为。 也有不少学者从监管竞争的视角给出监管套利的内涵,斯帕特(Spatt,2006)指出监管套利是监管竞争的结果,通常存在于有多种选择的监管体制中; 哈德杰马尼尔(Hadjiemmanuil,2003)则提出,监管竞争的可能后果有两个,即监管竞次和监管套利,而监管套利是指提供相同产品的不同金融机构因受到不同监管者的监管,造成规则、标准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尝试改变其类属,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构管辖之下。 从本质上看,金融机构监管套利行为的目的无外乎寻找更为宽松的市场监管环境,降低机构为满足监管要求而付出的成本,从而提高自身利润;而监管套利行为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自身业务在不同监管环境中的转移。 更为现实的情况是,每个国家为了加快金融市场发展,满足流动性需要,甚至是争取税收,都有动力通过降低监管要求的办法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携带资本在本国注册和发展,国与国之间因此存在了竞争关系。2002年美国金融史上最为严厉的监管法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之后,时任伦敦市长史达维将之视为“让伦敦超越纽约的最好帮手”,国际之间的监管竞争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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