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薄熙来案庭审现场记录完整版(三)

来源: 河里的石头1 2013-08-23 07:38:0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3767 bytes)

【庭审现场记录16】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有关尼斯房产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上午的质证意见辩护人简单作出一下回应,对于罗素地产公司与加拿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公诉人说抵押被解除了,且罗素公司把钱也给还了,均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还有,德某某的证言讲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该公司的章程记载,股东是远东公司和皮某某,对于上午质证的证人证言,辩护人也发表意见如下:对于开来的证据的意见还是坚持以前提到的。对于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也已经讲过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说的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开来也没有主动给被告人讲过买房的事情,也没有说徐明出资的事情。控方说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据的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情况,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饭时看到徐明和开来在看幻灯片。还有,房子的产权很复杂,被告人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明白这中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此外,开来的证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关于看幻灯片情节,把开来的电脑拿来,当庭出示。开来关于费用的问题,说开来让徐明报销费用是在2003年开始,她说那时候和徐明的关系已经到了可以给她报销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开来就和徐明要这么多钱。另外还有一点,徐明作证时提到在商务部停车场听到被告人讲了一段话,说在这之前提到谷开来说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开来所有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这个事情。开来的证言很混乱,比如说,她说这房子她怕给瓜爹政治带来影响,她把房子给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没有这样做,可见,她的思维很混乱,她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关于徐明的证言,徐明是看幻灯片的旁证者,昨天徐明出庭时说他看了幻灯,被告当时也进来了等等。但辩护人对这个证言也表示怀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笔录,徐明非常肯定地说是开来拿了房子的图片给他看,没有幻灯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说看幻灯片只一次,但当办案人员拿着电脑问他时,他却肯定地说就是它,辩护人认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辩护人:徐明2013年1月23曰被询问,为什么徐明会和图片联系起来?这里就有一个对薄谷开来证言照应的情况,希望法庭能注意。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我们认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说他开着车直接进了商务部,当时徐明没有商务部的车证,不与秘书联系就想进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证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长,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会突然叫徐明来说这样一番话?我们认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对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没有。下面是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我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这段可以证明,所以在签这个文件时她完全没有认识到是替谷开来代持,关于姜某后来说我是替薄谷开来代持,将来还要还给她。在做笔录时姜某也说她有一对孩子在英国,怕不让她回去。因此现在她表示帮谁代持,她的自愿性是有疑问的。关于德某某证言,德某某的证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并未向办案机关完全说明房产的情况,他手中掌握许多材料,未向办案机关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复印件,复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单位调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证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曽经一直想动用公司的定期存款,这里我们就有一个疑问,罗素公司现在还有多少资产?不知道。在他的笔录中他说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开来的房子是徐明的钱,但他提供的材料证实,策划买这个房时,策划公司写了明确一句话,323万美元是德某某或开女士在中国一家个体投资经营集团获得的初始资金,虽然没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个体投资人。最后,根据德某某的笔录,确确实实说明无论是罗素地产公司还是枫丹^圣乔治公司,薄谷开来都已没有股权,现在的股权分别由他和姜某持有。

辩护人:关于王立军的证言,其证言基本都是猜测性的,推测性的,没有证明效力。王立军说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在老佛爷商场附近,一个在红磨房,与尼斯房子完全没有关系。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了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磅,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

被告人:我补充几句,我对幻灯片、商务部停车场的事都没有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质证如下,对于罗素地产与加拿大公司关系的问题,我方在上午举证时已经举了很多证据,比如说罗素地产的章程、合同等,能证明是罗素地产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公司的。还有,关于还钱的问题,也有相关证据证实罗素地产将钱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由罗素度假公司还款。对于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罗素度假公司占一股,当时只是为了成立公司才让他成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还是谷开来,辩护人在否定证人证言时,首先设定了一个不正确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断章取义地评论证人证言。姜某的证言讲到这套别墅是她与徐明度假的别墅,但这是在徐明没有告诉她别墅是谷开来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诉姜某这套房子是替谷开来代持之后,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开来的证言也能印证这一情节。刚才辩护人说到关于谷开来的证言前后矛盾,是因为设定了前提,就认为房子不是谷开来的,正因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开来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该房子,她才需要选择一个最安全的途径控制房子,谷开来证实的内容均与德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相符合。

【庭审现场记录17】

公诉人:徐明的当庭证言对辩护人的怀疑作了合理的解释。在商务部薄熙来给他谈话的时候,为什么让他对这个事保密的事记得这么清楚,证言说的非常明白。第一,这是一件大事;第二,这是薄熙来单独和他谈房子的事;第三,这是薄熙来对他的特别嘱咐。对于看图片,对于2000年他的回答是记忆不清,在13年1月22日对这个证言进行了更正,辩护人一再追问过他怎么想起来了,徐明也有合理解释。关于商务部的事,昨天辩护人问过徐明你以前没有停车证,2005年才有的停车证,但徐明当庭坚持我一直有停车证。卷内调取的证据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没有停车证。所以辩护人对徐明的怀疑是不客观的,而且是断章取义。关于德某某的证言,辩护人一再认为德某某在说谎,但德某某参与了整个买房过程,而且是听从了谷开来的指意。而且薄谷开来的证言也明确地证明她给予了德某某授权,认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证时仍然坚持房子是替薄谷开来代持。关于电子邮件问题,这些电子邮件均是由制作者本人提供,侦察人员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比如德某某与薄瓜瓜的邮件,德某某与谷开来、姜某与律师之间的电子邮件,都是他们本人制作的,他们本人也进行了确认,程序合法。关于幻灯片提取的问题,在上午播放前,公诉人已向法庭说明最髙人民检察院提取幻灯片的全过程,在薄熙来家里搜出来的电脑中找出的幻灯片,而且也对提取的全过程有录像,我们也进行了提供。

公诉人:刚才德某某证言是在案发后出的,在大家都关注时做的证言,辩护人认为不可信,那案发以前作证就可信吗?但案发以前他不可能出来作证,因此证言只能是案发后。而且德某某的证言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这是第一点。第二,辩护人强调尼斯房产是用银行的贷款买的,但之后的有一个观点一一案发以前已经把房子办给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钱买的而是银行的钱买的,那薄谷开来找姜某的原因是什么?这两个观点自相矛盾。另外辩护人强调尼尔伍德之所以争股权,是因为尼尔伍德确实拥有……。

公诉人:(二)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为其家人支付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事实的证据。关于起诉书指控该事实的证据,公诉人分六组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证实收受机票费用人民币320.7842万元的事实。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有3份证言,证实了应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和儿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支付机票费用,累计大约三、四百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鉴于证人徐明关于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及亲友支付机票费用的事实的当庭证言内容与卷内多份证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1份亲笔证词。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的证言节录。

主要内容:

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国的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后,我跟徐明讲,瓜瓜到英国上学,经常往返伦敦,还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国内旅行,需要解决购买机票的费用,我让徐明帮我解决,徐明很痛快的就答应了。从这以后,我和瓜瓜出国、回国以及中到其他国家旅行的机票和旅行费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还有瓜瓜学校的副校长来京,瓜瓜老师全家来京,还有瓜瓜组织国外的朋友、同学40多人来北京旅游,这些人的飞机票、住宿费用都是我让徐明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员来办的。

从2000年到2007年我一直在英国陪着瓜瓜,每年我陪瓜瓜最少回国三次。回国时,德某某有时也陪着,我们三人的往返机票都是徐明支付的。2007年以后,我就安排张晓军陪着瓜瓜,我跟张晓军讲,以后瓜瓜的费用等由徐明支付,让张晓军找徐明联系办理。同时我也跟徐明讲,以后瓜瓜和张晓军等人的机票等费用都让张晓军去联系徐明办理。徐明也是这么办的。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证言,张晓军有2份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张晓军2012年11月22日证言节录。

1999年底,薄瓜瓜开始在英国念书,薄谷开来从那时候起也跟着薄瓜瓜去了英国,直至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这段时间里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的国际机票都是由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张某、孙某某购买的。2007年7月薄谷开来回国之后,大概是当年8月或9月的时候,薄谷开来曾和我说过以后薄瓜瓜的机票由我直接与徐明联系购买。之后我和徐明为此事电话联系了一次,徐明告诉我为薄瓜瓜购买机票的事情直接找实德集团的工作人员郭某某落实即可。从那以后,薄瓜瓜的机票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购买的,相关费用也是由郭某某负责从实德公司支付的。

我为薄瓜瓜购买的机票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从国内往返英国、美国的机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国三次;另一类是薄瓜瓜出去旅游的机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国看过世界杯,还去过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类是为薄瓜瓜的朋友购买的机票,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学,还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国外结交的朋友、老师,国内的朋友比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时候,美国哈佛大学来了一个40人左右的访问团,这批人从上海至重庆、重庆至北京的国内机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联系郭某某安排的。(证人张晓军对其与郭某某联系购买机票的相关记账凭证、机票等账证材料进行了逐一确认及解释。)

公诉人出示证人张晓军2012年12月19日证言节录。证实,张晓军对与郭某某联系购买机票的手机短信记录进行了确认并解释。

4、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秘书郭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郭某某证言节录。

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购买过机票。通常是徐明或张晓军通知我购买机票。徐明说如果是薄瓜瓜的机票,我接到张晓军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订。除了给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我还给薄熙来家的勤务员张晓军、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庄某订过票。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范某某的证言。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范某某证言节录。

大连实德集团会不定期与我们公司结算,有时候是单笔结算,有时候是汇总结算,也有极个别的情况下会以现金结算。2007年至2012年期间,郭某某曾通过我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预定过上百笔机票吧。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北京分公司司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张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办主管关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隋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助理、副总裁徐某的证言;证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财务总监崔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人作为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及亲友等人报销机票费用的签批人、经办人的证言证实了,2004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及儿子薄瓜瓜等人,在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报销相关机票的事实。并对相关费用单据及账证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证实薄谷开来母子及其亲友的机票在实德集团报销的事实。

1、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及下属公司2004年至2012年间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机票、酒店费用合计4148141.80元。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张晓军提供的郭某某与薄瓜瓜、张晓军往来订票的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记录,证实二人为薄瓜瓜等人联系购买机票的情况。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薄瓜瓜、张晓军等人的出入境记录。

4、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报销凭证等书证。

5、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证实大连实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报销机票费用的情况。上述单据中分别有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等经办人签批。

6、法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及提供的机票复印件;北京名成吉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孙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曰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证实了有关机票退票费用方面的相关事实。

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机票费用统计图表。

公诉人:上述书证经过公诉人审查,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徐明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儿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费用共计320.7842万元,

审判长,本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谷开来和薄瓜瓜和张晓军从来没有跟我提到过机票的问题。我对谷开来出庭作证我已强烈要求过两次。

审判长:你刚才提到申请谷开来做证的问题,公诉人及辩护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请谷开来到庭作证的申请,庭前本庭也将意见给双方进行了反馈,根据双方的申请,本庭也经过审查,认为谷开来应该到庭作证,本庭同时派法官到羁押谷开来的监狱面见了谷开来,但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说谷开来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后,她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不能强制她出庭。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公诉人刚才提到飞机票的问题,我发表质证意见,关于飞机票的问题,也包括后面其他的费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刚才讲了说他对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认,他说他不知道,但是开来的证言说有的跟他说了,其两个人的证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体的问题上,刚才因为有很多涉及到张晓军包括实德公司员工的证言,我们认为比如说郭某某的证言,与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是有明显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证我特别问这一句话:给开来家里人买票,是不是开来、瓜瓜、张晓军这三个人其中之一给他本人说才可以,三个人中的一个人必须与他本人说才算数,这是昨天他当庭明确说的。现在郭某某的证言是说如果是给瓜瓜、开来与张晓军本人买,就买了,给其他人买,再请示徐明,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请示徐明的证据。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就是根据郭某某的笔录,明确证明其中有一部分钱是大连实德员工花的钱,一共有11笔。这些应该减掉,具体可以给公诉人书面的。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所提的机票费用如果客观全面看证据,疑问不存在。虽然徐明当庭证实请示我的算,不请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张晓军的机票可以,对于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

公诉人:徐明都证实薄谷开来告诉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证言也很明确,虽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证,但薄瓜瓜与郭某某、与张晓军之间的电子邮件等,都能证明与薄瓜瓜是有联系的。辩护人所提的11项费用问题,在移送起诉时已经剔除。【翻页看庭审现场记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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