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歌坛第一案:李谷一、韦唯名誉权案

来源: HPI 2012-03-31 12:44:31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1642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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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月16日,南阳《声屏周报》头版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的采访文章,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1、在19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舆论哗然;2、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3、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4、文化部分给团里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但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5、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6、该领导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也许才好相处,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韦唯走,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7、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

  文章发表后,《声屏周报》社将报纸寄向与之联网的二百余家地方报纸,并在文章的旁边标明“请转载”字样。到1991年5月,全国各省市数十家报纸先后予以转载。

  文章的发表,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李谷一接连不断地接到质问、质询的电话和信件;更有恶言相加的辱骂。为了平息风波,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开了有四十多家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然后,李谷一又聘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于1992年1月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本案中,韦唯是个极其关键的人物。因为文章是以韦唯的口吻写的,并且在发表前,又经韦唯两次审稿,内容又都是韦唯的个人经历。因此,如何确认韦唯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难题:证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证人,那案件的胜败与韦唯基本无关;如作第三人,那对韦唯不利,万一汤生午一方败诉,韦唯也只好跟着落败;而如果作为被告,那韦唯败诉后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让一个提供消息者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没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诉书中并未将韦唯列为共同被告也许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然而,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在对本案作了一番调查取证后,于1992年6月3日决定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

韦唯诉讼地位的改变,预示着法院认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韦唯负有一定责任,并有可能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并且,韦唯从证人到被告人身份的变化,将使被告一方失去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还使韦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对被告人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是显然不利的。

  但富有戏剧性变化的是,就在开庭的前夕,法院又突然决定正式撤销韦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据云是“依据不足”。这样,韦唯终于没有走向被告席。但这是否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命运有了某种转机呢?这仍是一个谜。

  1992年7月8日,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在此之前,法院曾在北京就此案进行了调解。就在开庭前夕,法院在郑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数百名记者云集宛城、准备采访李谷一名誉权案的庭审经过时,法院门口又突然贴出了本案延期审理的公告。个中原因.据说是法院准备就此案进行第三次调解。

  两天之后。1992年7月10,南阳中院又作出了开庭审理的决定。

  早晨7点刚过,法院门口就聚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刚竣工的审判庭,是一座四层楼共2500多平方米的建筑。正门上方,高悬着耀眼的国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给人以威严。庄重之感,仿佛昭示着法律的神圣。

  上午8时30分,薄施粉黛、身着宝蓝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被告汤生午、《声屏周报》法定代表人王根礼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巩沙、李大进,窦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后出庭就坐。

  在开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面对法庭,她很害怕,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后半生。她始终认为汤生午的文章从头到尾都是失实的,正因为这样,她才来打官司。如果汤生午说的基本属实,只是枝节部分有问题,她是不会起诉的。在谈到韦唯时,李谷一说,她不明白韦唯为什么要发这个难,把话说得那么恶。最后,李谷一还对记者表示,如果她确实不对,有错误,她愿意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汤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我认为开庭的话我能胜诉!但最终的结果不是我个人所能决定的。”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李谷一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文革”以来演艺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帮”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且,这个赔偿数额还不包括这次专程来南阳参加诉讼的费用,因为这笔帐目前还无法结算。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汤生午辩称,由于社会上关于韦唯的流传很多,作为一个记者有责任为一个青年演员澄清事实,因而经报社领导同意,对韦唯作了电话采访。文章写出后两次寄韦唯审查,所写内容都有正确的消息来源。

  王根礼主编在答辩时认为,汤生午撰写的是人物专访文章,其基本内容真实。这篇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扶正压邪、伸张正义的作用,使外界有关韦唯的谣言消失,韦唯得以重回舞台。他还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告方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紧接着,法庭就汤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内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韦唯得爱滋病以及在工资、住房、医疗费报销、出国演出等非难韦唯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

  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下午3时,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梳着长辫、一身素装的著名歌星韦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首先由审判长对韦唯发问。

  审判长:“韦唯,你提供的内容与文章是否一致?”

  韦唯:“我当时向报社提供的确是这些问题,应该说是一致的。”

  审判长:“有否失实的地方?”

  韦唯:“李谷一说我得爱滋病,是在一次彩排时,而不是在演出时。”

  审判长:“关于房子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去老山慰问演出时,我们几个演员向文化部领导提出要求解决住房,领导同意批给我们。我回京后打了报告,听说部里批下来几间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钥匙,她拒绝。我得到确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审判长:“工资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1990年6月,我在与李谷一谈话时,她说把我工资停了,我吃惊。李谷一说这样做好管理。我想去领4、5月份的工资,可是从4月份起已经停了,直到现在还停发。”

  对于韦唯所作的证词,李谷一当庭表示异议:“韦唯的证词完全不属实!”

  韦唯也毫不相让:“我的证词完全属实,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韦唯提出了一连串的提问。

  下午5时,韦唯作证完毕。

李谷一是否说过韦唯得爱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经过一天的调查后,进人辩论阶段。

  由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生午文章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汤文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广众面前散布韦唯得了爱滋病。因此,原、被告双方首先就这一问题展开“拉锯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1990年亚运会期间,中国轻音乐团共演出三场,时间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点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参加演出的有关人员及个别观众证实,三场演出中从未出现过李谷一抓过话筒宣布韦唯得爱滋病的情节。法庭上,韦唯也承认不是在演出期间,而是在亚运会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李谷一只是以询问的语气问她,是出于对韦唯的关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写的“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并列举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李谷一确在公共场合散布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谣言。

  证人韦唯在回答法院询问时称:“1990年9月24日排练时,李谷一在台下拿着话筒指挥,我上台时也拿着话筒,我有个习惯爱挠头,当时团长就用话筒说:‘你挠什么头,你那个爱滋病掉下来传给别人怎么办?’我听后很别扭,也没吭声。我唱一小节后,就拿着话筒说了一句:‘你还说呢,人家已经告诉我,说是你们俩说出来的(指李谷一夫妇二人)。’我一说,她更厉害了,说:‘谁说的,谁说的?’我说:‘反正有人说。”’

  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说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话。

  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

  所谓有不准确之处,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话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所说。关于这一点,作者汤生午已在《编钟之声》作了纠正。

  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上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午后一点钟,审判长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轮辩论中,嗓音哽咽,被告汤生午也显得异常激动。双方律师又继续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辩论。旁听席上,成千的听众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为双方精彩的论辩击掌叫好。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李谷一如是说。

  被告汤生午的最后陈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听者落下了眼泪。他在陈述中说:“我原想通过报道使错误的造成者会因此而内疚,然而我想错了,原告不但没有这样,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且更大范围地加大对受害者的摧残,更广泛地散发谣言,看来,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结果也许是不一致的。”

  被告《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在最后陈述中称:对于汤文中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审判长对新闻工作者所受的客观限制予以体谅。

  法庭临近结束审理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李谷一说:“很抱歉,不放弃。”审判长再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谷一说:“由于被告表现不好,不同意调解。”

  夜幕来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誉权案的一审结局将见分晓。一大早,法庭门外又聚集了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

  直到上午9时30分,法庭才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大致的意思是,在亚运会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说过韦唯得爱滋病了。至于汤文的其他内容,法庭认为也基本失实。

  根据上述认定,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并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声屏周报》负有主要责任,汤生午“听信一面之词”,也有一定的责任。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损失和支付3000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责令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文章,所刊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三、被告《声屏周报》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汤生午赔偿原告500元;四、被告《声屏周报》支付原告抚慰金400元,被告汤生午支付原告抚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两被告承担。”

  听完判决,李谷一激动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则神情冷峻。旁听席上,没有人们预料中的掌声,这与前两天庭审中的热烈场面显得极不协调。

  “这场官司现在还只是划了个逗号,还不是句号。判决并未给我带来喜悦,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阳来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险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产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赢,会被人认为有背景,如果我输,会被人认为活该。” 听得出,李谷一的语调是伤感的。 “我为这场官司已花了两万多元,因为我珍视艺术家的形象和名誉,这比金钱更宝贵。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我将把赔偿我的3000元捐给南阳的‘希望工程’。”

  被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对法院判决自然不服,但他们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王根礼还表示,如二审维持原判,他将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进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比如有关爱滋病的传言,已有多人证言证实确系原告所说,虽然“亚运会演出”和“排练”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构成事实并造成后果,这是不容否定的。怎么可以完全抹去呢?离开南阳时,李律师只说了这么一句颇为耐人寻味的话:“以后再不到南阳打官司了!”

  被告汤生午的另一位律师窦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结束后将给我的律师生涯划个句号。”

  看来,轰动海内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誉权案的最终结局,似乎还难以预料。但出人意料的是,尽管被告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但权衡再三,他们最终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中原因,颇为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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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劲光的背景,官司还怎么打? -说白了- 给 说白了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31/2012 postreply 16:54:05

歌星 〉官 〉法,事实 = 0 -湾月枕- 给 湾月枕 发送悄悄话 湾月枕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3/31/2012 postreply 2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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